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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2013-10-21丁慕蓉

卷宗 2013年12期

摘 要:事后受贿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目前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有事前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贿等多种事后受贿行为,但打击贪污腐败的重点仅限于典型的事前受贿和有约定的事后受贿上,对于其他的受贿行为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从打击贪污受贿以及我国未来的反腐教育工作考虑,笔者认为因为其他的事后受贿行为出卖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质上都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故应将其他的事后受贿行为纳入受贿罪的范围一并论处。本文着重从事后受贿的界定、类型划分以及刑法上的性质认定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分析,呼吁对事后受贿行为进行立法上的明晰,司法上的正确处理。

关键词:事后受贿;受贿罪;权钱交易;构成要件;刑法上的性质

1 问题的提出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赃枉法,自古以来皆有,从不曾在任何朝代缺席,所以国家须制定法律及政策,用以维持政府的廉能。少数意志不坚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到诱惑铤而走险,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趁机违法营私,掠取不正当利益,小则破坏政府形象,大则严重打击政府威信。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受贿方式花样翻新,出现了许多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1997年案发的“陈晓受贿案”对受贿罪提出了新的挑战: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

其实,在唐朝时,我国已经有了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定,只不过那时称为“事后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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