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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2013-10-21沈思

卷宗 2013年12期
关键词:制度管理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破产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作为破产法核心的破產债权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破产债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律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字:破产债权;立法缺陷;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的性质是一种请求权。但法律上的请求权有多种形式,并非所有请求权均可视为破产债权。只有具备相应条件的财产请求权才有能称为破产债权。具体而言,破产债权的构成应具备四个条件: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的债权。2.财产上的请求权。3.可强制执行的债权。4.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行使的债权。

1 破产债权立法之不足

破产债权制度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范畴,其完善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破产法律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经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的出台填补了市场经济缺乏基本法的空白,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经验,我国关于破产债权的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破产管理人制度立法缺陷

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将债务人财产强制性的概括清偿给债权人的程序,在这里程序中管理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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