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和中国模式
2013-10-21王峰
卷宗 2013年12期
王峰
摘 要:刑事和解的制度化是建立在价值构造的基础之上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从刑事和解的概念本身而言,其作为一种协商制度,主要解决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所形成的刑事纠纷,在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协商,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价值目标。然而采用传统的形式司法理论已经不再适合于目前的中国实践,探索一种适合于中国实践效果的形式和解模式成为了一种必然。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构造;中国模式
刑事和解主要是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所发生的,因此又被形象地称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对于“刑事和解”从基本涵义的层面上理解,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调停人的参与下,安排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面对面协商,以这种方式解决形式纠纷,并建立起和解协议。国家司法机关则将其作为对于加害人进行刑事处分的法律依据。通过对于“刑事和解”的涵义进行解读,可以明确,其主要是倾向于关注被害人的利益。从“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发展因素来看,传统的刑事司法是建立在处理被告人以及嫌疑人事务的基础上的,被害人保护运动发起之后,刑事司法过程中才逐渐地将被害人利益列入到法律程序当中,刑事和解适应了这种趋势而产生。基于此,刑事和解的目的就是要对于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有所弥补,将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重新建立起来,以维持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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