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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借鉴

2013-10-21石汶川

卷宗 2013年12期

摘 要: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广泛的影响力,品格证据制度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诉讼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制度不仅涉及证据的相关性,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涉及证人的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在特殊案件中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等问题;它不仅涉及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还包括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等,因而其规则本身极为分散、复杂。

关键词:品格证据;良好品格证据;不良品格证据

本文的研究对象限于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研究,首先系统的介绍了品格证据制度,然后对品格证据制度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的使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通过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对有关立法和实践提出建议。

1 美国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

1.1 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

良好品格证据,亦被称为“怜悯法则”,即在审判中,法律允许被告人由自己做出是否第一提出品格良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决定。“怜悯法则”主要是考虑到充分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权的行使。美国学者亚瑟贝斯特提出,“之所以支持此一排除习性推论的例外,理由在于被告人有时很难驳斥目击证人错误的证词或提出其他脱免罪责的证明方法。有了对被告难处的认识,普通法的传统准许被告有机会让陪审团了解他们也有好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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