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3年9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2013-10-2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23期
关键词:药品
2013年9月,我局对本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40种报纸类平面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广告的共计161条,涉及产品65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43个品种、77条次,其中有23个品种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有42个品种的广告是未经批准或严重篡改批准的内容,广告中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内容。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有15个品种、60条次,其中有6个品种的广告是未经批准或严重篡改批准的内容,广告中含有扩大产品疗效、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或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发布严重保健食品广告的有7个品种、24条次,均是篡改批准的内容。违法宣传情节严重、刊播次数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主要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皇威痛风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0377”的药品,为处方药,通用名称“痛风舒片”,批准的功能主治“清热,利湿,解毒。用于湿热瘀阻所致的痛风病”。广告中宣称“具有调节人体内嘌呤代谢,分解尿酸盐结晶,强化肾脏排泄力的功效”,以及“在止痛效果上比普通药物强30倍,在降酸、溶石上比普通药物高20倍。尿酸高,少则15天,多则2疗程,尿酸得以趋于正常”等。该广告违反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消费者及专家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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