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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取证难 律师妙招解难题

2013-10-21王均霞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3年2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医院

□文 王均霞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

▲插画/温京晶

【案例回顾】

2010年,一位患有输卵管不通的A患者在B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就诊时A患者已经怀孕1个月左右,因为月经不规律,就诊时医生也没有检查出来,一直按妇科病为其治疗了近2个月,后来A患者被迫流产,胎儿没有保住。“治疗的目的就是为了怀孕,可怀孕了医生却没有检查出来”,A患者非常气愤,认为此情况一定属于医疗事故,就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由于院方不服,法院又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则变为“医生的诊断虽有不当,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结果,受理法院依据省级医学会的重新鉴定结论,驳回了A患者的诉讼请求。

【背景介绍】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医患纠纷案件明显呈增长之势。不少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都会认为涉及医疗事故,因而常常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却往往因难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而面临败诉。其实,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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