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矿业费税
2013-10-21■徐焘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年5期
■ 徐 焘
矿业开发者应当缴纳的费税包括: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等。其中有些要上缴国库,有些要上缴地方财政;有的要在开发矿区之前一次性缴纳,有的要在投产后分期缴纳,有的要在销售产品后缴纳。但是探矿和采矿权价款不能直接按实际支出计收,而要以市场认可的初等资源开发收益为基准,从矿区开发总收益中预支部分资源补偿费[1-2]。
1 核定级差收益
在多项费税进入成本后,其余的费税额必须与级差收益的总量相对应,后者是开发经济丰度较高的资源和集约化程度较深的开发举措得到的超额利润。好在任何开发初等资源的矿山靠调节品位指标和集约开发程度都能够使生产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从而获得平均利润。
如果向各个矿山公司收缴的费税偏低,就有损国家或地方财政收入。但是如果收缴费税过高,矿山公司就不赏识此矿,或者被迫采富弃贫,结果还是有损于国家、地方和企业乃至消费者的利益。反之,如果对开发经济丰度较高和集约化程度较深(包括综合利用多种组分资源程度较深)者失于相应课税,国有财富将大量流失。
国内外乘虚而入的众多淘金者并没有那么多矿难的困扰,也没有把截留费税翻手就暴发的奥秘张扬出去。其它矿种如稀土和钨砂等等的局面也曾经如封似闭。倒是小煤矿主们揭开了这个议题。
不容借口改制对资源补偿费作任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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