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海军俸饷制度述评
2013-09-26龙心刚梁东兴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龙心刚,梁东兴
(海军工程大学 人文社科系,湖北 武汉 430032)
目前学界关于北洋海军经费的探讨,主要侧重于海防经费的来源和三海及颐和园工程挪用海军经费的数额,对于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度研究则稍显薄弱。但是,北洋海军俸饷制度作为晚清第一个具有近代特征的饷章,在北洋海军建设以及晚清军队后勤近代化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对于探讨晚清军人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也不无裨益。基于此,本文拟对北洋海军俸饷制度进行梳理与评析。
一、北洋海军俸饷制度的基本内容
1888年10月3日,《北洋海军章程》正式颁布实行,至此北洋海军的编制体制、教育训练、官员擢升、仪制军规、后勤建设等都有了统一的规范,北洋海军建设驶入了正规化的轨道,标志着北洋海军正式成军。《章程》关于北洋海军的俸饷制度有专门细密的规定,对其实施细则及额度都有明确的标准,自“光绪十五年正月初一日起,将海军俸饷等项均照新定章程办理”。[1](p640)
1.官弁俸银。
俸是清政府发给武官的银、米,因以年计算,又称年俸。北洋海军军官的收入是以银为计量单位,故称俸银。海军军官的收入主要包括官俸和船俸两个部分 (具体额度见表1①表1至表6的资料均来源于《北洋海军章程·俸饷》,详见《清末海军史料》。),官俸标准是按军官的官职大小来定,共有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经制外委等十级,要全额拿到官俸有两个条件,一是实缺官员;二是必须带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