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在途货物链式销售适用条件的分析——基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3-09-21山西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1期
关键词:销售
■ 韩 军 山西大学
自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正式生效以来,国内学者针对链式销售的适用性问题提出了诸多的争议与疑问,部分观点中存在偏差和谬误,其原因是研究者完全是站在纯理论的臆想和猜测基础上,没有认真分析和认识国际货物运输单据的性质,忽略了对国际货运现实操作情况和惯例的具体把握,导致分析结论背离了国际货运的实际运作规律。笔者认为有必要及时地加以纠正和澄清。
一、关于2010通则中链式销售适用条件的主要争议观点
(一)认为运输单据的限制导致链式销售存在局限性
有观点认为,在现实的对外贸易业务操作中,由于中间商(原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取得代表物权凭证的运输单据来实现转售,而所有外运单据中“只有”海运提单才具备这一性质,“而在FCA、CPT和CIP术语条件下初始卖方提交的单据多样化,‘不一定’具备物权凭证这一特性。”因此断定链式销售在2010通则的部分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认为部分术语存在保险真空区,导致其难以适用于链式销售
这种观点认为,《2010通则》项下的FOB、CFR等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他们认为在上述贸易条件下,依据可保利益原则,不适用“仓至仓”(WAREHOUSE/WAREHOUSE)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覆盖运输全程的货物损失保障,即出口货物从装运仓库到装运港船上这一区段属于保险真空区。这类观点认为全程货物保险是链式交易成交的前提条件,由于上述《2010通则》项下的两个术语无法实现仓至仓保险,所以“FOB、CFR等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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