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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使用者权的价值回归与制度构建
----对“著作权中心主义”的反思

2013-09-21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传播者

王 国 柱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著作权法以平衡作品创作者利益、传播者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为目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重视在创作、传播与使用作品过程中所有个体的权利”[1]。著作权法为了鼓励创作和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授予作者对作品的有限专有权,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授予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制作者、广播和电视组织者、出版者对作品传播的专有权利,即传播者权(邻接权)[注]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既包括创作者权,也包括传播者权(邻接权)。本文所称的“著作权中心主义”是指以创作者权和传播者权为核心构建法律制度的理念与实践。。除此之外,作为作品最终传播对象的作品使用者的权利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承认和保护。但是,“在这三种权利中,使用者权是人们了解最少因而常常被忽视的权利”[2]。著作权法坚持“著作权中心主义”,以创作者权和传播者权作为立法的重心,仅将作品使用者的权利视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忽视了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导致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偏离和利益的失衡。本文拟对作品使用者权在基本人权、私权逻辑和利益平衡等方面的价值进行充分发掘,反思“著作权中心主义”的局限,并尝试通过完善作品使用者权制度促进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实现。

一、 作品使用者权的正当性基础:对作品使用者利益的评价

对于作品使用者权正当性基础的考察视角包括三个方面: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角度、著作权的私权逻辑角度以及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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