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治理市场的可能性及限度
2013-09-21郭薇,秦浩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郭 薇, 秦 浩
(1.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2.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04)
本文的研究缘起于对一个问题的思考:行业协会与政府间的优势互补是否诚如某些学者所言是二者合作的充分必要条件?
通过考察,我们看到:行业协会一方面自愿协调行业规范,另一方面却与政府明争暗斗,伙同会员企业进行价格联盟、市场分割等,如2007年世界拉面协会的垄断协议事件、2008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抗辩电子监管码事件以及沈阳房地产商会的价格联盟事件等。这些事实进一步表明:行业协会不仅有与政府合作进行市场治理的可能,也有与企业共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这种现象应如何解释?行业协会究竟能否充分地发挥其促进行业自律的职能,通过对行业本身的治理实现行业自律,从而达到与政府“合作”进行市场治理的目的?这无疑给进一步研究留出了空间。在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本文的“合作”概念采用的是法学界的遵守理论:自动遵守也是合作的一种。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实现自律,是与政府的目的相合的,因此,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与政府合作的一种方式。
解决性质问题是认识并发挥各种组织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行业协会究竟能否以促进行业自律为手段,达到与政府合作治理市场的目的这一问题,应首先从分析行业协会的性质入手。
一、 行业协会组织性质的二重性分析: 普遍的私益性与有限的公共性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联盟的利益代表,“私益性”是其组织属性的基本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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