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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3-09-18皓,白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3年7期
关键词:发行商电子货币信用风险

李 皓,白 颖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概况和其所面临风险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概况

电子货币是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兴起的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是经济和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自诞生以来,其应用形式越来越广泛。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了如下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Internet)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1]。“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笔者认为,电子货币的范围并不应限制在“零售支付机制”中,电子货币是使用者根据发行者的电子信用,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到电子媒介,须偿清债务时,使用者可以通过电子媒介、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等方法,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称之为电子货币。

电子商务包括了商品流、信息流、物流,同时也涵盖了资金流的范畴,作为电子商务的支付工具,电子货币和电子商务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电子货币的应用成为必然。我国的电子货币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基本上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目前电子货币发展的重点依然在银行卡和信用卡上。

据中国金融年鉴、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呈现规模持续扩大的趋势,也说明了电子货币的持续、快速发展。2012年全年,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35.34亿张,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3.31亿张,借记卡累计发卡量为32.03亿张,全国人均拥有银行卡2.64张、信用卡0.25张。特别是北京、上海的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达到1.47 张、1.16 张。

(二)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风险

第一,由于与电子货币发展形势相配套的法律规范的发展是相对滞后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体系也并不完善,所以电子货币具有法律风险;

第二,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化交易存在的潜在的巨大利润,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很多机构都想发行电子货币,而电子货币和法定货币是相关的,这便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电子货币的发行风险;

第三,电子货币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础上的,是计算机科技进步的产物,而由于客观原因,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往往存在一些漏洞,相关设备也会出现一定问题,而这些漏洞与问题就可能对电子系统造成一定威胁,从而导致交易过程中存在技术风险;

第四,由于自身发展的不完善,电子货币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信用风险。

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各种风险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每一种风险都与其他风险息息相关。相对于其他三种风险来说,信用风险不仅具有客观性,同时具有主观性。通常商业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违约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而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货币因其本身的特性,所面对的信用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分析

(一)电子货币信用风险形成原因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2]。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它是与损失紧密相连的,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的腾飞,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风险,带来了潜在的损失,电子货币产品正是属于这一类情况。电子货币是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主要源于电子商务,而电子商务主要依托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无法估量的。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交易活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和完成的,因此电子货币具有匿名性。正是因为电子货币具有匿名性,而且与电子货币发展形势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行政规范、行业规范的发展仍然是相对滞后于现实的,电子货币的体系也并不完善,商家在市场的驱使下必然追求最大的利益,所以相对于传统的实体货币的交易而言,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的应用往往蕴藏着更大的信用风险。电子货币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待这一新生事物,不能排斥它。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是无法根除的,只能合理地去规避和管理它,预防和挽回它所带来的损失。

(二)电子货币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如图1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的支付模式所示,在电子商务网络中,消费者将资金支付给电子货币发行商,从发行商出获得等价值的电子货币(数据流),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物流和服务流),支付一定量的电子货币给商家,商家将收到的电子货币反馈给电子货币发行商,兑换成现金或存款,消费者不想使用电子货币时,也可以从发行商出兑换。从这个电子货币的支付模式来看,在一个完整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信用风险从传统意义上的单个债权人对应单个债务人变成了多个债权人对应多个债务人的情况。

图1 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的支付模式[3]

另外,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两个间接参与方的信用风险也与其他三者紧密相连。这种多对多和紧密相连的关系将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支付所涉及到的主体联系成为一个链状整体,任何一个环节信用风险的发生都会对其他主体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电子货币发行商因为客观经济因素不能继续运营时,消费者手中剩余的电子货币将失去价值,商家手中还没来得及兑换为现金的电子货币也将失去价值,电子货币发行商因无力支持电子货币的价值,将会减少银行的资产,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将面临是否退回无效的电子货币的难题;再如,当众多消费者不再想使用手中的电子货币时,电子货币的发行商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赎回,电子货币发行方必然向银行贷款,银行负债增加,信用风险增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家收益将减少,整个体系面临崩溃。

而且,由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对于失信违约的惩罚并不严密,所以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的交易比传统货币面临的信用风险更大。

三、电子货币信用风险的度量

(一)度量电子货币信用风险的方法选择

目前国际上运用较多的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KMV公司的KMV模型、JP摩根的信用度量术模型(Ceditmetrics mode1)、麦肯锡公司的宏观模拟模型(Credit portfolio view)、瑞士信贷银行的信用风险附加法模型(Cridetrisk+)、死亡率模型(Mortality rate)等[4]。其中,KMV模型是由KMV公司利用默顿的期权定价理论开发的一种违约预测模型;信用度量术模型属于盯市类(MTM)模型;宏观模拟模型是基于经济周期的各种宏观因素的;信用风险附加法模型是运用保险经济学中的保险精算方法,将风险暴露划分成不同的频段,以提高风险度量的精确程度;死亡率模型是利用历史违约数据,估计贷款寿命周期内每一年的边际违约率MMR和累计违约率CMR,将违约率与LGD结合就可得到预期损失的估计值,进一步可得到预期之外损失的估计值。

由于目前的电子货币发行商和应用电子货币的商家大都是非上市公司,本文将电子货币发行商归入到非上市公司中讨论,以上模型对这些没有上市的公司或企业的适用性不强。KMV公司为了对非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在KMV模型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一种用于非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的评估模型——PFM(Private Firm Model),私人企业模型。本文主要利用PFM模型对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发行商的预期违约概率EDF(Expected Delinquency Frequency)进行估算,通过探讨电子货币发行商的预期违约概率来对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

(二)PFM模型

1.模型假设

PFM模型的基本假设主要有以下几点[5]:(1)满足BSM(Blan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基本假设,即假设一个无欺诈行为、无套利机会、完全竞争的市场。投资组合是高度分散的,并且市场利率和总体经济状况是可以预先确定的。同一市场的所有公司都具有相同的资产增长常数(市场的整体预期增长率)。(2)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资产价值是连续变量,服从几何布朗(Brownian)运动,且公司资产收益服从正态分布。(3)当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超过其负债时,公司有动力偿还贷款;当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债务时,公司会行使期权,选择违约。公司选择违约时对应的点就是违约触发点DP(Default Point),即公司的资产价值等于负债价值时的点。(4)假设公司资本结构是固定的,且只有长期债务、所有者权益、可转化的优先股和短期债务。

2.模型的推导

PFM模型认为,同一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面对相同的销售和供应市场,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相近,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变化对这些企业的影响也是相近的。所以,PFM模型认为非上市公司资产市场价值及其波动率的变动与上市公司的变动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非上市公司的关键变量可以通过与之相似的上市公司的股价来估算。而对上市公司预期违约概率EDF的估算就要用到KMV模型,所以应用PFM模型的第一步是以KMV模型算出同一地区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VA)资产价值的波动率(σA)。KMV模型简图如图2所示。

图2 KMV模型简图

图2中假定公司的资产价值以资产净预期增长率增长,并且在未来某个给定的时期,资产价值服从正态分布,此分布的特征由资产价值的期望值和标准差(波动性)表示。根据预期价值的估计数值和公司资产正态分布的假设,可以推算出资产价值偏离债务账面价值的标准偏差数量。图2中显示了在到期日某公司资产价值VA的分布和资产的标准差。公司债务的账面价值标记为L。如果在T时刻公司资产的价值VA大于账面价值L,那么公司有能力偿清债务。反之公司就会选择违约,因此图2中公司在T时刻发生违约的概率EDF是L下面的阴影面积。从图中可看出,违约概率的大小取决于负债线的位置和资产价值分布曲线的形状。

根据BSM期权定价模型构建资产的市场价值和股权市值之间的关系可得:

其中:

式中,L代表期权执行价格,r为无风险利率,σA为股票价格波动率,N(x)为标准正态累积分布函数,t为债务期限。另一方面,根据Ito’s Lemma(伊藤引理)公司股票的波动性与资产的波动性存在如下关系:

式中,ηE,A为股票价值对公司资产的弹性,Δ为期权的避险比率,也就是N(dl),所以:

股票的市场价值VE和股票的波动性σE为已知量,这样,通过(1)、(2)两个方程就可以求解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VA和资产的波动率σA。

得到上市公司的VA和σA后,以中位数类比法估计非上市公司的VA和σA。首先计算以行业类别分组上市公司,并计算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相对获利能力PR,从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中找出与非上市公司PR值相近的数家公司,排序PR值,选取PR值中位数对应的上市公司的相对资产市值VR值作为非上市公司的相对资产市值,将VR值乘上目标公司的账目资产市值求得目标公司的VA。然后计算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对数销售额S,从与目标公司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中找出S值相近的数家公司并将其按S的值排序,选取S值中位数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波动率当作非上市公司的σA。

然后估算违约点DP和违约距离DD(Distance to Default)。KMV公司根据大量违约的实证分析,发现违约发生最频繁的临界点处在公司价值大于等于流动负债加50%的长期负债。KMV模型中,DD值越小,表明企业的资产市值越接近违约点,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就较大。违约距离DD的公式如下:

最后估计目标公司的预期违约率EDF,在PFM中,可以按以下公式求出EDF:

基于大量的公司违约和非违约数据,KMV公司将违约距离和预期违约率两者之间的关系拟合成一条平滑曲线(Crosbie,1999),如图 3 所示。

图3 给定时期的违约距离和预期违约率映射图

因此,在某个给定的时期,可以根据违约距离函数来估计经验的EDF值的大小。通过以上的利用PFM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数据得出电子货币发行商的预期违约率和违约距离,从而得知相应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风险水平的大小。并且通过其EDF或DD来指导电子货币的使用者和电子货币交易的参与者使用相应的发行机构的电子货币,最大限度地防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二)模型评价

KMV公司发现,统一地域或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与其 EBITDA(Earnings Before Interest,Tax,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税前息前折旧折耗前盈余)具有较强的正向关系,EBITDA是决定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的关键性指标[4]。但是KMV和PFM模型是基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信贷环境及其数据开发出来的,考虑我国的经济环境和企业的特殊性,模型在我国的运用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国内学者戴志峰、应千凡[4-5]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PFM模型进行了初步调整,通过添加相关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在PFM模型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回归,结果表明PFM模型的基本思想在我国也是适用的。总的来说,PFM模型在我国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预测能力偏低,低于其在欧美发达国家的预测准确率。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

在电子商务的电子货币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各个主体的交易信息是有差别的,即信息是不对称的。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前提下,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影响人们的主观行为,使交易活动中信用风险升级。除了客观条件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部分信用风险都是恶意的。因此,在电子货币的交易过程中,如何控制交易活动中的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从控制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两方面来降低信用风险。

(一)外部环境

从外部环境来说,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的交易离不开相关的完善的政策和法规[3]。为了给电子货币的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首先,电子货币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的信用信息需要公开化,这就涉及到了信用的征信、评估和公开。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表明了我国对于建立信用保障制度的逐步关注。征信,指的是对他人的资产信用状况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查收集、加工评估以及保存。征信时,监管部门要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资产信用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后加以保存,并确定其赎回电子货币的能力,以确保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对于电子货币的使用者,监管部门也需要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了解他们在电子货币交易中的信用状况,为市场分析提供参考。对于信用的评估,目前有多种信用评级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流行的是三级10等信用等级标准,被大多银行和评级机构所认可。但是,国家并没有对电子货币发行商规定一种统一的评级标准,也没有强制规定电子货币发行商进行信用的评级,这就导致了电子货币的使用者只能凭借主观因素和一部分客观信息来面对信用风险。为了降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引起的信用风险,必然需要将重要的信用信息公开化。目前的网络信息技术做到信用信息的共享不是难题,但是信用信息的公开必然涉及到各个交易主体的隐私权问题。为了保护各个交易主体的利益,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有一种能够保护各个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但是又能让各个交易主体方便地了解其他主体的信用信息状况的制度。

其次,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货币交易要倡导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但是仅仅依靠道德束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需要建立一种奖惩机制。奖励机制可以由商家或者发行商自行决定,而惩罚机制的执行必然需要依靠法律。例如,对于长期信用良好的商家或消费者,在消费时给与一定的优惠,或者在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予其优惠的待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其准入的门槛等;在惩罚制度中,要特别加强对于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制裁,降低由于信用问题而引发犯罪的风险。

最后,由于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较晚,相关的信用制度不够完善,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为防止电子货币信用风险而制定的相关制度[6]。对于欺诈损失的保护,欧盟要求每笔电子货币的支付都应获得付款人的授权,如果未经付款人同意,该笔支付应视为未授权交易,则交易无效。“支付机构”的交易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客户否定某笔交易时,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客户的支付工具丢失或被盗,或者客户未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交易被伪冒,客户的责任限额为150欧元。如果客户及时挂失且无恶意,则无需承担责任。对于反洗钱制度的完善,欧盟依据《反洗钱指令》,对电子货币业务的反洗钱要求非常严格,成员国应该使各种涉嫌被动洗钱的机构都受到监管。电子货币运营机构不得设立匿名账户或匿名存折,并尽快对匿名账户、存折的持有人及受益者做“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机构就应展开“客户尽职调查”:机构同客户有商业联系,客户交易额达1.5万欧元以上,客户涉嫌洗钱或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机构先前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不够充分、准确。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电子货币发展状况,规定一个适合我们当前电子货币发展的“客户责任限额”或需要进行调查的客户交易额上限,为电子货币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内部因素

对于降低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交易的信用风险,在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同时,必要的内部因素也是不可少的。

首先,从企业内部来说,无论是电子货币发行商还是应用电子货币的商家,都应该普及相关的信用风险管理措施,设立信用风险管理的专职机构或者让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吸收并实践先进的信用风向管理技术,尽量充分掌握其他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最大可能地减少信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信用风险,充分保障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其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非常快,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交易所涉及到的各个交易主体必须时刻关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跟上技术更新的脚步,这样才能尽可能地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平台,降低因电子货币交易系统的漏洞而引起的信用风险。

最后,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来说,起到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补救的作用。但是,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调解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它有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需要经验和道德规范的辅助。每一位社会公众都有可能会成为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的某一主体,因此应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电子货币及其相关知识,宣传电子货币交易诚信的重要性以及失信的危害性,使普通人熟悉电子货币,在进行电子货币交易活动时能够自觉地树立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以信用道德约束自己,尽量地去减少信用风险的出现。

综上所述,需尽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各个电子货币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电子货币的交易过程中相关的监管部门的适度介入也是必要的。同时,应尽快建立电子货币交易所涉及的主体的信用风险数据库,方便学者和专业人士对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运用、验证及完善,也利于电子货币交易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了解除自己外其他主体的信用情况,从而控制信用风险。据此,在图3的基础上给出了改进过后的电子货币支付模式,如图4所示。

图4 改进的电子货币支付模式

相对于图3,图4中虚线的矩形框表示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信用风险上方的双向箭头表示信用风险数据库与电子商务网络中的信用信息实时交互。改进的电子货币支付模式强调了监管方的监管作用,它作为奖惩的实施者和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对控制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有着巨大的作用。另外,信用风险数据库的建立在极大程度上消除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信用风险,让信用信息公开化,同时会加快在信用风险度量方面的研究和发展;研究和发展的结果又会作用于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的交易市场,让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控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五、结束语

(一)结论和建议

电子货币是经济和科技共同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极大地提高了资金运行的效率,降低了结算成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它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不断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在生活中的普及,商务活动和货币金融体系电子化的实现是一个必然趋势。如何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使得基于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能够顺利开展,是当下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总体来说,由于我国电子货币发展起步较晚,为了控制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应该尽快完善与电子货币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与电子货币发展情况相配套的法律程序,明确电子货币各个交易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成立相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守信和违约的奖惩,规范电子货币交易;尽快建立电子货币各个交易的信用信息的历史数据库,特别是企业的违约数据库,这样才能满足电子商务市场中信用信息公开化的需要,从而减小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关注电子货币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环境来对电子货币的交易进行分析。

(二)局限性及还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电子货币信用风险的度量中,由于研究重点在与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对于PFM的运用只讲述了原理,没有进行实证分析和进一步的验证,对于PFM在我国的适应性及预测的准确性还需进一步探讨。

在对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应用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的研究中,只是大体上从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进行了讨论,没有深入的细节分析,对于改进的电子货币交易支付模式对于控制电子货币信用风险的有效性还需进一步验证。

[1] 尹龙.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0(4).

[2] 朱玲玲.电子货币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

[3] 董蕴琳.我国电子货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华北金融,2012(4).

[4] 戴志峰.基于期权定价的非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6.

[5] 应千凡.中国非上市公司信用风险度量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7.

[6] 吕力恒.浅议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J].前沿,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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