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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冤案须及时

2013-09-06邓聿文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14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冤案张辉

邓聿文

近日,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这起冤案所以形成,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主要与前期侦查程序不合法、刑讯逼供、勾结牢头非法获取证据,从而导致在极不完整的证据基础上作出错误判决有关。

对于每一起冤案来说,不仅冤案的受害者要付出失去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代价,它还牵涉到其背后的家庭;而且,冤案一经制造,就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动摇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心。而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是正义之底线,每起冤案,都会导致人们对司法正义增加一份不信任,冤案一多,累积起来,对于司法正义而言——这个社会最后的庇护所——无疑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

因而,对于每一起案子的侦办和审理,司法机关必须秉持公正理念,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力求做到无懈可击。正如习近平在今年2月的第四次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所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就是说,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和每个环节,都应体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就需要事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事中保障辩护律师的取证、辩护权利,事后如果发现是冤案,立即启动救济和平反机制。

目前,从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看,几乎在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问题。例如,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常曝出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甚至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上述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长聂海芬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获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杭州方面曾夸赞这位“女神探”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经其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

在案件审理中,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尤为必要,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辩护律师来完成的,只有充分保障并完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不仅存在会见难、取保难、阅卷难等问题;而且,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误解,也使得辩护律师屡遭歧视,甚至受到迫害。近年来,打击、迫害辩护律师,干扰、阻挠其依法履行职责的事情发生多起。重庆打黑期间的李庄案,广西北海警方以伪证罪抓捕办案律师的“北海案”,都曾轰动一时。

前面两关若没把好,出现冤案的几率就会大增。近年来,出现过多起舆论关注的冤案。然而,并非每起冤案的受害者都有张高平、张辉叔侄俩的“幸运”,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纠正和国家赔偿。有些冤案在发现并确立为冤案后,迟迟得不到改正。这方面最有名的例子就是聂树斌案。尽管舆论汹汹,聂案在真凶现身8年后还得不到河北方面的再审。人们不清楚聂案到底触及到了怎样复杂的利益链条,但显然,这种做法,已经并继续严重损害社会对整个司法体系和法治的信心。

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冤案中,我们发现要保障司法公正,除了内部监督外,还必须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把司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及时公之于众,接受外部监督。这其中,司法程序公正尤为重要。程序公正的价值在于,它能防止和避免侵犯诉讼权利,以及违反公开原则、回避原则等程序违法问题的发生,其对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行使的规范约束,防止其滥用扩张,也是对人权的最好保障。此外,公正的司法程序还能保障当事人在权益受损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可以讲,现实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之类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多半与办案人员缺乏程序意识,顽固坚持“重实体轻程序”直接相关。

任何国家以及任何司法体系下,都不可能完全杜绝冤案。要做的是尽量减少冤案之发生,以及当冤案被发现时,尽快启动纠正与赔偿程序。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具体到冤案上面,尤须谨防的是,被损害的正义因案件纠正过程的缓慢而再次蒙尘。

为此,我们希望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俩的冤案能够尽快依法得到糾正,而河北聂树斌案更应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还死者及其家属一个迟到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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