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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的觉醒

2013-09-06王学泰

中国新闻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臣民公德心皇权

王学泰

前两天有位记者采访,题目是“唐宋之别”。其中问及唐宋经济发展与公民意識的关系。

我回答说:所谓“公民”“公民意识”对于中国来说都是近代的产物。公民是近代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出现了51次,不仅仅“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更重要的是公民享有一定权利、并有相应的义务,因此宪法在“总纲”之后,第二章就标明“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公民”这一概念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赋予的,从法律上来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

而中国自秦始皇以来是皇权专制社会,虽然历朝历代都不缺少“法制”,但当时的法律只是“刑律”,是统治者控制和奴役民众的工具,在律法中根本没有“权利”这一概念。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手中,不要说广大民众没有任何权利,就是高官显宦也同样没有。他们统治或管理民众的权力是皇帝临时授予的,什么时候皇帝想收回来就收回来。他们自己的权利同样没有保障,“杀头”“抄家”随时都可能降临。从概率上来说,他们比民众更危险,因为离权力中心——皇帝太近。“伴君如伴虎”,当他们意识到危险时,想做个普通老百姓而不可得。秦宰相李斯就曾对儿子说:“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

清朝即将崩溃前要实行“新政”,钦定宪法要与世界接轨,此时的老百姓也还没有获得公民的资格。《钦定宪法大纲》中,老百姓是以“臣民”的身份出现的。“臣民”虽也有某些权利,例如“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谁“准”的呢?当然是皇权。

古代的中国,广大民众没有任何权利,他们是匍匐于皇权专制下的臣民,既是臣民,哪来的公民意识?

皇权专制下的臣民,平时是“顺民”,与国家社会处在游离状态,过着的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的平淡的生活。这是臣民意识的基础,他们对世界没有责任。

皇权专制下的基层社会是以男性血缘为核心纽带的宗法组织。由宗法形成的差序格局构成了严密的控制网络。宗法人只是网络中的生命的质点,很少有个体的自觉。他们所关心最多的也是自己宗族或家族的守望相助,他们的眼界离不开家族的小圈子。因此“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生活习惯在以家族和宗族为生活半径的人们来看是极其正常的。它被写入蒙学书籍,让孩子们自幼讽诵。

一百年前,梁启超、严复等先哲就感慨中国人缺少公德心,这是事实,但他们没有深究为什么会这样?人们的思想意识、包括道德心以及道德规范不是单单靠教育灌输就能在人们心中生根的,更多的还是要靠生活实践,而中国的传统社会没有提供这种生活实践,甚至统治者有意无意地剥夺了民众参与这种实践的可能。这就从根上断绝了公德心生发的可能。传统教育似乎特别重视道德伦理,但作为宗法制度下的儒家,其视域所认同的“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都属于熟人社会(其中的“君臣”似乎涉及到国家社会,但儒家理想的君臣关系仍然是按照熟人社会的规则去处理——事君如侍父),处理熟人社会问题的伦理原则大多属于私德,传统的宗法社会基本上也是靠私德来维系的。在教育中公德教育也是缺项。

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及其同构的宗法社会只是制造了治乱轮回,很少推动社会进步。我在拙作《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中说“中国皇权专制社会之所以延宕了两千年,与暴君专制——‘暴民乱治——暴君专制这种恶性循环密切相关”。通过战乱新建立的朝代几乎就是旧王朝的翻版,是旧王朝在新时期的重复。从宏观上来看,皇权专制仿佛是能够“返老还童”,一些研究者称之为“超稳定”;但从微观上来分析,这种从旧王朝的崩溃,到新王朝的建立都是以丧失巨量人口(最多的有丧失92%的,如从东汉末到西晋)和大量破坏社会安定时期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财富的积累为前提的。对于生活在其中人们来说它是最不稳定的。即使一个成功的王朝也是50年一小乱,200年一大乱。在这种动荡、无秩序性和治乱轮回下生活的人们,从顺民到辗转沟壑、或到“暴民”都是合乎逻辑的历史进程。社会安定,是顺民的世界;天下大乱,则是暴民活跃的舞台。不管是顺民、还是暴民都不是有尊严的生命……

现在青年人常常爱问愿意生活在哪个朝代呢?大多是对历史缺少了解。我们要告别历史,开辟一个新时代。

我们常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有着丰富内涵的。我们可以从多种角度理解它。例如它应该以社会为本位,是个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很低;它应该是个民主社会,广大民众当家做主;它应该是个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理;它应该是公民社会,具有基本的公民素质。这样社会才能有序运行、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复兴梦”。

一提到公民社会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一些公民社团组织,如“非政府组织、私人志愿者组织、慈善团体、社区组织、宗教组织、环保组织、专业协会”等等;其实更重要的是广大民众的是否具有基本的公民素质,公民社会是由具有基本公民素质的人们组成的。如果民众不具备基本公民素质就是社会上充斥着各种“社团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也不一定是公民社会。公民素质的基础是公民自觉。公民自觉不只是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多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并从中培育公德心,从而建立起全新的社会秩序。《中国新闻周刊》所报道的“周老虎”事件,“无根的慈善”等都体现了新时期人们公民意识的觉醒,这是中国希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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