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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的建构

2013-09-01俞伟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监督信息

俞伟飞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1]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5.64亿的庞大网民数量使网络监督兴起并为我国反腐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基础。借助网络发起的反腐行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蝴蝶效应”,这是一种力量十分强大的腐败犯罪侦破方式。我国腐败犯罪总数大,增长快,有效的网络监督对腐败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工具性价值。但是,在构建网络监督的同时,更需要认识到不当的网络监督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对于网络监督这把锋利的“双刃剑”,侦查机关如何利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网络监督在腐败犯罪侦查中建构的价值分析

腐败犯罪的特性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犯罪主体特殊,擅于反侦查。二是犯罪手段隐蔽,难以取证。三是取证手段的不合理。四是法律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规定带有明显的重罪原则。在实践中,一般是市院(局)或者分院(局)在侦查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时才偶尔使用技侦手段,而且使用技术侦查的目的也大多是通过监听手机通话或者手机定位技术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位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很少用来帮助获取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情况。总体而言,技侦手段对腐败犯罪侦查所起的帮助作用不大。[2]

(一)网络监督为腐败犯罪侦查提供了新的途径

网络的普及,使网上经济交易、宣传教育、社会交往等活动越来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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