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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机制的思考

2013-08-29王李娜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7期
关键词:内幕交易

【摘 要】内幕交易是国内外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该种证券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尤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对内幕交易进行有效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尝试总结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特征及防控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内幕交易防控体系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内幕交易;防控体系;民事救济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消息的行为。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内幕交易防控体系,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一、我国内幕交易现状及特征分析

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从1993年查处的“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到2010年底查处的“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共查处了31起内幕交易案件。 通过对这31起内幕交易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可以发现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特征。

(一)内幕交易主体多为公司大股东和高管

在涉案案例中,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实施主体的内幕交易案件为15件,占了其中最多的比例;公司大股东及相关人员作为主体的案件有6件,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作为主体的案件为1件,公司交易的对方公司高管作为内幕交易主体的案件有3件,其他类主体的案件有6件。按照我国《证券法》74条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符合该法定主体的案件有28件,占到统计案件的78%;在这些“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案件中,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及相关人员占到75%,占全部案件的58%。

(二)内幕信息多在并购重组领域

在内幕信息的类型上,根据其具体来源和性质,大体将其分为五大类:红派现转增、并购重组、定期报告、持股信息、其他信息。在上述统计的31件案例中,有14件(将近一半)是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多发区”。这可能源于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的决策环节比较多,审批时间比较长,信息披露不及时,给内幕交易以可乘之机。

(三)内幕信息爆炸式传递

在监管部门调查内幕交易案件时会发现,内幕信息在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传递,扩散范围广,速度快。这与我国重人情的传统文化有关,由此带来的深刻教训也发人深省。在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案中,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亲属、高管之间的信息传递则是很好的例证。

(四)内幕交易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应该是“三足鼎立”,构成内幕交易防控责任的三大支柱。然而,在以上31件案件中,以行政处罚解决纠纷的有25件,占了绝大多数的比重;被移送司法机关直接侦查并课以刑事责任的案件有6件;当然在两起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陈祖灵与潘海深因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原副总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但是两起案件均以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或撤诉 方式结案。我国的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理过于倚重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不大,尤其是民事责任的欠缺,是我国内幕交易有效规制的“短板”。

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从客观方面来讲,我国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发展时间比较短,诚信基础比较薄弱,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文化不成熟的阶段性特征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有些市场主体、尤其是一些有机会掌握内幕信息的人缺乏职业道德操守,为了谋取个人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很多中小投资者欠缺成熟的投资理念,他们一方面痛恨内幕交易,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打探内幕消息。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

(二)信息披露等制度不够完善

在中国目前制度条件下,企业从股份制改革到上市经营、从市场运营到融资,整个过程中多数是由受益方与管理方来实现的,其中还夹杂着大量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即使不问参与主体的信誉品质如何,单单就其中繁琐的过程而言,这也使得重要信息不能及时被投资者获知,这也是导致内幕交易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就必须对内幕信息产生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的活动进行限制,同时要大力减少内幕信息流转的环节。

(三)调查处罚难度较大

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是防范内幕交易的有效保证。但是实际上,由于证券市场虚拟化交易方式的采用,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内幕交易证据获取难、隐蔽性强,一定程度上使得案件排查工作开展较难。加之,在对内幕交易案件处罚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上市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的各种阻挠和保护,使得真正把惩罚措施落到实处的就更少。

三、构建内幕交易防控体系

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有违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因此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防控体系,从监管理念到制度建设再到监控力度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共同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该坚持客观性、全面性、重要性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在当前的环境下,应该建立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兼顾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限度的强制披露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有其自身的优点。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度,避免内幕信息的产生。自愿性披露管理的形成能促进市场诚信氛围的形成,从而很大程度上抑制证券内幕交易的产生。

(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立法的相关规定只在《证券法》中有概括规定,即“内幕交易活动为投资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谁可以提起诉讼、损失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也是将来的立法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结 论

内幕交易的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上到制度上再到监督管理等方面面着手,形成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能够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在以后发挥监督作用、构建一种市场导向型的内幕交易全方位防控体系方面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商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彭冰:《中国证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蔡吉祥:《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价值挖掘与分析》(M),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

[4]顾肖荣:《证券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蔡奕:《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学实证分析——来自31起内幕交易成案的统计分析》(J),载《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第7期

[6]毛玲玲:《中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比较与借鉴》(J),载《法学》,2007年第7期

[7]焦津洪:《论管制知情交易的自律机制——信息长城(Chinese Wall)》(J),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李娜,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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