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2013-08-23马书奎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14期
马书奎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
2.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2.1仲裁委员会的行政色彩浓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三方共同办案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但工会和企业的代表多为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平常忙于工作,根本没有时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所以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委员,真正处理具体工作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见,三方机制几乎是劳动行政部门在一方独断。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行政干涉太多,真正投入仲裁工作的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另外两方由于缺少制度保障而不能全力投入。三方原则本质的真正体现还有待工会、雇主两方作用的发挥。
但我国的三方机制也有其有利之处,在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批和结果都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人的审批,虽然在制度上如上所言,行政性色彩浓厚,但同时又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滥用。
2.2单轨制处理程序的缺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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