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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富环士康境入渝责引任发的探思析考

2013-08-22郭泽夏谢易铃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13期
关键词:规制责任政府

■郭泽夏 谢易铃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我们违背大自然的结果是,我们破坏了自然景观的美,自动态的美和天籁的美。

——诺曼·卡曾斯

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维克多·费兰克

在改革开放,全力建设发展经济的政策背景下,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行业逐渐成熟,富士康的的崛起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但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电子企业不注重视自身环保意识的培养,造成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惜以严重破坏环境为代价。就目前情况来看,企业对自身环保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环境责任感缺失。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必然会引起公众的不满。企业的行为对于环境污染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其具有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性质

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视野下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性质,众家的观点难以统一。对于其性质的争点无非为其究竟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笔者以为,在分析企业环境责任时,将其单纯地看作是社会责任或者法律责任都是片面的,企业环境责任理论体系发展至今,应当被看做是一种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有机统一体。

首先,企业环境责任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我国目前并非没有对企业环境责任加以约束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又如蒋大兴教授所指出,“因为社会责任已经作为道德条款进入立法,故遵守社会责任已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单纯的道德责任”、“我们不能说存在于法律文本中的这些到的条款不是法律。”但为什么还是有愈来愈多的企业不惜以违法来获得企业收益?原因为更多地可以归结为,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的违法成本小于企业守法遵规的成本。我国目前对于破坏环境行为的规制更多得停留在建议性和指引性的层面,而不能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进而造就当今企业严重污染环境局面。同时也是企业的逐利本性导致当今对其的约束只是道德约束,但在当今道德约束经常失效的情况下,就必须用法律对企业进行规制。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走向法律性趋势的必然要求。在当今世界,尽管对企业环境责任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但无论源于何种考虑,企业环境责任始终应当在法律中确立下来。

同时,强调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性质并非否定其中的道德性。法律责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底线。环境责任本身也是出于企业对于非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本无明确的界限,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是对企业的最低要求,企业本身也可以对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来实现自身的提高与发展,实现企业效益与企业道德进步的双收。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缘起

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造成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2010年7月3日,中国紫金矿业污水排入汀江,导致数百万公斤鱼中毒死亡;同年7月16日,中国大连保税油库发生爆炸,1500吨原油进入海洋;同年7月28日,吉林省永吉县两家化工企业7138只原料桶被洪水冲入松花江。这三场巨大的环境污染案件,均源于大型企业、发生于同一年的同一月,因此,企业的环境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类似富士康的大型电子行业已引起太多严重的水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物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甚至是极易导致癌症等严重疾病的放射性污染,但这并不是经济发展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这是企业在权衡其得失之后做出的自私选择。

企业要发展,规模要不断扩张,其不可避免地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仅仅是将要走进重庆的富士康,过去很多电子企业都对所在地的环境造成了不小的破坏,前车之鉴告诉我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高速发展的方式所需的代价是巨大的。采用“先污染再治理”的方式去发展经济往往使得我们用更大的花费去弥补曾经造成的环境污染。我国的环境问题其实已经导致了经济的巨大的损失,高速发展带来的收益甚至不足以抵消环境破坏所带来的损失,因此需要每个企业确立其应有的企业环境责任感。当代社会企业不仅需要追求自身的发展,更需要对整个社会的环境承担起责任。

三、企业环境责任感的缺失

在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由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愈演愈烈,引发着一系列让所有人受牵连的环境问题。究其原因,莫过于企业环境责任感的缺失。企业环境责任感缺失的原因也体现在许多方面,综合地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企业自身只追求效益,置环境责任于不顾;其次,政府干预不足,没有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最后,当今许多企业缺失环境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同化其他严格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导致整体呈现出责任感缺失状态。

具体来说,企业环境责任感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对于自身效益的追逐,是其不履行环境责任最主要的原因。可理解为,企业严格履行环境责任需要承担一定的支出,相反,如果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以污染破坏环境的方式去追求发展,虽然需要交纳部分罚款,但罚款量相较于带来的收益则是小巫见大巫。因此,企业往往乐意于违法以获取自身的发展,即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尤其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完全不必担心由环境问题影响其市场占有率,因此其环境意识十分薄弱,更倾向于去选择以高污染率来换取企业的短期高额利润。

2.政府没有制定出规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有力政策也导致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政府对企业是否履行其环境责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在企业自身没有足够的自律性时,政府的引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境规制政策,采用多种环境规制手段,干预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而促使其履行环境责任。

同时,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与否还与政府的解决环境问题能力有关。如果政府仅制定政策,而不去将政策加以落实,那么政策也将变成一纸空文,环境问题依旧无法防治。

3.当今我国没有使得企业严格执行其环境责任的大背景,即使是有心想要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在此大背景下也难独善其身,最终不免被周边不履行环境责任依旧得以生存发展的企业所同化.愈来愈多的企业都是如此,企业的环境责任何以得到很好的履行?

四、企业环境责任应当得到的重视

企业环境责任的缺失已经引发了太多的环境危机和环境污染,一起起由此引起的大案给每个人留下挥不去的阴影。尤其是在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动辄就有企业造成的特大的污染事件发生,而这大都是由于企业未严格履行法律责任所导致,因此在当前尤须正视企业环境责任的地位。

同时有一些企业甚至仅仅把企业环境责任作为一种道德义务,他们认为,企业本身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这项义务,不履行环境责任,其没有错;履行之则说明企业道德高尚。这种片面的理解导致很多企业有能力去履行环境责任却选择规避之。这需要企业自身正确理解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同时需要政府作出相应的正面的引导并且给予应有的规制。

五、政府推进企业环境责任的现状

1.政府的引导作用不能完全体现

(1)政府目前未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目前企业环境责任来看,政府对企业的规制力度明显不够。有很多根据普通人的价值理念去判断明显是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却找不到对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企业即使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却依然得以悠然自行,这是法律的真空之处,因而需要新增一部分法律法规来规制企业违法行为。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亦在不断发展,一些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移除、更新,进而不断丰富企业环境责任法律体系,对环境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

(2)政府规制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执行力不足。我国在规制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方面也出台过一些法律法规,但由于政府的执行力不足,其并没有严格督促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进而没有有效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这需要政府从内部提升其执行力,政府执行力的提高将会给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带来很大的督促。

2.地方政府缺乏科学发展观

(1)企业是否严格履行其环境责任与政府的发展观有很大的关系。政府应当督促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但是有些地方政府缺乏科学的发展观,误将经济增长与发展划等号,从而对企业进行了错误的引导。所以,该观念的错误导向使得政府放松于对企业的规制,甚至包庇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错误的发展观使得政府屈服于企业资本抽逃、转移投资等威胁,而引入高能耗高污染,甚至是淘汰型的企业,从而很可能使得环境进一步恶化。

(2)现存的政府官员追逐政绩的不良风气也会对企业行为造成影响。我国对于官员的政绩考察标准中,过多地涉及关于经济增长的考察,进而催生了地方政府的畸形政绩观。正是这种畸形政绩观,导致他们放松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进而导致企业不履行环境责任而肆意破坏环境。

然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目前已不能再仅以现存的要求来约束企业。更应当将企业环境责任与政府的规制有机结合,既要求企业内部制定出合理的环境责任机制,同时也需要政府制定环境污染的事前引导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全面地确立企业环境责任应有的地位。

随着电子行业的不断引入,引入地的环境必然会受到影响,这也是不可避免的。而环境的影响程度与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有很大的关联。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与否不仅在于企业自身,还在于政府的引导是否到位,企业的生存环境是否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给予支持,以及当今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等因素。综合的来看,如果企业能够积极履行其环境责任,同时政府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并协助企业、公众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做出必要的努力,那么电子行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减,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亦向前迈进一大步。

[1]邹晶.企业环境责任.世界环境,2011年03期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经济学分析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

[3]艾默里·B·洛文斯:《企业与环境》.哈弗商学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

[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

[5]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年6期

[6]白平则.论公司的环境责任.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

[7]黎友焕,郭文美.中国如何加快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世界环境,2009年02期

[8]黄晓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国实践》.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月

[9]张雷《.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1月

[10]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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