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止的原因及其影响
2013-08-15刘峰
学理论·中 2013年6期
刘峰
摘 要:1979年4月3日,中国宣布不再延长《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因此根据规定,条约将在一年后期满时废止。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废止,从表面上看是早已破裂的中苏同盟关系在法律上的终结,而在这背后却有着更深层次的复杂原因,同时条约的废止也对当时的中苏关系和中美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止;中苏关系;中美关系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29-02
一、中苏双方围绕条约存废问题的不同表态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签订了为期30年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该约至1980年4月11日期满。据约规定,期满前一年,如无任何缔约方提出终止,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因此,在1979年前后,双方都在考虑条约的存废问题,并对此持不同的观点。在1978年7月重新开始的中日缔结和平条约的谈判中,中国外长黄华向日外相田园直表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到期将予以废除”[1]。邓小平在8月10日会见田园直时也对此做了同样表态。而在当时,苏联政府却对此表达了不同于中方的看法。勃列日涅夫在1979年1月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明确表示:“经常从北京听到这样的说法,似乎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已经失去了意义,但就我们的意志而言,我们任何时候都不会撕毁体现苏中两国人民友谊的文件”[2]。在回忆起1979年终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时,当时在中国驻苏使馆工作的马叙生先生说道:“废除还是延续?这是个牵动两国人民心弦的和两国政府必须在近期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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