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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探讨

2013-08-15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4期
关键词:社员农民经济

(河南省财经学校 河南·郑州)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河南省又是一个农业大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格局导致农户交易成本增加,农产品缺乏竞争力。单个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难以有效对接,增大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使“三农”问题难以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各类新型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它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竞争力,降低采购成本和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整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未真正发挥作用,合作经营优势没有体现出来。作为当前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具体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建立怎样的组织制度并构建有效的运行机制以体现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高效率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克服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促进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和实现制度创新。

一、河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一)区域性发展特征明显。从全国范围来看,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在全国排名第五,与第一农业大省的位置不尽相称。从我省内部来看,信阳、焦作、周口、安阳4 市发展较快,合作社数量占全省总数的45.64%;其他省辖市发展较慢,数量相对较少。

(二)合作关系相对松散。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比较紧密。专业协会是以技术交流、信息沟通和行业自律为主的非营利组织,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低,组织关系相对松散,2010年3月底,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9,101 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占33.27%,农民专业协会占38.34%,其他利益关系更加松散的非正式组织占28.38%。相对来讲,合作社的运营较稳定,农民从专业合作社中得到的服务比较多,取得的收益也比较大。

(三)合作领域相对集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业之间的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蔬菜、瓜果、养殖等产业领域。目前,河南省在大宗农作物领域内从事生产与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非常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较少,产品档次较低,知名度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粮食长期以来垄断经营,以至于在粮食领域内产生与发展合作组织缺乏必要的基础和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国家宏观政策取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和发展的影响程度。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不高,辐射范围有限。目前,河南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多局限于乡镇范围以内。据统计,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的示范社约有1,500家,仅占全省总数的7.85%。虽然农民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但有相当一部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五)组织创建以农村能人和大户牵头为主。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呈多样化态势,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农村能人或大户牵头创办的,另外一些或是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创办,或是由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和政府出面牵头组建,或者是依托当地农委、供销社、科协等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组建。由能人或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相对较好,而那些依托其他力量组建的合作组织,则逐步减少。

(六)服务内容以技术和购销服务为主。目前,河南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以农资供应、农产品供销和提供信息服务为主。这一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农户目前的需求方向决定的。因为在目前我国合作组织发展尚不规范时期,从事农产品供销极可能存在一定的盈利空间,而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只需较低的成本;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分散经营且市场信息不畅的小农户而言,目前他们最迫切需要的也正是一些增收致富的信息以及销售各类农产品和以较低成本获得生产资料的途径。

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河南省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没有明确的章程来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组织机构、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等做出明细的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能力较弱。专业协会几乎都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也只有少数的专业协会有明确的章程,组织机构设会长和副会长,对社员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当地的种植大户,有威望的人(如村长),或是有经验的农户,大多知识文化水平不高,难免会在管理上存在局限性。因此,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刚开始建立的一、两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倒贴本”现象。若持续如此,会打击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如何完善合作社的内部盈利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另外,河南省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半数以上不是由农民发起的,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乡党委书记和乡长直接挑头办合作组织的现象,社员的经济参与程度低,普遍不愿意入股或交会费,只想得到无偿服务,在许多合作组织中形成了一种“依托单位利用散户谋取自身利益,散户依靠依托单位享受无偿服务”的合作模式,多数都没有建立起稳定而紧密的利益关系。因此,就形成以政府决策代替合作组织决策的现象,社员的民主权利难免受到影响。

(二)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政府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市)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部门不统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要求,农业部门被明确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管部门,但调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在市、县(市)两级,多头管理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有的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各管一摊,有的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管,有的由科协主管。严重影响了有关各种政策信息的传递和贯彻执行,同时也使得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和信息难以整合、交流和共享,加大了行政管理的成本。

同时,有些地区政府参与过多。目前的大部分所谓的协会和合作社是在政府的干预下成立起来的,除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之外,基本没有什么工作,如一些地方要搞什么“三加”模式、“三加”工程,其实为面子工程。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一方面是触动了一些部门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证据。不过,最起码这些地方政府部门还是关心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的。

(三)投入机制存在的问题。组织会费和股金十分有限,资本筹措渠道狭窄,资本短缺成为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劳动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之一,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合作组织对资金的要求越来越高。西方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当多的资金支持,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政府支持和信贷方式获取资金却十分困难。河南省财政每年安排省厅专项资金350 万元,开展农民合作组织试点工作,焦作、郑州、周口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好的地方也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支持,但大多数市、县没有安排专项支持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为:社员自筹、外部股金和自我资本积累。但从目前看,难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大多数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农户自身经济势力有限,无法聚集大量股金。由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从而利润较少,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中所提取的公共积累就比较少,通过这样的资本积累为扩大合作社的规模积累资金难度比较大。因此,在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资渠道极其有限且较为狭窄,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该阶段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正处在成长的阶段,问题较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该阶段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现状表现为如下特点:1、分配方案中公益金、公积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各自所占比重呈非正态分布状态,无规律可循;有的合作社甚至没有公益金、公积金。风险防范和积累机制的缺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比例标准不统一,有些合作社的分配比例由合作社领导自己说了算,缺乏民主。更为严重的情况是,随意制定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利益分配机制混乱;3、有些合作组织分配方案设计不合理,物价发生变动时不能及时调整,影响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或合作组织的发展。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合作社领导、主管部门和社员都不知道股金分红、股息和利润返还为何物。由于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所导致的合作社发展受阻甚至解散的实例屡见不鲜。

三、完善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对策

(一)统一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对合作组织的财务和盈余返还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把分配比例的决定权完全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一方面给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多的自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我创造;另一方面却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适当地规定盈余分配比例,体现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特点。

(二)加强监督机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倒闭的合作社和社员意见较大的合作社主要问题之一是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合作社虽然设有监事会,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在混乱的合作社中与理事会人员串通一气。鉴于此,合作社的监督应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监督主要是发挥监事会和社员的作用,采取社务公开、账务公开等方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在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方法,可针对财务及分配事项在监事会成立财务督察小组,其任务包括:对合作社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及时发现合作社财务、利益分配机制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等;监督合作社重大事务、财务运作情况、盈余分配情况,以及社员十分关注的其他事项等。针对合作社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建立述职评议制度,要求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届中、届末述职评议,并建立相应人员的廉政档案,对合作社制度的具体执行者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全方位监控。

外部监督包括:一是系统监督;二是社会监督。系统监督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指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机构的作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要依据审计的情况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并督促合作社理事会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而理事会要将审计结果通告社员,保证监督审计公开。

(三)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引入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内部责任制度并严格遵循,以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要建立保障机制。合作经济组织首先要建立内部章程,明确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可以投票表决重大事项。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前者处理合作经济组织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则主要履行对理事会的监督作用,防范有可能出现的组织制度风险;其次,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最后,要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

(四)转变政府管理机制。首先,要排除政府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政府部门要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项工作,但是不要直接参与到合作组织自身的管理当中。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引导和规范组织的发展。比如,制定相关的资金扶持政策,譬如资金补助、低息贷款;或者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政策;其次,要理顺各市、县(市)的管理体制,确立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地位,尽快改变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不统一,政令传递不畅通的现状;再次,要加大对县(市)一级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的建设力度,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建设和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倾斜,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各地依法成立的合作社,应报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改善信贷机制。借鉴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的信贷支持,政府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1、以政府贴息方式提供专项信贷支持。主要是通过政策银行向农户或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专项低息甚至是无息贷款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建设所需资金,如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进等;2、以政府担保为前提,协调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其他金融组织在农业信贷方面采取向合作社倾斜的政策,扶持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3、创造宽松环境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建立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在农村社员之间融通资金。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完备有效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合作社成功运营的基本保障。

[1]陈剑峰.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调查研究.农业经济,2004.3.

[2]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刘开,温轲.河南省2005年农村合作经济运行情况.河南农业,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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