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2013-08-15刘艳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4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中介机构

□文/ 张 晶 梁 斯 刘艳红

(1.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2.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3.唐山康景物业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我国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使其能够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1999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开展个人信用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是我国探索个人征信模式的最初尝试。

2003年,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内设机构“征信管理局”。自从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以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筹建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经过几年努力,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建成并成为我国防范信用风险、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社会提供了较好的服务。截至2011年底,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已为全国近8 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开展贷前审查,进行贷后管理的必要程序,为商业银行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两类机构:一是提供贷款的机构,二是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机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且信用报告主要作为贷款审查的依据。个人信用报告,可以说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帮助交易伙伴了解对方的个人信用状况,方便达成金融交易。个人信用记录主要包括6 个方面的信息: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结果、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非银行信用信息、本人声明及异议标注和查询历史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了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文化培育不足,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信用意识仍然比较缺乏,由此也导致了很多信用缺失行为的出现。很多人对信用产品的理解和认识还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认为信用仅仅是衡量个人道德品德的标准。我们时常也会发现一些失信行为并未导致失信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反而获得了更多实惠或者便利,这让我们不禁对信用的影响力产生质疑,对信用的认知产生错觉,最终使信用问题影响整个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效率。

(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范围较小。目前,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信贷领域。进行过信用卡的透支消费,为他人做过担保业务,向商业银行申请过贷款,当我们有了以上三种行为之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就生成了我们的个人信用记录,随着每次行为的发生,信用记录不断累加。

比如,当我们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调取我们的信用报告是商业银行进行贷前审查的不可缺少的一环。当我们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时,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可能更大,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我们的贷款利率或者增加首付款比例来对冲风险,甚至拒绝为我们发放贷款。同样的一笔款项,我们会因为曾经的失信行为付出更高的成本、甚至无法获得贷款,这就是我们因为不守信而付出的代价。这个结果会督促我们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但这也仅仅约束了有贷款需求的客户。

我们的生活中并不仅仅有信用卡的透支消费和贷款买房买车,只有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足够大,我们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去和现在的行为是会真的而且很大地影响我们未来的生活,我们才会真正从思想上努力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任何体制的建设都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分析有着成功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它们都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配备了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比如美国,其信用管理法律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其中共包括16 部法律,分别涵盖诚实借贷、信用卡发行、信贷平等、破产等经济信息活动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失信或违反信用管理法规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欧盟国家在各自制定了国内信用信息法规之外,还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成员国内共同有效的信用规范。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足以推动个人信用体系的高效运转。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速度相对较慢,我国针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少,直到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规范个人信用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地方上也只有几个个人信用业务开展较早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颁布了一些个人信用管理条例。可以说目前国内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很多实际应用中的法律依据仅仅是在引用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总的来说,正是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信用机构设立的标准不一,不正当竞争加剧,信用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这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公民个人利益,影响了个人融入信用体系的积极性,增加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难度。为此,必须加快信用立法,确保个人信用体系健康持久的发展。

(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整体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市场,是一个潜在的、巨大的待开发的市场,是一个还未发展起来但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我们存在着一些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他们整体业务水平不高,参差不齐。我国的信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信用中介机构业务量少,自然也缺少很好的工作业绩和成功的工作经验,进而缺少了对大客户的吸引力,也就很难形成有好业绩好口碑的知名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所以,目前信用中介领域基本处于相对无序的状态,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难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同时,正因为我们的市场不够成熟,我们很难吸引到优秀的有经验的人才,目前行业本身的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也需要继续提高。因此,总的来说无论是从行业运行体制、发展规模还是从提供的服务质量来看,我国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与西方发达国家同业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三、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

(一)加强个人信用意识的培养。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不仅相关机构的设立时间不长,制定的制度不健全等,而且被赋予法律、经济意义的信用更没有成为普通大众的内心意识和清晰观念,我们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增强个人信用观念,不断强化人们的信用意识,使讲信用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公德,让“诚实守信”深入人心、让信用成为约束人们市场行为的法律武器。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在封建小农经济条件下,信用在我国社会中一直仅作为一种单纯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要求,而这种观念在当今社会中,尤其是在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落后的地方还很受欢迎,因此我们需要统筹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从制度建设、普法宣传、大众教育等各个角度,有步骤、全方面地向每个人进行信用的宣传工作。只有每个公民都意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的时候,我们的思想才会指导我们的行为,通过个人的约束和身边人的影响,我们才会努力做一个讲信用的人,社会风气和经济建设才会因此发生本质变化。

(二)扩大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如果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能够足够大,比如当我们找工作的时候,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作为应聘成功的基本;当我们向图书馆借书的时候,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获得更长的借阅期限;当我们遇到交通违章的时候,曾经的违章记录会加重未来违章的惩罚力度;当我们进行消费的时候,良好的信用记录会有更高的积分或者更优惠的折扣等等,如果信用记录能够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每天的分分秒秒,我们每个人都才会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才会从点滴做起,积累自己的良好信用。

(三)完善征信监管立法。为了加强我国个人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使个人信用行业健康、有序地运行,在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有必要对信用监管进行立法,明确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内容,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明确其监管内容、范围和程序,具体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在信用体系建设早期,市场准入门槛可以严格一些,培养一批优质的征信机构,有利于促成良好的征信环境,当市场逐渐成熟之后,可以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第二,对征信机构的市场营运进行监管,制定市场营运规则,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第三,对征信机构的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因为征信机构拥有个人的大量信用信息,所以必须要有严格的市场退出程序;第四,对征信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的审核,他们的信用记录应该是审核的最重要的一项。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管立法从而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快速、健康发展,尽快建立起我国独立的个人信用服务产业。

(四)培育专业的、市场化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具备众多专门的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组织保障,具体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任担保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并需要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初始阶段,我们应更加注重行业的规范运作,要通过来自机构外部的监管和来自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切实做到使其依法合规运行。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都应该履行好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非法信用中介机构要予以取缔并进行相应惩罚。也可以像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一样,建立类似的信用中介机构协会,由这样的自律性组织制定行业公约,维护行业秩序,约束企业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促成公平竞争,营造有序的经营环境。

[1]李阳春,朱霁.论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张有荣.对青海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思考[J].青海金融,2007.2.

[3]周墨.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猜你喜欢

个人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中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常州市以“成长值”管理制度探索中介机构监管模式
个人信用信息何以应由宪法保护?——一个制度论证的进路
中介机构参与下联盟企业知识转移的三方利益博弈分析
2017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个人信用云平台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直接与个人信用挂钩
政府购买统计服务及统计中介机构建设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