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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思考

2013-08-15鲁学生

怀化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税目消费税现行

鲁学生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消费税是国家针对特定消费品所征收的一种消费调节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6年4月修订后的消费税法一直沿用至今,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税目有14个,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此次税目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总体格局没有发生变化,从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一、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必要性

(一)抑制消费异化的需要

根据2011年世界奢侈品协会发布的最新报告,2010年我国的奢侈品市场规模为107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25%,是全球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相比国外,中国购买奢侈品的消费者大部分是年龄在40岁以下的白领人士、私企老板、社会名流。而发达国家40—70岁的中老年人才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军。中国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军是中产阶层,形成了“人前挎LV,人后吃泡面”的畸形消费局面[1]。虽然适度的高消费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但是盲目超前消费,完全不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从长远来说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消费税法为减少奢侈消费,征税范围已包含若干奢侈品,诸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但是对更多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别墅、名贵裘皮制品、高档服装、高档电子产品甚至高级消费行为却未征收消费税。

(二)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

消费税负有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不征税,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生活必需品是不需要征税的,从而降低低收入者的负担。现行消费税制定税目时,也是遵循了这一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曾经的一些商品,如日常化妆品、啤酒、黄酒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征收消费税不仅限制了人们对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也已不符合我国消费税设立的原则。

(三)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状况也不断恶化,为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破坏社会环境和资源的消费行为进行调控,现行消费税法在征税范围里已经包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等税目,对节能环保有一定的制约功能,但是尚有很多高能耗资源、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严重削弱了消费税保护环境和资源功能的发挥。必须加大消费税的绿色税目,加大对环保危害品的征税力度,减少居民对环保危害品的需求,加强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高档消费娱乐未纳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较窄

现在社会上的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场所,如各种会所、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桑拿、台球等未纳入征税范围,这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价高利大,如果对这些项目征收一道消费税,既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性收入,同时也能够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的盲目发展,另外对于一些与人们生活必需无关的高档消费品,如裘皮制品等也未纳入征税范围,税基范围较窄。

(二)现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啤酒、酒精等项目,酒精也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但酒精分为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征税增加了生产成本,影响生产的发展。限制生产资料和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不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税收原则。

(三)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广度和力度未得到充分体现

目前消费税对一些高能耗、损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收范围和力度不够,比如对售价为2分钱一双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这样的力度既不能有效提高一次性筷子的价格,也起不到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仅仅起到一个引导人们增强环保、节约木材资源的意识,课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更耗木材资源的高档实木家具、竹制地板等却没有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三、完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其他相关建议

在消费结构不合理、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加强、循环可持续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对消费税作出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消费税征收范围,对其税目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扩大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税范围,建议新增奢侈品税目和高级消费行为税目

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奢侈品都会征收高额的消费税。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将更多的奢侈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建议增设奢侈品税目,取消化妆品税目,普通化妆品不征税,高档化妆品作奢侈品的子目;同时将原有税目中的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设置为奢侈品的子目;同时增设其他子目,如私人飞机、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装、别墅等。

消费税不仅对奢侈品消费需要征税,同时也应对高级消费行为征税。高尔夫球、跑马、射击、狩猎、夜总会等在当前经济水平下,属于高消费行为,现行税制只对这些高消费行为征收较低的营业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明显不足。营业税是对所有的消费者征收,起不到引导消费和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必须对这些高级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3]。建议消费税改革增设高级消费行为税目,当消费者进行高级消费时,对其征收消费税。子目建议设置出境旅游、高尔夫球运动、赛马、狩猎、射击、整形美容、夜总会等高级消费行为。

奢侈品和高级消费行为的界定需要注意时效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子目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

在国家大力推进和倡导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走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应该充分发挥消费税在消费行为方面的调节功能,在继续保留烟、酒及酒精、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绿色消费税税目的基础上,将更多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1.建议对煤炭等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征收消费税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分布较广,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较高,煤炭资源的开采、使用等均会对社会、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为更好的保护环境,应该在消费税税目下增设煤炭税目,对煤炭资源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双管齐下,利用税收的调节功能更好的促进资源的开采和有效利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将煤炭以外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2.建议对一次性生活消费商品征收消费税

现行的消费税已经对一部分一次性生活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但生活中,尚有很多一次性的生活消费品,也应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人们减少资源消耗。建议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将原有的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设为子目,同时增设其他子目,诸如竹制一次性筷子、一次性杯子、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电池等。

(三)取消对一些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现行消费税目中的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等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对这些生活必需品进行征收消费税已经失去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应该予以取消。同时对工业酒精、汽车轮胎、医用酒精等生产资料也应该取消征收消费税,因为对这些商品征收消费税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反而降低了财政收入。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逐步改为价外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内税具有计算方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价内税具有一定的弊端。价内税具有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负担了多少税,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也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而价外税透明度高,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可清楚地知道自己负担的税金以及国家的消费导向。这样既增强了国民的纳税意识,也强化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达到了消费税的立法目的。消费税重点税源如烟酒、小汽车等由于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价差大,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削弱了消费税调节高收入行业的力度。因此,在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消费税征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消费环节,并且实行明码标价,价税分离,促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所消费的商品里含有多少消费税,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抑制消费异化,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4]。

(五)适度调整消费税税率

首先应当适度提高诸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卷烟、汽油、柴油等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人体健康,汽油、柴油对环境污染较大,采用高税可以限制这类消费品的消费。其次建议部分商品的消费税税率形式改为超额累进税率,更能体现消费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引导和调整人们进行理性消费,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5]。同时为简化消费税税制,建议取消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形式。

[1]李小珍.从消费异化视角看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 [J].财会月刊,2012,(1):32-33.

[2]韩乐江,李维刚.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 [J].中国商贸,2011,(2):76-77.

[3]杨志银.新的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问题探讨 [J].经济研究导刊,2012,(20):142-143.

[4]许巧燕,杨爱义.基于现行消费现象谈消费税的相关调整 [J].当代经济,2012,(10):78-79.

[5]张春,侯瑞山.试论我国消费税的绿化[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1,(2):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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