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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社会管理原则与制度建设要求—— “道法”制度生命观

2013-08-15袁永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老子管理者原则

袁永飞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宗教学研究所,河南郑州 450002)

《老子》一书是中华民族早期原创思想文化的综合汇集成品,到目前为止,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后人对其注释和研究仅次于儒家的《论语》,而在西方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它的传播和欣赏略逊于基督教的《圣经》,堪称为一部影响深远又涵盖众多领域的智慧宝典。当代学术界对老子思想有很多解读并各具特色,其中有两种相对完整且作了系统论证的哲学解读:一种是明确提出它的宇宙哲学、人生哲学和政治哲学的三位一体,如崔大华等人合著的《道家与中国文化精神》[1];另一种是逻辑推演其本体论哲学、认识论哲学和社会历史观的高度统一,如朱晓鹏的《老子哲学研究》[2]。他们理论阐释的共同内涵是:从根本的自然之道出发,领悟到高明的生活辩证法,追求理想的无为而治社会。前者主要沿着纵向的中国文化历史考察,处于其思想片段的融合分析,侧重对老子生活辩证法的人生意旨的传统内涵挖掘;后者主要是采用横向的西方哲学现实分析,集中关注老子思想领域的哲学批判和系统构建,着重说明其自然之道的形上意蕴。他们都把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理想原则,当做了世俗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难以企及的管理智慧,这也是很多研究老子政治哲学或思想而讲管理或社会管理的一个基本看法,即“自然无为”或“清静无为”的领导艺术是无所不为的管理哲学的高度体现。如:杨伍栓编著的《管理哲学新论》认为,“《老子》的管理思想主要是‘我无为而民自化’,也就是清静无为”[3]40;张廷伟从企业战略管理角度说明老子的管理智慧是“道法自然、适可而止、圣人治国”,即符合企业之道、适时适当作为和增强员工凝聚力及认同感[4]40-42。其他学者对此或许有更深更细的研讨,但其基本视角大体一致,主要是从文化判断角度对老子思想进行管理方面的静态阐释,明显携带了西方现代科学管理的文化内涵,虽从某种程度上破解了中国传统社会管理存在的难题,但也直接破坏掉了传统管理理念的完整性与崇高性。成复旺受西方后现代文化思潮启发,对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基本认识作了文艺理论方面的梳理与阐发,把宇宙看成一个生命的大家庭,“无论天文、人文,亦无论绘画、书法、音乐、诗文,以及戏曲小说,诸般文与文艺,无不被视为生命的显现”[5]50。对人类生命来说,生命和文化密不可分,而后者的创造进化以前者的存在发展为基础,失去生命的文化将会变成抽象符号和虚无寄托,失去文化的生命将只是原初事物的形态变幻和本性扩张。但中国传统社会注重历史文化的财富积累,而抑制现实生命的创新发展,并沉浸于儒家复古的经典生活世界里;西方近代社会强调现实文化的价值创造,而篡改历史生命的本质存在,并满足于自然科学的对象化认识世界,由此造成完整绵延的生命世界的存在关系僵化和发展形式分化,而不利于生命本身的自由呈现与无缝对接。柏格森《创造进化论》中提出生命之意识流绵延不休的观点[6],以抗争机械论和目的论所支撑的科学理性的静态生命观对自然生命世界的分割与扭曲,但其本能直觉的生命暗流同样需要智力推理的文化知识的尽情观赏和技术推进。所以,笔者认为,基于自然生命的无限涌动,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建设,其在历史与现实两个文化向度之所以具有旺盛不衰的生命力,正在于其制度本身是一种整体绵延的文化生命,即从自然的生命文化流向人文的制度生命,以此贯通每一社会个体从而持久不衰地传承下去。从这一理路探讨老子“道法”思想的社会管理原则和制度建设要求,以阐明其制度生命观的主要内涵是自然原则和整全要求。

一、“道法”给人类社会管理提供的基本原则:自然

在老子思想中,“道法”的含义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道法”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作用呢?它是不是人类社会管理中一个原则性概括呢?或者,它真是人们从普遍抽象的认识高度推扩到特殊具体的经验领域的应用法则吗?它与“自然”的意义关系又是什么呢?它能不能在某种意义上共建一个适合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理论认识模式呢?这一系列的问题可用老子“道法自然”命题给予适当应答。当然,近些年来对此命题研究说明的不少,而它们主要集中在“道”的基础内涵考察和“自然”的核心价值定位上,直接或间接体现了传统注释者如河上公、王弼等的基本认识成果和现代诠释者如陈鼓应、刘笑敢等学者的高度理论总结。笔者在2008年提交的硕士论文《先秦“道法自然”新见——政治哲学探析》中,曾对此作过一定程度的梳理与辨析,并从政治视野围绕天、地、人三“道”对“自然”的人文创造性和客观规律性进行了统合性理解,但未深入分析“自然”的内在性和外在性、形上性和形下性、现实性和终极性等辩证关系,也同样不可避免地迎合着现代社会各类学科如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生态学等的理论需求和实际表现。不管怎样,只要言之有据、成理、动情、载道,一般没有人会特别反对和禁止,而宁愿提倡大家保持沉默的金言玉口。更何况如今人们的思想、言论和行为都在致力追求自由的时代风范中,让每一位学人能够从多角度、多领域、多层次思考与分析自身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使文化繁荣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这里将对老子思想中“道法”作社会管理方面的意义探析,既希望弥补自己原来研究和思考的某些缺憾,又能应对现在亟待提升和增进的社会需求,也算成为个人一种善意的理论表达和努力的有益尝试吧!

(一)原则上的自然:道法自然

1.整体定位

过去,人们比较重视对《老子》第38章的意义分析,如韩非子《解老》的道德性法理求证和王弼《老子注》的道德性义理探讨。但韩非子并没有分章细说,而是侧重于阐发自己实际的法理认识;王弼则是对老子通篇81章作了分门别类的注解发挥和崇本息末的主旨说明。而今,由于近现代西方哲学文化的学科体系影响,人们更注重对《老子》第1章的价值发掘,如:刘小龙《老子原解》分“道论”、“德论”和“政治论”而层层推进其系统论证,朱晓鹏《老子哲学研究》利用此章“道”的妙门打开其本体论系统建构的思路。前者主要通过逐章解析其意蕴,以突出总体性思路和创造性发挥;后者希望确立其哲学整体框架,从不同学科领域拓展文化思想和生命价值。面对当代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和科学技术发展进入困境,人们开始注意到《老子》第25章“大道流行”和“道法自然”的深刻内涵,如2010年洛阳老子文化国际论坛文集《老子思想与人类生存之道》中第一、二篇都围绕“道”和“自然”进行讨论,其中有高秀昌的《〈老子〉“道法自然”的真义》和许抗生的《老子的圣王论——无为而治的国家管理学说》,分别从解读老子作品的问题存在和“内圣外王”的“自然无为”进行了深度分析。在此会前,笔者也写过《老子的生态文化意蕴》一文,对其生命、生存、生产、生活、生态、生化与生灵的原生内涵作了初步的理论阐释和系统构建,后收录在《老子文化及其当代价值》一书中。可见其重要性逐步突显,而大有如刘笑敢等人把“自然”作为中心价值统领《老子》全书的意味。原文如下: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一章在现代《老子》出土文献长沙马王堆帛书和荆门郭店竹简中,都有比较完整的文字记录,应当早于第1章并优先于第38章而具备奠基老子思想的功能。但通常对此分作三段解析,第一段从开头到“反”字,谈宇宙生成论;第二段由“故”到“一焉”,讲王道政治论;第三段由“人”到最后,概括为人类法则说。分歧在于“道”的物质性或精神性,哪一种属性是其基本属性并处于优先主导地位,还有“周行而不殆”一句的有无,“王”和“人”的异同与融贯是否一致,以及标点断句引起意义的微妙变化会不会妨碍整体把握。笔者认为,结合第24章“有道者不处”的原则立场和第26章“重为轻根……奈何万乘之主而以身轻天下”的行为表现,第25章应当是二者正本清源的理论分析,其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分界应在第一个“大”字之后,它首先阐述作为本源之道而具有功能之大,然后推扩到政治社会的王道功能,最后总结出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因此,笔者认为它指向了人类政治社会管理的核心问题,即管理者应按照什么原则作为才更合适,体现这一核心问题的基本命题是“道法自然”。

2.道法阐释

从单纯的词语构成分析“道法自然”这个命题,通常有三种可能:一是“道、法、自、然”四个单词,二是“道、法”两个单词和“自然”这个短语,三是“道法”和“自然”两个短语(一般不会以“道法”这个短语搭配“自、然”两个单词,这让人感到别扭)。第一种是文字学工夫,考察其字形、字义和用意等;第二种是哲学思考,重点分析其范畴、内涵和拓展等;第三种是社会制度形态,阐释其原则、根据和功能等。前两种已有人作了充分的说明,不赘,这儿主要探讨第三种意义解释的可能情形。稷下学者的著作《管子》和帛书《黄帝四经》中有“道生法”和“君生法”的说法,先秦荀子在《致士》篇说:“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道不举……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君子也者,道法之总要也,不可少顷旷也。”韩非子在《饰邪》篇说:“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这些都表明了“道法”的制度形态和功能。其实,在先秦原著中,荀子以“治人”和“治法”对举,并直接突出“师法”优先“道法”,这完全符合他“以圣统王”的儒家礼法制度理念;韩非子用法术势体系和道理相应原则高度阐明其“道法”优于“君法”,更特别反映了他“以法治人”的法家法律制度理念。后世还归纳为人治与法治以对应“师法”或“君法”与“道法”。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也强调过“治法”优先于“治人”的实质意义。可见,“道法”作为社会或国家管理的根本形态或形式是有历史依据和现实基础的。就老子文本此章原意看,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推测,如天地人的“三法”可以概括为“道法”,作为“王法”并成就王者伟业,违背此法就会败坏基业,这也是前后章节理论脉络所透显的深刻内涵。在《老子》第14章①有更直接的说明,“道法”即“道纪”,从不可名又无形无象且无始无终的“古道”的认识理解,到可名也有形有象且有始有终的“今有”的社会管理原则,体现了这个根本性的制度规范以应对和处理人事的变化、发展的可能性。由此,笔者认为,“道法”是人类社会管理的主要法度,其基本原则是“自然”。

3.自然原则

在对老子自然的一些研究中,可作适当的总结和一定的引申。刘笑敢就《老子古今》一书用五种版本校勘和评析,对老子思想进行了历史学和哲学的深度探索,进而以“人文自然”作了定向诠释,其特性主要包括自发性(自己如此)、原初性(本来如此)、延续性(通常如此)和可预见性(势当如此)[7]。成复旺就《走向自然生命》一书参照西方后现代文化提出“生命模式”的认识标准,试图融摄科学理性泛滥的“技术模式”而重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进而区分“内在自然”和“外在自然”以指向自然生命,认为“自然”意味着“至真、至美、至法”。高秀昌就《〈老子〉“道法自然”的真义》一文,比较分析王蒙文学性讲解老子自然思想的得失,认为这个自然不是指称一客体或某东西,而是道与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以此可推导出“形上自然”和“形下自然”。他们最终都不得不落脚在老子自然思想原有阐明的“自然而然、自己如此”的自因内涵上,这是迄今为止大多数学者反复推敲老子自然含义后所表现的共同宿命。笔者虽然不能打破这种认识宿命,但可以更清楚地表达对它一点扩张性的理解。如果说人文自然是“人法”现代意义的推扩与提炼,那么,从“地法”、“天法”的比附推导中可得出“地文自然”、“天文自然”。这样,我们可以将之理解成:人文自然是一种应然,表达了人类文化的价值追求;地文自然是一种实然,描述了万物生命的本来存在;天文自然是一种超然,展望了宇宙整体的可能发展。这就是说,老子的自然包含了人类的应然、万物的实然和宇宙的超然三重意蕴而圆融无碍。总体上讲,现实社会的实然存在就是社会历史的必然发展,文化生活的应然追求就是人类生命的适然要求,宇宙整体的超然存在就是生命事物的本然依据,一切由不分内外也无间隙和间断的自然原则保持着这种天然联系。哈耶克曾经认真考察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从中总结出自由秩序原理。笔者认为,先秦时期东周史官老子完全可能凭借丰富的历史知识和深沉的现实关怀,全面地分析了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生存规则,并概括得出基本的自然秩序原理即自然原则,这是“道法自然”命题具有生命普适意义而推广到人类社会管理方面的关键原因。这样,老子不仅为人类社会确立这种自然原则,还应用到万事万物和人类的生活行为中,说明其应有的存在状态和发展方式,这在《老子》第17、23、51、64章中有适当说明,下面详述之。

(二)实践中的自然

现代管理学告诉我们,管理的直接主体和客体都是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有效中介除了制度、条令、程序、模式等原则性内涵外,还需要具体方式、方法、手段、过程、工具、材料等示范性操作和可能性条件。如有人界定说:“管理学所探讨的是与组织机构本身有关的管理问题,它包括组织内的管理者、管理者与下属、组织的行为、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等。”[8]1还有人更大胆指出管理学的三次革命即物本、人本、心本,断言“物本管理在美国、人本管理在日本、心本管理在中国”,其心本六大方面即超经济的价值观、管理者心灵自我修炼、自燃型员工、同心圆团队、幸福经济学、哲商,有效运用在于如何管理好自己、他人、工作、事业、变化、危机[9]。或许管理学的发展已经细致到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管理的文化规范本质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这也是人类生命实践现有选择的管理取向。事实上,老子思想中已具备这种社会管理活动的大体认识,它针对人类现实社会的最高管理者即王者明确提出,要遵循宇宙中这种原有生命根本的自然原则,才可在其政治生活中有效作为而不导致严重的社会弊病,才会全面展开自然秩序的社会管理功能。由此而言,相对上述“原则上的自然”,这可称之为“实践中的自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配合万物自然的社会管理,如:“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这即是说,作为社会管理中一个最优秀的典范代表——圣人,不要过于放纵自己的生活欲望而看重难得的社会财货这类物质利益,要懂得吸取文化大众这方面失足和失误的经验教训,尊重和辅助万物合理发展的自然生命,不必过分作为和强求。这其实是告诉社会直接管理者即王者的行为示范模式,如老子在第63章中分析天下大事与小事、难事与易事的辩证转化关系,和在第65章中比较用或不用“智”处理国家日常事务的治乱情状,这些都表明管理者在具体对待万事万物上,不仅要遵守自然规律,也要采取自然作为,按照自然原则协助性管好和用好宇宙事物。这应是一种生态管理,它其实并不反对和违背当今的科学管理原则,相反,现代社会的科学管理应建立在这种生态管理基础上,才更有利于保障事物的合理发展和人类的合适需求。第二,成就百姓自然的社会管理,如:“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有人把“我”解释为“百姓”,表示他们适宜的生存状态和内心情绪,体现圣人“无为而治”的最高境界和实际可能。笔者认为,这个“我”是指社会管理者如圣人或王者,因为第16章说:“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已经表明王道贯穿天地人物而展现大公无私和恒久不衰的特质。并且第18章从反面阐述的“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的不当作为,明显是背离了自然要求的真实、真诚、真纯而强加给社会的虚假、虚伪、虚妄。显然,作为一个高明的社会管理者,他肯定不希望自己带领大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胡作非为,而愿意帮助大家成就诚实守信、公正无欺、表里如一、理所当然的合适作为。第三,保持言语自然的社会管理,如:“希言自然……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第23章)“希言”可以有两种解释,即“大言”和“少言”,也即大大称赞自然本身的伟大存在和尽量少说无用的废话而获得自然,这是两种看似矛盾却又合情合理的认识。笔者认为,“希”按照第14章定义即“听之不闻名曰希”,意味着听者和说者应遵从自然的道理,不混淆视听和信口开河,以免说者无心插柳成荫、听者有意想入非非。这说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具有相称的言语互动尤为重要,否则以讹传讹而丧失管理本意,搞得管理双方都不舒服,也难以接受各自指令讯息,这既不利于管理指令的畅行无阻,也不便于下情上达的改进建议。第四,采取行为自然的社会管理,如“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其中“命”,多数都认为是“命令或指令”,这放在社会管理者角色上说笔者也认同,但绝不是说管理不用命令或指令就可以自行完成管理的全过程和所有细节,而是说应尽量不采取命令式的管理,才更符合自然原则的生命内在要求,更有利于大家能尊重管理之道的程序化实施和爱惜管理成果的有效性转化。总之,老子说“道法”的“自然”不仅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还是社会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管理者应该真正能把这种最高原则贯彻落实到物、人、言、行之上或之中,才是命运发展的共生共有态势和明智作为的互利互惠做法。

二、“道法”制度建设

从上述分析可以推知,老子思想对社会管理的认识处在圣王高端地位,比较抽象而具有普遍性,比较笼统而具有模糊性,比较直接而具有单纯性,比较深刻而具有基础性。它没有直接从人文自然的应然管理方面即管理者应进行的管理作为,提供给人类社会丰富的文化管理内涵,推定社会管理的操作细则和总结管理过程的成败得失,构成十分明晰的管理学系统和创建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它是根据天文自然的超然管理模式即管理者不应进行的管理作为,提出了人类社会遵守的基本管理原则,这即是,它并不从人类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需求和价值追求来反复地权衡管理者外在的生活愿望,而是由宇宙生命事物的整体存在与和谐发展来无限考量管理固有的根本目标。因此,老子思想倡导的社会管理实践,首先考察实然即实际的管理作为表现,然后直接提出超然的管理原则态度,最后大体建设应然的管理制度模式,这体现了“道法”作为一种生命制度的总体要求,进而推动其社会功能的全面实现。

(一)“道法”制度建设的整全要求:大制无割

如果说老子“道法”制度是通过文化圣人的智慧头脑为人类社会设计了一个关于宇宙自然生命的管理原则,那么,它又借助现实政治王权的有效势力,进而为人类社会建设一个关于人类文化生命的制度系统,并致力于实现人们后来殷切希望的圣王一体合功的理想社会目标,这当是“道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体现这一要求的文本依据是《老子》第28章,原文如下:

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谿。为天下谿,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

关于这一章,出土文献考证的古本和传统文化流行的通行本存在着两个重大区别:一是“守其黑”到“知其荣”这段文字的有、无;二是“大制”是“不割”还是“无割”。可参考张松如《老子校读》的有关说明。除了中间和结尾的文字问题,前后部分基本一致,反映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可以这样说,管理者既要当爹又要当妈(即雌雄合体),像养育和爱惜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即婴儿)善待被管理者,应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间建立一种纯朴、博爱、完整的生命联系(即“天下谿”、“天下谷”),其执行具体管理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才完美无缺。对于“大制”,王弼注:“大制者,以天下之心为心,故无割也。”楼宇烈解释这是“以道制裁万物,是顺万物自然之性。”[10]74、76高亨《老子正诂》说:“大制因物之自然,故不割,各抱其朴而已。”[11]67林语堂在《老子的智慧》中译为:“善于治理国家的人,不需割裂事理,只是让万物都各遂其性罢了。”[12]164从这些注解和意译来看,一方面是以政治管理为体而探求“天下之心”和国家事理,另一方面是以生态管理为体而保持“自然之性”或“生命之朴”,但林语堂将此二者合为一体。这可以说,“婴儿”前部分讲管理的自然生命根据,即“复归于婴儿”,“朴”前部分讲管理的社会基本原则即“复归于朴”,“朴”后部分讲管理的制度建设要求即“大制无割”,从自然根据、社会原则和制度建设三方面层层推进,表达了管理的生命整体不可分割的本质特性,同时也告诉管理者不要对“道法”断章取义、任意作为而破坏其制度完整性。这种“无割”的制度特征,正是“道法”制度对自然生命的实际体现和社会管理的整全要求。

(二)圣人对“道法”制度建设的整合方式

笔者在硕士论文中坚持认为,《老子》第25章中“人法地……道法自然”的“人”指“圣人”,它前面所说“域中”四大之一的“王”成其大,原因在于“王法圣”。也就是说,在“道法”制度建设过程中,圣人是其理想的设计者而拥有绝对的解释权,王者是其实际的执行者而拥有最高的决定权,二者同心协力并浑然一体才成全“道法”制度。其王者的有效执行可以求证于后来汉初“文景之治”的“清静无为”,虽然“清静”相对于整体的“自然”更注重内在自然而要求外在应然,但已经十分神似,仅仅形异而无损于其核心宗旨。可圣人如何成就“道法”,并区别于先秦儒家孔孟荀“君法”,这一直以来是争论不休而各持己见并指向“道治”和“德治”,即使他们在圣王的统合上并无根本区别,但对“成圣”和“为王”的认识却根本不同。这里无意对儒道两家的社会制度管理原则作深度的比较分析,而是要重点说明一下老子“道法”制度建设的整合情况如何。老子说“圣人执一以为天下式”而“天下莫能与之争”并“诚全而归之”(第22章),这个“一”正好是“道生一”(第42章),而“道”是自然之道,由此成就了遵守自然原则的“道法”制度模式。而且,“常知稽式,是谓玄德”以至于“大顺”(第65章),可以避免“智”的社会文化管理方式的缺陷而体现“朴”的社会生命管理方式的完美。这种“圣人之治”,是“为无为,则无不治”(第3章),让民无知无欲和智者不敢为,没有争、乱、盗,“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第80章),过着“知足”、“恒足”(第46章)的社会生活。这些似乎都只说明了“执一”后“无争”和“成全”的美好社会景象和个人愿望,对于如何才能“执一”而一统天下和造福万民,没有清楚地交代,而只能意会其玄妙,无法感知其真谛。因而,大多数人都会不断追问:“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第10章)也就是说,对待民众和国家,管理者真能够始终如一地做到“自然无为”吗?老子马上告诉大家说,“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第10章),这样就能做到自然无为,呼应了51章“莫之命而常自然”的行为自然的“玄德”,也照应了第65章“朴”的生命治理方式所大顺天下的“玄德”。这就是老子整合“道法”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式,通过制度设计者圣人参悟自然之道的玄机,进而确立基本的管理原则,指导制度执行人王者用此无为方式以成就其大治大顺,使宇宙生命事物和人类社会生命在生存上和同(即第14章的“混而为一”)、在生活上和谐(即第46章的“恒足”)、在生态上和美(即第19章和第28章的“朴”)、在生命中和融(即第16章的“常容”)。

由此可见,老子“道法”制度管理的自然原则是针对实际情况而提出的超然的管理理念或精神,反对或取消不应发生或存在的管理行为,而坚持本然的生命作为。但它面临着三大管理难题:第一,“道法”制度设计者圣人是如何培养成圣的?第二,该制度执行人王者不实行或实行时发生偏差怎么办?第三,该制度受益群体即大众不遵守或违背了怎么办?第一个难题是孔孟的“成仁”所力求破解的,第二个是墨子、稷下学宫黄老学者、庄子后学、荀子的“圣王一体”要奋力解决的,第三个是荀韩的“礼法”和“法术势”采用的奖惩手段在全力破解的。他们都难免受到生命理想主义的社会管理方式影响,最后都不能有效地应对管理设计者、管理执行人和管理受益群的互动制衡,直到后来汉代黄老学者的管理理念融合和儒法执行者的管理制度整合,才建立了相对有效并且具有连续作用的制度管理体系。如果说老子“道法”制度管理是一种生态管理,以具体的生命形态确立社会管理的理念、原则、制度、方法、手段、目标等,坚持自然理性标准,那么,儒家“礼法”制度的管理是一种关系管理,以具体的社会关系确立社会管理的理念、原则、制度、方法、手段、目标等,坚持道德理性标准,而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管理则是一种对象管理,以具体的认识对象确立社会管理的理念、原则、制度、方法、手段、目标等,坚持科学理性标准。老子这种生命自我管理是把人类的管理制度看成自然生命不可逆的本身作为,是一种减法式的管理,它致力于排除制度系统不必要的管理约束,而追求超越的管理境界,看起来很简单,像放任自流的无所作为,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后两种可称为文化群体管理,是把人类管理制度看成社会文化应有的再生式功能作为,是一种加法式的管理,致力于加强制度系统的必要约束和判断实效的管理过程,做起来很复杂并要求面面俱到,学习和复制却特别容易以致常迷失其基本精神。不论用加法还是减法的社会管理,都不能一减或一加到无限程度,不需动用任何管理行为或进行一切管理作为便能实现其管理目的,而应保持在一定适度范围,相互配合并且共同发挥管理作用,否则会出现管而不理的管理过多作为和理而不管的管理不足作为。笔者宁愿相信,老子自然管理原则和整全制度要求,无非是告诉高明的管理者,成功的管理不在于精心制造名目繁多和花样百出而使自己完全主宰一切的管理技巧和手段,而在于始终坚持其真正服务大众和造福大众并让大家一起共同参与的管理原则和生命精神。

总之,从生命整体的绵延视角而不是文化判断的静态抽象解读老子的“道法自然”命题,可推引出《老子》文本的“道法”制度生命观,它展现在人类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具有三个不可分割对待的主要意向,即超然、实然和应然。这个基本原则反映在人类社会制度建设中的总体要求是整全,并以此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无缝的生命对接,由管理的实然状态进入其超然境界即“玄德”。但无论管理者最终坚持生命超然式的减法管理,还是文化应然式的加法管理,都必须在实际管理行动中把握一个相对确定的适度原则即“知足”,这才可能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并产生必要的制度作为。

注释:

①《老子》第14章:“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其中“御”当为“治”。参见(魏)王弼注,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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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亨.老子正诂(重订)[M].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

[12]林语堂.林语堂讲国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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