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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竞争与选择的内在必然联系

2013-08-15武星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客体不合理竞争

武星亮

(山西农业大学 思政部,山西 太谷 030801)

2006年9月16日,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教授在人民大会堂发表了《我所经历的实验物理》的著名讲演。丁肇中强调:“一个科技工作者最重要的品质就是能和别人竞争,能站在别人的前面,还要诚实。因为你不诚实,迟早会被别人发现,因为科学上的东西与时间和空间没有关系,今天你能做出来,明天别人在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方法一定能做出来,假如不诚实,迟早会被别人发现。”[1]在这里,丁肇中论及了一个创新人才成长的必然规律,这就是竞争与选择的内在必然联系。

一、竞争与选择具有内在必然联系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竞争看作只是存在于生物界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把竞争作为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资本主义特产而加以拒斥。在改革实践大潮推动下,我们对竞争的认识有了发展:竞争不再被看作仅具残酷性的资本主义现象,竞争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竞争成为改革舆论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之一。其实,竞争是一种普遍的生物现象,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不论是作为生物现象的竞争,还是作为社会现象的竞争,都与选择不可分割。没有离开选择的竞争,有竞争就有选择;也没有离开竞争的选择,有选择就有竞争。竞争与选择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

在生物界,同种或异种生物个体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表现为看谁能适应动态的自然环境。适应者生存,不适应者淘汰。客观上,自然界发挥了选择的功能,这就是“生存竞争,自然选择”,即“物竞天择”。在人类社会,不同个体或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竞争。人类竞争与生物竞争有着本质的不同。人类竞争的参与者不再是受本能支配进行活动的生物,而是有意识有目的进行活动的人。人类竞争的内容不再只是生存,而是包括生存在内的生活。人类竞争是人的竞争,是生活竞争。这种竞争表现为看谁更能适应动态的社会环境,适应者胜利,不适应者失败。人类竞争是“生活竞争,社会选择”。社会选择与自然选择也有本质的不同,在自然选择中,是纯粹的自然力量起作用;而在社会选择中,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起作用。社会选择表现为人自觉的能动性活动。“生活竞争,社会选择”也就是“人竞社择”。人竞社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创新人才成长的必然规律。

竞争,语出《庄子·齐物论》。后人郭象注曰:“并逐曰竞,对辩曰争”,并逐总是有目标的,对辩总是有内容的,并逐对辩的实质是“欲得”。有“欲”而求“得”,故而并逐对辩,才有竞争。欲得的目标或内容总是特定的,惟此才有并逐对辩,才有竞争。竞争表现为一种二元两极现象。两极就是竞争者与竞争目的物,也就是竞争主体与竞争客体;二元就是指竞争总是表现为两个竞争主体的关系,有多名竞争者参与的竞争可以视为不同时空点上二元主体的竞争。在这个二元两极结构中,竞争主体相互争胜,都力图使自己与竞争客体的关系成为理想状态——获得竞争客体。可以说,竞争是主体之间的一种矛盾关系,而这种关系又是根源于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关系的。只有在主体都具有对特定客体的需要和欲求,而特定客体又不能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形成并遂对辩,产生竞争。竞争是竞争主体之间的较量关系,这种较量关系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是由于竞争主体都有有待满足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指向同一客体的,而这一客体又不能同时被两个主体占有,即具有特定性。概言之,所谓竞争就是竞争主体之间基于满足需求客体的特定性而形成的一种较量关系。

这种围绕无法共同占有的竞争客体的较量,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一个竞争主体占有竞争客体。这种结果的出现,标志着一方的胜利和另一方的失败,反映了一方强盛,另一方衰弱,客观上体现了选择。可以说,竞争与选择联系的内在必然性同样根源于竞争主客体的矛盾,是竞争主体的需求性和竞争客体的特定性决定了竞争必然伴随选择。选择也是一种两极现象,选择总有选择客体。选择客体是可供选择的对象,实际上就是竞争主体。选择主体的情况复杂一些,可能是竞争客体本身作为选择者,也可能是有权支配竞争客体的某种力量作为选择者。可见,所谓选择就是有权支配竞争客体的选择主体对选择客体——竞争主体的取舍,其实质是对二元竞争主体与竞争客体关系的处理。可见,竞争与选择内在地耦合在一起,是一种必然联系[2]。竞争与选择的内在必然联系,是创新人才成长的必然规律。

二、创新人才成长离不开竞争

所谓创新人才,就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他们往往表现出解决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突出创造能力。当然,创新人才也是相对的,因为人人都有创造的天赋。陶行知先生对此曾有十分精彩的论述,他说:“人类社会处处是创造天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所谓创新人才成长,就是创新人才形成、发展和得到认可的过程。

据传一个方丈面对一片郁郁葱葱的树林深有感慨地说,这些树就像芸芸众生啊,它们长在一起,就是一个群体,为了一缕阳光,为了一滴雨露,它们都奋力向上生长,于是它们棵棵都可能成为栋梁。而那远离群体,零零星星地两三棵树,在灌木中鹤立鸡群,不愁没有阳光,没有树和他们竞争,所以,它们就成了薪柴啊。方丈的话寓意深刻而广泛,发人深省。从本文论题的角度看,它告诉我们创新人才成长离不开竞争,没有竞争不可能成为创新人才。

在社会领域,竞争主体是人。作为竞争主体的人,可以是群体的人,如党派、社团、企业、民族、国家等,也可以是个体的人,即自然人。群体的人和个体的人,都有自己的需要和欲求。这是人参与竞争,成为竞争主体的动力。主体需求是竞争动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竞争动力是潜在的,只有当需求指向必须与他人较量才能获得的特定的竞争客体时,这种潜在的竞争动力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竞争动力。这时主体也才成为现实的竞争主体。如每个人都有饮食的需求,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把食物作为竞争客体的竞争主体,但只有在食物奇缺或几个人都想得到某一食物时,他们才成为现实的竞争主体。就创新人才成长来说,也有一个由潜在竞争主体转化为现实竞争主体的过程。丁肇中说:“自然科学的研究是具有竞争性的,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这里所说的“只有第一,没有第二”,是指就每一项科学研究来说,第一只有一个,是具有特定性的,不能被竞争者共同占有的。一个人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乃至其他领域的研究,从深层次上看表现为对“发现”的需求,而就某一个“发现”来说,“第一”是特定的,是需要竞争的。每一个科学工作者,甚至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第一个发现某个特定规律的发现者,但只有在那些有意识地主动地追求某个“发现”的科学家之间才会形成竞争,这时这些追求者就由潜在竞争主体转化成为现实的竞争主体。显然,只有作为一名“有意识地主动地”竞争者才可能成为创新人才,只有以自己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夺得“第一”的竞争者才能成为创新人才。可见,创新人才成长离不开竞争。

创新人才成长离不开竞争,还可以从利益的角度进行解读。竞争的动力是需求,需求推动着主体去从事竞争。对于人来说,需求是以利益形式获得满足的,利益是竞争客体的现实存在方式。竞争主体与竞争客体的内在联系表现为需求和利益的内在联系。竞争主体追求竞争客体,就是追求利益,可以说,社会领域中的竞争是以利益为内涵的。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类型划分,从哲学思考的角度,利益可以划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应的竞争也就可以划分为围绕物质利益的竞争和围绕精神利益的竞争。无论是哪个层面的竞争都表现为竞争主体对特定利益目标的追求。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往往是具体的特定的,围绕特定的具体利益的追求就会形成竞争。就创新人才的成长来说,他们对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的追求是必然的,无可非议的,因而创新人才成长过程中的相互竞争也就是必然的,无可非议的。肯定创新人才成长过程中必然存在竞争,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前提。有了这个前提,我们就可以深入研究怎样的竞争更有利于创新人才的成长,追求什么利益的竞争更有利于创新人才的成长,尤其是在竞争的基础上怎样的选择更有利于创新人才的成长。

三、创新人才成长需要合理的选择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面对这一振聋发聩的疑问,我们当然可以从不同角度给出不同的解答。从成才哲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原因在于我们扭曲了学生之间的竞争,缺乏合理的选择,我们没有能够很好地运用竞争与选择内在联系这条创新人才成长的必然规律。

由于社会领域的竞争选择总是表现为人的自觉的能动活动,所以社会选择不像自然选择那样总是必然而公正地选择出优者,淘汰掉劣者。这样,社会选择就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区分。合理的选择就是择优汰劣的选择,不合理的选择就是不能选出优者,甚至是择劣汰优的选择,而不合理的选择必然造成扭曲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在认识上明确合理和不合理选择的区别,就失掉了自觉进行合理选择的前提。只有明确选择并不必然等于合理的选择,才能不断地提高选择的合理性。我们的高考肯定是一种选择,高考的学生肯定是在竞争。研究创新人才成长,不能不思考高考选择制度的合理性。对我国“千军万马挤高考独木桥”这一现象的诟病,既反映出大家对高考制度合理性的审视,又体现了大家对被扭曲的学生竞争的忧虑。为了有利于在高考的竞争中“获胜”,普通高中就文理分科,乃至形成“学会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信条;整个教育体制重人力素质培训轻人本素质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高分低能,缺乏健全人格,整体素质不高。显然,这些都是在我们的学校中竞争被扭曲和选择欠合理的具体表现。同时,这些现象也让我们对“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选择具有深刻的利益内涵,因而合理的选择和不合理的选择,实质上就是利益归属判定的合理或不合理。合理的选择使优者获得了特定的利益,而不合理的选择则使劣者获得了特定的利益。当存在的是合理选择时,人们竞相争优发展自己;而当存在的是不合理选择时,人们消极颓废甚至效仿劣者的行为。这就是选择对竞争的导向作用。当我们的高考乃至高等教育把分数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的时候,作为竞争者的学生就逐渐演变成“考试机器”了。令人痛心的是,影响我国创新人才成长的问题远不止于此。白岩松有句名言,他说:“中国高考有万千毛病,但却是目前最公平的。如果没有高考,你拼得过富二代吗?”显然,他在更广阔的范围思考了人才成长过程中被扭曲的竞争和不合理的选择。教育金钱化有泛滥的趋势,在有的学校小学生的座位都按“标价”来安排了,如果没有高考那高等学校就有可能成为富二代俱乐部了!再看教育行政化。校长不是独立的教育家,而是“行政官员”,学校成为行政权力和官场的延伸。受选择深刻利益内涵的制约,学校的选择处处体现权力意志——权力决定招考,权力决定课程,权力决定职称,权力决定荣誉和学术地位。在这种“扭曲的竞争和不合理的选择”中,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就创新人才成长需要合理的选择而言,我们也有值得肯定和称道的进步,这就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合理的选择,不是一次行为,而是一个过程。作为过程而存在的选择,就是与竞争相互耦合的选择,就是深入竞争过程的选择,就是竞争主体不断被再选择。把选择看作一次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有害的。过去高考一拼定终身,考上大学就有“铁饭碗”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就是一种把选择看作一次性行为的典型事例。现在我们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变了“一考定终身”的不合理选择状况,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改革,促进了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学中被扭曲的竞争。事实上,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选择,不应该是高考一次选择,也不应该是就业一次选择,而应是作为过程的不断选择。只有这种不断选择的真实存在,才能给竞争主体施以恒长的压力,给用人单位注入长久的活力,才能为社会不断地造就创新人才。

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强调,做好新形势下人才工作,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管理体制”,要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3]。这些都是促进创新人才成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要思想,落实这些重要思想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创新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竞争与选择的内在必然联系。本文只是对此作抛砖引玉之举,敬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1]丁肇中.要能和别人竞争,能站在别人前面[N].中国青年报,2006-9-19(11).

[2]武星亮.竞争选择规律初探——对深化改革的哲学思考[M]//教学与研究论库.学苑出版社,1997:147-148.

[3]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在京举行[N].中国教育报,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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