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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基本原则

2013-08-15张百顺

贺州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制度化宪法农民

张百顺

(贺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贺州 542800)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的新要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27。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必然要求提升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的高低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又是衡量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标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政治参与程度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文明水平和社会和谐的程度,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崇尚法律至上、维护政治稳定、注重公平正义、坚持有序渐进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强调广大人民政治参与的主体地位,而且也十分重视执政党在人民政治参与实践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建党90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胡锦涛再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2]9。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3]266。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与公民政治参与的关系,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4]553。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5]。农民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重要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依照宪法和各项法律的规定,有序扩大农民政治参与,使其制度化。如果没有党对广大农民政治参与实践的引导和规范就难以确保其政治参与的正确方向,这已被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所印证。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政治参与的权利。

当下,党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遵循政治参与发展的一般规律,基本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参与制度体系。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依据政治参与制度体系的要求,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影响政府决策,表达、维护和实现了切身合法权益。如在农村,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并为事件的处置指明正确方向,使事件得以顺利平息,相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各项权益。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强有力的保证,而且是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最大政治优势。

二、崇尚法律至上

“所谓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办事,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享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6]6。政治参与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崇尚法律至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前提,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毛泽东曾庄严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7]325。他强调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法律至上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146。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也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9]326-327。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28-29。可见,历届中央领导人都十分强调法律至上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体现。

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崇尚法律至上原则的同时,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一章第五条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一章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最强大的武器,在政治参与制度化中必须维护其尊严和权威。同时,公民政治参与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也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宪法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政治参与制度,并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年来,许多农民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为诉求武器,来挑战其要抗争的对象。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政治参与事件中,无视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甚至制定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的“土政策”、“土法规”,限制农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使农民参与无门,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必须崇尚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当下农民政治参与实践的呐喊。

三、维护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一个国家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能够促使有秩序、有步骤地建立和完善政治参与机制,满足人们不断增强的政治参与愿望与利益诉求,也是实现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前提与基础。然而,政治参与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能为政治体系的良性运行提供动力支持,也可能给政治体系的运行带来“参与危机”,甚至“参与爆炸”,引发政治不稳定。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维护政治稳定的参与原则。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在政治制度化程度比较高的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与该社会的政治参与成正比;反之,在政治制度化程度比较低的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与该社会的政治参与成反比”[10]51。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政治体系对社会利益变动和冲突的疏导与协调能力的强弱,关键要看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水平与程度。较高的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不仅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而且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维护政治稳定,反之,引发社会不和谐,甚至导致政治不稳定。同时,政治参与制度化只有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并促使公民政治参与走在理性的轨道之上,而不是采取非理性的参与行为,更加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形成良性循环。政治参与只有在政治稳定有序的社会中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否则,如果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就可能进一步对政治体系构成冲击,从而造成社会失序,影响政治稳定,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与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坚持维护政治稳定也是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政治稳定。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就系统地阐述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方针、原则,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稳定的中心工作。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8]284。“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8]285。党的十六大把“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之一,强调“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11]。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政治稳定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今天深刻认识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发展,人民内部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关系、利益矛盾和利益纠纷,物质利益已经成为各种社会问题的焦点,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凸显扩大之势,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反过来,也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健康发展。坚持维护政治稳定应是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注重公平正义

政治参与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维护广大农民的政治权利,使其摆脱政治参与实践中的弱势地位。

政治参与是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投票、上访、诉讼等各种途径,影响政府决策,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我国《宪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2]1。同样,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和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都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它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政治参与制度,应坚持公民权利公平正义原则。尽管十七大报告已经提出并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由于传统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权利还没有更好地得到公平和正义制度的体现与维护。尤其在农民政治参与实践中,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健全,使广大农民在政治参与实践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遭遇不法侵害。这也是近年来农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公平正义,给予广大农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尽快摆脱政治参与的弱势困境,是实现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的一项基本原则。

五、坚持有序渐进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现象日益凸显,农民政治参与的愿望与诉求日渐强烈。但我国政治制度化水平以及农民政治参与主体的政治素质还不高,不能很好地适应扩大政治参与的要求,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应该坚持有序渐进的基本原则。

“有序”是指政治参与要在国家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鉴于社会发展的吸纳能力以及农民自身素质的实际状况,促进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一方面,要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步调保持一致,不能因为参与过热而超过社会的承载力,以致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进而影响政治稳定乃至严重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要与农民自身素质相吻合,否则,同样可能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只有把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诉求、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农民自身素质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在日益完善参与渠道和保障制度供给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其融入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切忌急于求成而盲目扩大。

我国还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公民政治知识相对匮乏、公民政治素质总体偏低的国家,决定了我国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也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是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农民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让他们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意识。但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尤其在提高广大农民文化素质的同时,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等现代民主政治意识,增强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更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二是需要政府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转变,而旧有思维方式和由其支配的行为模式将可能在比较长的时期内保持其相当大的惯性,对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起到阻碍作用。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必须经过长期而又复杂的实践过程,不仅要在理论上进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这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1]16。这一判断是在十七大报告的基础上对我国国情更加明确的认识,也决定了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仍是一个长期性、渐进性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在政治参与实践中走过一些弯路,与我们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推进政治参与期望值过高,忽视我国推进政治参与制度化的长期性、渐进性不无关系。当前任何企图超越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文化和道德发展水平,不顾历史条件的制约,想在短期内实现农民政治参与跨越式发展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必须坚持有序渐进的基本原则。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只有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崇尚法律至上、维护政治稳定、注重公平正义、坚持有序渐进等基本原则,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

[1]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25.

[6]池海平.论法律至上[J].河北法学,2002(3).

[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10](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

[1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2](美)罗尔斯.正义论[M].合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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