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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金融犯罪形势分析及其对策建议

2013-08-15曹建宇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宿州市集资诈骗

曹建宇 李 磊

(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安徽·宿州 234000)

金融秩序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行业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金融在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也日益突出,在促进经济增长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大量增加、金融市场的异常活跃,使得金融活动的无序性加大,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1-2]。近年来,宿州市的金融违法犯罪呈现数额巨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性严重等特点。研究当前金融犯罪的新形式,制定新的预防对策是当前经侦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3年1-10月份,全市共受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及金融诈骗案36起,立案30起,破案42起(其中破获年前案件12起),挽回损失3146万余元,抓获嫌疑人62名。

一、金融犯罪形势分析

2013年1月至10月,宿州市破获金融管理秩序案及金融诈骗案立案的31起案件,其中贷款诈骗有16起,占5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起,占17%;集资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有价证劵诈骗及、骗取贷款均为2起,均占6%,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均为1起,均占3%。

(一)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大幅度上升。2012年3月,萧县某集团以收购粮食为名,把他人存放在其八公里粮库4、5、6、14仓内的小麦15373吨谎称为自己所有,提供虚假担保,骗取某行萧县支行贷款1850万元。骗取贷款所得的款项主要用于归还该集团运营所欠的债务,改变了贷款用途。

2013年6月18日,宿州市某融资担保公司和宿州市某信用社至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控告称: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7日、2013年3月20日,采取虚构贷款用途的手段先后骗取宿州市多家银行共计1220万元人民币,到期后无法按期归还,涉嫌骗取贷款。经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采取与宿州市某工贸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签订虚假购买原材料合同的手段,从宿州市多家银行合计骗取贷款1220万元,至今未能归还。

2013年7月1日砀山县某信用社报案称:该信用社清收往年的恶意贷款的过程中发现发现多笔冒用他人姓名贷款的行为。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三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骗取贷款合计十万余元。

(二)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大幅度上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稳中有升,仍占有较大比重。今年1至10月份,全市共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起,同比增加16%,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23%,涉案总金额1155万元。

2013年2月25日泗县人高某、周某等人到泗县公安局报案称:泗县人孔某某非法集资500余万元。经查,孔某某是国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孔于2011年9月1日成立国信公司,以国信公司名义在泗县多处设立办公场所,聘请李某某、郭某某、邓某等相关工作人员,向他人宣称自己准备办实业,有土地、工程、房产等,并向集资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与集资户签定借款合同,向集资户进行非法集资。在2012年1月到9月期间,孔某某以月息3分或3分5厘高利息向泗县人高某某等29人非法集资501万元。犯罪嫌疑人已于2013年2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7月24日马某等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于2008年在泗县文庙商城以经营 “泗州动力健身俱乐部”为幌子,以开发房屋给高利息为诱饵,向数人借款一百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于2008年在泗县文庙商城以经营“泗州动力健身俱乐部”为幌子,以其在江苏泗洪县开发房屋给高利息为诱饵,从2009年至2012年先后向马成贵等人借款合计48.98万元,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还以同样手法骗取韩静、韩春艳、尤素琴等十几人一百余万元。此案件已于2013年7月26日破案,并刑拘1人。

(三)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大幅度上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稳中有升,仍占有较大比重。银行卡犯罪案件明显减少,同比下降幅度较大。经过近两年来的着力打击,金行卡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发案数明显减少,比同期下降80%。今年以来,全市仅立案1起,涉案价值5.9万元。

2013年1月25日某银行宿州分行报案称: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1年8月22日开始透支,共计2.8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6月7日在深圳被抓获归纳,主动退回全部涉案款,目前案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

二、从侦办的金融犯罪案件暴露出的金融部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一)金融部门部分岗位人员职责履行不力,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2013年以来,宿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侦办的萧县某集团以及宿州市某服饰公司骗取贷款案,其注册地和办公地同在宿州市,均是采取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的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如果银行信贷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贷前审查程序、有效进行实地审查,应能有效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另外,在侦办案件中办案民警发现,个别信贷员对贷款已出现不能回收的风险时,疏于催收或无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3-4]。如个别信贷人员为了能“保证”收回到起点贷款或“盘活”呆账,授意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请人帮忙签字,采用“借新还旧”方式转换借据,从而达到掩盖个人工作不力的事实。

(二)对贷款的审查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从全市经侦部门在侦办多起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案所调取的银行贷款的手续来看,有些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比较混乱,贷前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对于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账务不及时,未能客观全面地了解贷款申请主体的真实状况。有的贷款人和担保人不在银行面签字确认,贷款手续仅限于文字材料审查,间接致使违法犯罪分子屡屡得逞。如某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1150万元,借款合同上只有签字但没有加按手印,且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导致借款人以此为由不认账,至今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有的银行对企业贷款发放后的资金使用未能予以严格监督。

(三)内控内管机制执行不到位。有的银行机构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金融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大额现金管理、反洗钱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内部流程控制、审计检查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能做到严格追究[4]。表现在即使部分管理人员发现了风险,但为了本单位的业绩默认违规处理,存在“追损失为主,处理人次之,最好内部处理”的思想。

(四)对有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审查不严。部分银行机构放松了对存在政府资金担保的贷款审查,对贷款企业的经营、信用等情况审查了解不深入,也是导致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2]。年初以来,我市多笔担保公司贷款发生了案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以某行发放的信用证打包贷款为例,申请贷款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贷款后即携款潜逃,至今尚未归案。

三、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贷款申请人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认识存在误区。贷款申请人认为自己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即使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经济损失,充其量也只是属于贷款纠纷,并不构成犯罪[3]。例如,支队侦办的宿州市某服饰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华归案后一直声称只知道贷款诈骗,却不知道有骗取贷款罪这一罪名。

(二)行业不成文的规定,客观上助长了骗取贷款犯罪等金融犯罪案件的高发。贷款申请人认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贷款且有确实的抵押物,至于贷款用途可以由自己来决定,从而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金融信用使用真相,且这一点貌似已经成为贷款行业中不成文的规定。实际上即使银行信贷人员发现这种情况,他们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极力的帮助贷款申请人,给他们提供便利条件,以期贷款申请人能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

(三)党委、政府的干预,使金融部门的审查程序简化,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法发生。贷款申请人往往是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引进的重要投资商,为了发展经济,政府有关部门往往给银行施加压力或者利用形象工程及大资金贷款诱惑银行,通过政府干预让银行发放贷款,使银行认为反正有政府撑腰,贷款总不会出问题。甚至有时为了快捷,银行信贷人员根本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及进行贷前调查,只是形式上走一下程序就将款放出,贷款资金下落也根本不去过问[3]。

四、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高站位认识应对金融类犯罪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金融类犯罪仍驱突出,对此,工作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认识,要充分认识金融类犯罪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冲击[3-4],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结构深入调整的时期,是经济活动容易违规失范,金融类犯罪相对活跃的时期,公安机关特别是经侦部门在工作思路上,要顺应发展形势,站在维护经济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的高度来认识打防金融类犯罪,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高效能应对金融类犯罪,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围绕突出金融类犯罪来打击,要围绕产业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主动作为。要加大打击金融类犯罪力度,对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要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全力侦破,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最为直接的刑事执法保护[1,3]。要通过开展专业防范,宣传教育群众,化解矛盾隐患,主动辅助决策,为加强金融管理、净化金融环境作出努力。确保侦查破案、追赃挽损、预警控制和防范服务等工作措施科学细化、全面跟进行业发展、产业进步。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对外贸易、国家战略发展、金融安全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排查,扎实把握风险防范重点。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金融部门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要切实加强对当前可金融稳定的、容易诱发金融风险重点领域、风险易发行业中涉及本行的客户的摸底排查,加强对大额异常资金的反洗钱盗测和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履职情况及行内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情况检查,着力杜绝可能存在的操作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1]。对照上述提示中提示的风险进行逐一对照开做到金融风险早发现、早提示、早预警,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

(四)强化执行,严格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金融部门要切实从规范自身发展出发,围绕信贷管理、风险管控、服务创新等重点,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审批管理、风险监控、员工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建设,以完善的制度建设、严格的流程管理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控。加大制度执行力,严格落实相关审查把关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2]。特别是款审查监督,定期开展信贷人员履职审计。正在改制的金融机构要做好流程在造,切实防止岗位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形成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

[1]李硕,李浣.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1,29(6):183-192

[2]李波.新形势下金融犯罪特点 7研究[J].经济师,2008(2):215-216,236

[3]李登科,田桂梅,王贵荣.当前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措施[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11):65-66

[4]韩力君.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6(3):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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