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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业转移人口”共享城市化利益

2013-08-15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常住人口户籍制度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这一工作部署如能有效落实,将对中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大报告以“农业转移人口”这个概念替代过去惯用的“农民工”概念,将他们看作与城镇原住民一样的城镇“常住人口”,并要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体城镇居民,反映了决策层对中国发展趋势的深刻把握。

中国30余年的改革开放历史,也是中国农村那些脱离农业的人口进城拼搏的历史。这个趋势不可逆转,并将继续深入行进。阻碍这个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是早已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个制度相伴随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歧视制度。

十八大报告首提户籍改革,正当其时。须知,户籍不改,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就没有真正归宿,转移就不稳定,这将使农民不能分享城镇化利益,使中国社会裂痕不断扩大,最终将使发展陷于停滞。因此,把“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变为享有平等社会权利的“城镇居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以攻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核心难题。一是要靠政府调整公共财政政策,把确立社会平等作为财政工作的首要目标;二是要通过劳资关系的调整,改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条件,提高其收入水平;三是实施正确的人口布局政策,给中小城市的产业发展开辟更大空间,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分散流动。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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