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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院校实习护生对《护士条例》内容的认知情况调查

2013-08-15赵春海李和军张文娜李建峰

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3年14期
关键词:护生执业条例

赵春海 李和军 张文娜 李建峰

作为规范护理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护理执业人员权益的最高法,《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正式施行。护生作为护理执业人员的预备队,只有学习了《护士条例》,才能据之参加执业考试、执业注册,依法从事临床工作,并承担护理责任,保障自身权益。为此,笔者对230名护生进行了《护士条例》认识情况问卷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择2011年5月~2012年5月来我院实习的民办院校护生共235名,男46名,女189名。年龄18~20岁。

1.2 方法 以《护士条例》具体条文为基础,自行设计调查问卷,分为3部分:(1)一般情况。护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校、年龄、学制,其学校办学性质和本人实习进程。(2)调查部分。是否知道《护士条例》,了解到《护士条例》的途径及自己希望在什么时间段学习护士条例(如在校、实习、入职前,工作后)。其中,对调查部分“你知道《护士条例》吗”一问是肯定回答的方能继续作为本次问卷的调查对象,否则终止;调查部分第2,3题均为最优选择题。(3)测试部分。将《护士条例》的具体内容整理为30道判断题,测试护生对《护士条例》的了解程度,包括《护士条例》的一般规则(5条),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知识(11条),护士权利、义务(6条),医疗卫生机构职责(5条),法律责任(3条)。测试30题均为是非判断题,以正确回答24题以上为“优秀”,正确回答18以上题为“合格”。调查前对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护理专家13名进行测查审定,问卷内部一致性Cronbach's α系数为 0.98。

1.3 方法 问卷分次随机发放,兼顾了不同实习进程的护生,现场填写后立即收回。问卷要求逐项作答,缺项者或自相矛盾者视为作废,共发放235份,收回230份,其中作废5份,有效回收率97.87%。

1.4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0.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采用百分比进行描述性分析,检验水准 α =0.05。

2 结果

2.1 230名护士关于《护士条件》的调查测试结果(表1)

表1 230名护生关于《护士条例》的调查测试结果

2.2 230名护生关于《护士条件》内容认识情况比较(表2)

表2 230名护生关于《护士条例》内容认知情况分组比较

3 讨论

3.1 护生对《护士条例》的了解、学习情况 表1显示,230名护生中不合格184名,占80.00%。合格46名,占20.00%。

3.2 实习进程对护生了解《护士条例》的影响 表1显示,实习时间的长短对护生学习《护士条例》有一定影响,实习时间≤5个月的护生学习《护士条例》的有146名,占63.48%;实习时间在≥6个月的护生学习《护士条例》的有84名,占36.52%。但仅限于护生对《护士条例》的了解,对于更深入的学习没有影响。

3.3 不同的学习途径对测试合格率的影响 表1显示,被调查者中208名护生认为通过校内途径学习《护士条例》最好,校内学习方式可能更适合于学习理论知识,其所独具的学习环境和授课的系统性对护生把握具体条文、掌握确切内容更有帮助。

3.4 性别、学历、学制对护生认知《护士条例》的影响 表2显示,护生认知《护士条例》及条例内容测试的合格率与性别、学历、学制等不具有相关性,其中“学历”对测试成绩的影响与邱小雪等[1]调查所得结论不同。

4 小结

4.1 《护士条例》的法制宣传不容忽视 在医患关系有待改善、医患纠纷日益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各种法制讲座、专题研讨争相亮相,关于《护士条例》的宣传理应被重视。作为未来的护理执业者,10.87%的护生不知道以保障护士自身权益为宗旨之一的专门法规——《护士条例》的存在,不能不说是法制宣传和民办护理教育的遗憾。

4.2 《护士条例》的普及教育刻不容缓 《护士条例》以“维护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为宗旨,并对护士执业注册进行了具体规定,是护理执业的基本准则。《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实施,护生处于学校学习期间,不知道“条例”的存在的占10.87%,这就提醒我们应在护生毕业考试与注册管理内容上增加《护士条例》相关知识,这才有利于《护士条例》的普及。

4.3 《护士条例》内容的学习纳入民办护校教材非常必要护校教育所具有的系统性、稳定性决定了学校教育是护生理论学习的主要阵地。因此,实习过程中理论与临床的结合也需要《护士条例》相关知识的支持,印证了护校教材中《护士条例》相关内容的授课不应缺席。

4.4 《护士条例》条文的学习纳入医院临床教学的安全教育中是必然选择[2]表2显示,实习时间长短在护生对《护士条例》的认知调查中具有差异性,说明医院对护生进行了《护士条例》的学习宣传并产生了作用,但其测试合格率不具有差异性,说明《护士条例》培训不够深入。《护士条例》的认知欠缺,也不能说不是医院护理安全教育的失策[3]。这从侧面提示,医院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对护生的法规教育不能松懈。护生到临床实习,不单是护理操作的实践训练,职业习惯的养成、职业法规的学习、职业作风的形成、职业道德的培养、职业理想的建立、职业文化的传承,都是临床实习的内容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后,如何调整带教模式,适应护理执业法规环境的新变化,如何帮助护生实现从学校到临床的平稳过渡,是值得每家医院、每名带教老师探讨的问题[4]。是提高临床护理教学的计划性、系统性、连贯性,使道德法规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要双管齐下,为护理队伍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工作作风、扎实基础知识和规范操作技能的后备队伍。

[1]邱小雪,姜小鹰,高 明,等.实习护生《护士条例》相关知识认知调查[J].中华护理教育,2009,6(1):30 -32.

[2]王庆珍,陶燕平,金 颖.护理临床实习带教风险管理[J].护理研究,2009,23(9):835 -836.

[3]于冬梅,卢根娣,王 蓓,等.临床护生实习安全管理模式的探讨[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9,26(7):67 -72.

[4]王 蓓,卢根娣,于冬梅,等.建立适应《护士条例》施行的临床护理教学模式的探讨[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9,26(4A):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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