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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田税“以顷计征”说缺乏史实根据——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

2013-08-15李恒全

关键词:张家山计征西汉

李恒全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关于汉代田税征收方式的问题,虽然学界有不同的说法,但都是基于田税是按实有亩数征收的认识基础之上的。①参见劳干:《秦汉史》,台北:台北中华文化出版委员会,1955年,第135页。韩连琪:《汉代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第58-120页。臧知非先生则独辟蹊径提出了西汉田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即使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的新观点。[1]笔者认为,所谓西汉田税以顷为单位征收,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的观点缺乏史料支撑,因而是不能成立的,相反,包括张家山汉简在内的大量史料证明,西汉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2]最近,臧知非先生又撰新文,然而对西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并未提出新的史料证据,而是批评笔者没有完整地理解其论点、论据和分析体系,不能准确、系统、科学把握历史资料。[3]笔者赞成臧知非先生所说的对历史资料要准确、系统、科学地把握,但在如何准确、系统、科学地把握历史资料的问题上,笔者却有一些不同的意见。这或许是我们在西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上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故撰此文,一方面就教于臧知非先生和学界同仁,同时也是对十年来关于西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讨论的一个总结。

一 西汉田税“以顷计征”说并无史料依据

臧知非先生所提出的西汉田税以顷为单位,即使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的新观点,前后主要立足于四个论据。然笔者认为,这四个论据并不能证明其结论的正确。现分述如下:

第一,引用《盐铁论·未通》中御史与文学的一段对话,其文云:

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借一。义先公而后已,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堕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己,故其里也……

文学曰:什一而藉,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民勤,己不独衍;民衍,己不独勤。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以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

对于此处文学所云的“以顷亩出税”之语,臧知非先生认为:“……田税不是按农民的实有土地征收的,而是以‘顷亩’计算的,‘顷亩’即一顷之地,不管农民有无‘顷亩’之地,也不管实际收获多少,都要交纳‘顷亩’即一顷地的田税。在秦朝凡是受田之民,无论耕种与否都要交纳一顷地的田税,在汉朝则不管有没有一顷之地都要按顷交纳,二者征税方式一脉相承。”[1]此处,臧知非先生把“顷亩”解释为“一顷之地”,即“百亩”;把“以顷亩出税”解释为田税征收按顷计算。这成为他所谓的西汉田税以顷为单位,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的新观点的主要根据之一。

然而,臧知非先生对“顷亩”和“以顷亩出税”的解释是存在问题的。从语法上讲,“顷”、“亩”都是量词,“顷亩”是并列结构的词组,指土地,是借代用法。在古汉语中,“顷亩”从来都释为“田亩”,是古今共识。这样的用法在古汉语中很多。如《后汉书·光武帝纪》:“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后汉书·刘般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种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后汉书·秦彭传》:“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薄,藏之乡县。”《陈书·宣帝纪》载太建二年诏曰:“有能垦起荒田,不问顷亩多少,依旧免税。”而“以顷亩出税”的意思当然也不是按百亩征收田税,而是“履亩而税”的意思。如果了解《盐铁论》中御史与文学双方争论的背景和实质就会知道,崇尚儒家思想的文学,赞成井田制下的“什一而藉”,抨击带有“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缺点的“履亩而税”,即按田亩数量征税。这是两种税制的比较,也是两种田制的比较,即井田制与井田制崩溃后的田制的比较。[2]由于臧知非先生忽视了《盐铁论》中御史与文学双方争论的实质,导致了他把“顷亩”误解为“百亩”,把“以顷亩出税”误解为按百亩征税,并作为其西汉田税按顷征收观点的重要论据之一。

第二,引用《汉书·食货志》中晁错的话: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对这句话,臧知非先生认为,晁错所说的“百亩”,“就是指国家计算田税的基本单位而言。”[1]

但笔者认为,臧知非先生将晁错所说的“百亩”与“计算田税的基本单位”联系起来是牵强的。在这里,晁错是用举例论证的方法来说明汉代小农家庭的收入与负担情况,并未涉及国家计算田税的基本单位。晁错之所以举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农家为例,是因为五口之家、百亩之田在汉代比较常见,举例论证总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常见的事例,否则就缺乏说服力。汉代农家显然并非都只有五口,也不都是只有百亩土地,而是五口之家、百亩之田在当时较为常见而已。因此,臧知非先生用晁错所云之“百亩”,来证明汉代田税是以百亩为单位计征,是缺乏说服力的。[4]

第三,引用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和张家山汉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

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5]27-28

张家山汉简《田律》之“入顷刍稾”云: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简240)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简 241)[6]165

根据这两条材料,臧知非先生认为,秦汉刍稾税是按顷征收的,因此汉代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

然而,笔者认为,这两条材料并不能证明汉代田税按顷征收的结论。

田税,就是田租,二者不管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是一致的。《说文·禾部》:“租,田赋也。”《说文》:“税,租也。”因为当时“租”与“税”互用,故对“田租”,往往又称之为“田税”。东汉许慎《说文》有:“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明确地指出了田税就是田租。西汉史游《急就篇》卷三有:“种树收敛赋税租。”注曰:“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皆所以供公家之用也。”《汉书·食货志上》:“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对这段话,荀悦《汉纪》表述为:“又加月为更卒,征卫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税口赋二十倍于古。”直接把“田租”换成了“田税”,说明二者是一个含义。《晋书·哀帝纪》:“隆和元年春正月壬子,大赦,改元。甲寅,减田税,亩收二升。”这件事在《晋书·食货》表述为:“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在这里,“田税”也是与“田租”互换的。这些记载说明,在包括汉代人在内的古人眼里,田租就是田税,二者是一个意思,是可以互换的。

田租(田税)征收的是谷物,与刍稾在物质形态上之区别是很明确的。《说文·艸部》:“刍,刈艸也;象包束艸之形。”《禾部》:“稾,杆也。杆,禾茎也。”刍稾,通常指牧草、禾杆。政府征收刍稾,主要是供马匹、牲畜作饲料之用。在汉代文献中,田租(田税)与刍稾同时征收的记载很多。如《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记载,建武二十二年,“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稾。”中元元年四月,“复嬴、博、梁父、奉高,勿出今年田租刍稾。”[7]82《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二年诏曰:“复博、奉高、嬴,无出今年田租、刍稾。”和帝永元十四年七月,“诏复象林县更赋、田租、刍稾二岁。”[7]190在这些记载中,刍稾税与田租并列,表明它们的外延是互为排斥的。有时,刍稾与田租(田税)并不同时征收。如《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二年诏曰:“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宣帝神爵元年诏曰:“行所过毋出田租。”[8]259这两条规定减免的是田租,不包含刍稾。明帝永平五年十月诏曰:“其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劳赐县掾吏,及门阑走卒。”[7]108安帝元初元年十月,“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7]221元初六年四月,“会稽大疫,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疾病,赐棺木,除田租、口赋。”[7]230这几条规定免除的是田租、口赋、更赋,也不包括刍稾。上述记载说明,古人对刍稾、田租(田税)区分得是很清楚的。刍稾税与田租(田税)为不同的税种是显然的。

田税一词是古代人们的用语,并非现代人的发明,就是指征收谷物的田租。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田税征收方式,就是田租的征收方式。臧知非先生认为:“刍稾和田租一样都是以土地为税基的正式税种,从法理上说,刍稾是田税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学者们所说的刍稾只是土地的附加税……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谷物、刍、稾是田税的三种表现形态”。[9]这里,他把田税与田租区别开来,使田税的外延扩大,认为刍稾、田租都属于田税之一部分,显然与史实不符。那么,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有没有一种能够概括刍稾、田租(田税)的税种呢?有的,那就是土地税。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按土地征收的刍稾、田税(田租)都是属于土地税。这一点早有学者论述过。[10]38臧知非先生认为“谷物、刍、稾是田税的三种表现形态”,与史实是存在着一定差距的。

对于刍稾税与田税的关系,臧知非先生前后的认识也是截然不同的。他开始说:“刍稾税是庄稼茎叶,用作饲草,是田税的附加物。”[1]后来,他却说:“刍是饲草,稾是禾杆,均用作饲料,刍稾之征是田税的一种。”[11]臧知非先生的认识前后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变化呢?大概他以为,只要把田税的外延扩大,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以刍稾的征收方式推论田租的征收方式,正如他所说的“刍稾按顷征收,其余谷物当然是按顷征收”。[11]然而,即使退一步讲,就假设田税与田租的概念是不同的,刍稾与田租都属于田税的一部分,那么,在没有任何史料证明的情况下,以刍稾征收方式推导田租征收方式,也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刍稾征收方式与田租征收方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刍稾征收方式推导田租征收方式在逻辑上属简单比附的错误。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和张家山汉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只规定刍稾的征收方法,没有提到田租的征收方式,恰恰反证了田租征收方式与刍稾征收方式应当是不同的。

而事实上,刍稾税也并不是按顷征收的,而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稾”条所云之“顷入刍三石、稾二石”之语,与张家山汉简《田律》“入顷刍稾”条所云之“顷入刍三石……稾皆二石”之语,实际指的是刍稾征收的测算标准,并非说没有一顷地也要按一顷地征收,其征收是按实有土地面积计算的。[12]

第四,以土地制度推导出西汉田税按顷征收的结论。

臧知非先生认为:“西汉承战国和秦朝之旧,田税按户按顷计征,亩税虽轻,但农民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其田税负担远远超出人们想象,高者达十税五。其依据是战国和秦朝、西汉实行授田制度。在授田制度之下,实行定额税制,每夫百亩土地,无论耕种与否,收成高低,都要交纳固定数量的税收。”[9]其思路是,西汉实行了与战国一样的授田制,因此,西汉田税就要像战国田税征收方式一样,也应是按顷征收的。

对战国授田制之说,我以前也持赞同的观点,但最近经查阅相关史料,看法有所变化,关于这个问题,将另文论述。而对汉初土地制度,在张家山汉简公布后,我认为汉初存在授田现象,但其主要是军功授田,授田对象是军队系统的复原人员,而非全体人民,因此,汉初土地制度不是普遍授田制,而是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有专文论述,[13]兹不赘述。

臧知非先生强调汉初实行授田制的目的,无非是以授田制推导西汉田税征收方式。而在此之前,他曾以战国授田制推导出战国田税也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结论。但笔者认为,田制虽然能够决定田税之性质,即属于主权体现的赋税,还是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地租,但与田税按顷或按亩征收并无必然联系。

而事实上,井田制崩溃以后的田税也并非按顷征收,而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由于各诸侯国各自为政,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数量是复杂多样的,有的农户拥有百亩之田,有的则显然不是。如《庄子·让王》记载:“孔子谓颜回曰:‘回,来!家贫居卑,胡不仕乎?’颜回对曰:‘不愿仕。回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飦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颜回有田计六十亩,而非百亩。史料证明,不管拥有何种数量的土地,田税都是按实有亩数征收的,不存在按顷征收田税的情况。《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量入修赋。”《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管子·大匡》:“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三,下年什取三,岁饥不取。”都说明田税征收要考虑谷物的产量,而产量是以实有亩数为基础的。关于井田制崩溃以后的田税按实有亩数征纳,而非按顷计征的事实,笔者已有专文论述。[14]

值得注意的是,臧知非先生在开始曾说:“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土地更成为私有财产的主体,土地兼并必然发生,必然有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而田税依然按户以顷征收,就产生了名不副实的问题,只是这个矛盾在秦朝和汉初尚不突出而已。汉高祖五年,战乱甫定,即诏告天下,‘复故爵田宅’,承认秦朝各个阶级、各个阶层所占土地田产的合法性……土地关系决定着赋税制度,汉初继续着秦朝的土地制度及其关系,必然沿用其田税征收方式。”[1]在这里,臧知非先生承认秦朝和汉初实行土地私有制,而不是授田制,他以土地私有制推导出汉代田税按顷征收的结论。而他以授田制也能推导出汉代田税按顷征收的结论。这说明,臧知非先生所构建的田制与田税征收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之成书年代上限是战国晚期,下限是西汉吕后二年。①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49页。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页。其中的《并租》、《税田》、《误券》、《耗租》等是关于田税征收的例题,其田税征收都是精确至步,体现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的事实。这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所谓战国、秦、西汉田税按顷征收的观点,也反证了以刍稾征收方式比附田税征收方式,以田制推导田税征收方式,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

二 西汉田税按实有亩数计征的证据

笔者主张,西汉田税是按实有亩数征收的。其论据如下:

第一,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提供了西汉田税按实有土地面积征收的大量例证。

《并租》有:“禾三步一斗,麦四步一斗,荅五步一斗,今并之租一石,问租几何。得曰:禾租四斗卌七分[斗]十二,麦租三斗[卌七]分[斗]九,(简43)荅租二斗[卌七]分[斗]廿六。(简44)”[6]255禾:未脱皮之粟。荅:小豆,《说文》曰:“小菽也。”意思是征收田税,征收粟是三步一斗,麦是四步一斗,小豆是五步一斗,现在要将它们合为一石,问:粟、麦、小豆应该各占多少?答案是:粟为四斗零四十七分之十二斗,麦为三斗零四十七分之九斗,小豆为二斗零四十七分之二十六斗。此题说明,田税征收的土地面积是精确到步,乃是按实有土地面积征收,而非以顷为单位,不足一顷也按一顷征收。

《税田》有:“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简68)”[6]258意思是征收田税的土地面积是二十四步,八步征收一斗,共征收三斗。现在误征为三斗一升,问:几步征收一斗?答案是:七步零三十一分之二十三步一斗。此题田税征收也是精确到步,按实有土地面积征税,而且还注意到因租券误写而多收了田税的情况。

《租吴(误)券》与此情况相似。《租吴(误)券》:“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術)(简96)曰:以误券为法,以与田为实。(简 97)”[6]261益,增加。耎,《广雅·释诂》:“弱也。”益耎,即增减之意。意思是有田一亩,征收田税为十步一斗,计二石四斗。现在误征为二石五斗,要增减其田步数,问增减多少步?答案是:九步零五分之三步一斗。

《误券》:“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与(简93)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简94)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如·[法]得一步。(简95)”[6]261券,券书。误券,指租券所记田租数与应收数有误。法,除数,指分母。实,被除数,指分子。意思是对于征收田税的租券出现误征的,方法是:以斗为单位的租券,以田步数为分子,将所征田税石数乘以十,得出的总斗数,作为分母,便得出一斗所需的步数;以升为单位的租券,以田步数为分子,将所征田税斗数乘以十,得出的总升数,作为分母,便得出一升所需的步数。此题是关于田租征收所记租数与应收数有误差的一般计算方法,虽无例题,但仍然反映田租征收精确到步,按实有土地面积征收的事实。

《秏(耗)租》:“秏(耗)租产多干少,曰:取程七步四分步[一]一斗,今干之七升少

半生,欲求一斗步数。术(術)曰:直(置)十升以乘七斗〈步〉四分步(简86)一[为实,七升少半生为法],如干成一数也。曰:九步卌四分步卅九而一斗。程它物如此。(简87)”[6]260意思是征收田税有损耗,产多干少,七步零四分之一步土地所征田税为一斗,其干重为七升零三分之一升,要求得田税干重一斗的步数。方法是:以十升乘以七步零四分之一步作为分子,以七升零三分之一升作为分母。答案是:九步零四十四分之三十九步土地所征田税干重为一斗。此题是为解决所征收田租的湿重折算成干重而设计的例题,亦然是精确至步,按实有土地面积征收。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之《并租》、《税田》、《误券》、《耗租》等例题所反映的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的事实,为西汉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说提供了确证。这些例题共同体现了按实有亩数征收田税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正是国家关于田税征收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的体现。

第二,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竹简有:

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其六石一升当米物,其一斗大半当麦,其七升半当□,其一石一斗二升当秏,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秫,凡□十一石八斗三升,定卌□石五斗三升半。监□[15]70

这是关于市阳里所收田租的记载。不管是亩收三升、六升或一斗,如果以百亩为单位征收,而不是按实有亩数计征,都不会出现“斗”、“升”等零头,因为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各家所纳田租只可能是三石、六石或十石的倍数,各家所纳田租之和自然也不会出现“三斗六升”的零头。因此,田税按百亩征收是不可能的,而只能是按实有亩数计征。只有这样,简文中田租统计数出现“斗”、“升”等零头的现象,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对于市阳里所收田租出现“斗”、“升”等零头的情况,臧知非先生认为,这是由于“基层官吏所征之税是因地制宜的数字”。[11]何谓“因地制宜的数字”呢?臧知非先生解释说:“按顷计征田税,是国家制定财政预算,确定田税总额而言的,即国家根据土地和人口数量,本着‘一夫百亩’的原则,层层分解给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对郡、郡对县、县对乡、乡对里,只依次要求完成税收总额就行了。至于郡分解给县,县分解给乡,乡分解给里的具体数字是否按中央标准执行,基层政权如何计算,怎样征收,实收多少则不予过问。”[11]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缺乏根据,因为迄今未见到能够证实这种说法的史料。同时,这种说法不符合逻辑与史实。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种税收方式都必须通过乡里基层政权具体实施,而乡里基层政权征收田税的依据就是国家制定的田税征收政策,因为国家制定田税征收的法律规定,就是要贯彻到具体的征收行为中去的,否则国家制定法律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基层官吏舞弊的情况,但这是国家不允许的违法行为,最高统治者怎么可能对“是否按中央标准执行,基层政权如何计算,怎样征收,实收多少则不予过问”呢?秦律《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5]218其规定,部佐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就是匿田,要论罪。《龙岗秦简》简129:“人及虚租稀程者,耐为城旦舂;□□□□。”[16]116其意是收取田租有虚数,故意降低应缴田租的指标的,耐为城旦舂。张家山汉简《杂律》:“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简185)”[6]158《汉书·高惠后文功臣表》:“祚阳侯仁,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可见,战国、秦、西汉对基层征收赋税都是有严格规定的,违反者要受到惩罚。假设事实如臧知非先生所云,即以百亩征税是体现在中央预算总额上而非基层官吏具体实施上,那么,所谓以百亩为单位征收,即使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的说法就失去了意义,因为中央在预算总额时只会考虑在全国现有土地总额下能够征收田税的数额,并不是对每户征收的田税进行加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基于计算田税的田亩总数是实数,因而以百亩为单位或以亩为单位计算田税,在总额上并无多大区别,这样,所谓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田税的说法更无从谈起。这实际是承认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的事实。

第三,居延汉简有:“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廿一石八斗。”[17]498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西汉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的事实。

总之,大量史料证明,西汉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而非按顷征收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为单位,不足百亩也按百亩征收的观点,由于并无真实可信的史料作为根据,因而应当重新考虑。

[1]臧知非.汉代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新探[J].史学月刊,1997(2):17-24.

[2]李恒全.也谈西汉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1):64-68.

[3]臧知非.西汉田税“以顷计征”的史实及其他[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9(6):74-79.

[4]李恒全.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4):113-120.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7]范 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8]班 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9]臧知非.汉代田税“以顷计征”新证[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3):92-97.

[10]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

[11]臧知非.再谈汉代田税征收方式问题[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2):63-70.

[12]李恒全.秦汉刍稾税征收方式再探[J].财贸研究,2007(2):79-84.

[13]李恒全.汉代限田制说[J].史学月刊,2007(9):30-40.

[14]李恒全.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4):16-20.

[15]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6]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1.

[1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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