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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与秘鲁华工案

2013-08-15廖大伟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尔西华工李鸿章

赵 宇,廖大伟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李鸿章虽然从19世纪60年代就开始参与外交事务,但作为重要角色,那还是70年代以后的事。秘鲁华工案是他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以来接手的一桩比较重要的外交事务,由于准备充分,方针明确,所以结果颇有成效,而这样的结果对于当时在外华工的境遇以至李鸿章本人的声誉都具有实际意义。学术界对李鸿章与秘鲁华工案已有一定的专题研究,但本文认为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深探和纠错。

一、秘鲁华工案的由来

1814年12月英美签订《根特条约》后,彼此逐渐废除了非洲黑奴贸易,但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还是在增大,于是掠夺华工出洋从事苦力即成为了废除黑奴贸易后欧美国家解决劳力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南美国家秘鲁也加入到了掠夺华工的队伍中来。

自1825年独立战争结束以来,秘鲁国内经济有所发展。随着国内政局逐渐稳定,秘鲁开始大量兴建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采矿业、种植园经济,以及开采鸟粪成了秘鲁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无论采矿、种植、开采鸟粪还是兴建基础设施,都需要大量的劳力,而秘鲁国内至1862年才有人口248余万,劳动力明显不足。为解决国内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劳力不足问题,秘鲁国会于1849年通过了《华工法》,开始鼓励掠夺华工[1]13

由于清政府禁止劳工出国,所以秘鲁方面只能通过非法手段强行掠夺华工,表现为或秘鲁人自己来华掠夺,或通过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将掠夺来的华工转卖给秘鲁。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通常都会先收买中国的“奸民”,让这些“奸民”通过诱骗或绑架等手段将与自己熟识的人拐到通商口岸,然后再装船运往国外,其中澳门是主要的中转站。被掠夺来的华工在船运过程中由于卫生条件差,许多人染病后被丢进大海,有的甚至因风浪而整船遇难,即便侥幸到达秘鲁的华工也大多从事危险的工种,而且待遇极差[2]。更关键是他们在到达美洲大陆之前就已经签订了类似卖身性质的合同,即使合同期满后还要被迫继续签约。

关于1870年前后秘鲁华工数量,迄今尚无一致结论。据容闳1874年上呈清政府的调查报告估算,1850—1870 年,秘鲁华工达“十二万有奇”[3]1403。李春辉、杨茂生《美洲华侨华人史》认为,1864—1873年之间有近15 万的华工通过澳门被运出国,其中绝大多数到了古巴与秘鲁[4]。瓦特·斯图凡特在《秘鲁华工史(1849—1874)》一书中判断,1849—1874年,约有8万~10万华工被掠到秘鲁[1]13。尽管史料缺乏而造成对1870年前后秘鲁华工的数量统计难以准确,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年被拐到秘鲁从事苦力的华工数量确实不少,人数大致在10万人以上,而且还可以肯定秘鲁是南美洲华工集中的主要国家之一。

惨痛的境遇引起秘鲁华工们的不满,他们一面进行反抗,争取权益,另一面则通过美国外交官员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清政府,希望能出面干预。鉴于中秘之间并无相关约定,秘鲁纯粹属于私自通过各种手段掠夺华工经澳门贩赴其国,而且为数极大,待遇极差,因此顾及颜面的清政府一改以往对出国华工轻视的态度。1873 年7 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致函李鸿章说:“闻秘鲁有凌虐华工之事,令将华人全行送回中国,并声明不准招工,方能商议立约。”并嘱李鸿章“于秘鲁使臣到津时与之逐层辩论,斟酌办理”[5]463。

二、李鸿章为交涉秘鲁华工案所作的准备

秘鲁华工们的呈辞是1869年4月转至清政府的,对清政府来说难度在于秘鲁得到法国等国的支持。此时,李鸿章已在政坛上崭露头角,虽不位高权重,但自1862年担任江苏巡抚以来的外交才干以及在洋务运动中的出色表现,还是让清廷高层对他颇为器重,由是1870年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如此一来秘鲁华工案的交涉便归入了他的职责范围。

早在19世纪60年代,李鸿章便开始关注海外华侨和华工出洋的问题[6]247。自接手秘鲁华工案以后,李鸿章便指派天津海关道陈钦与代理天津知县任尔等人在国内进行调查,并于1872年8月19日给朝廷上了《奸民诱拐人口卖与外洋船只量为变通办理折》,认为诱拐华工是“内地奸民所为”,且行为恶劣,危害巨大,“因被拐卖威逼致父子兄弟离散”的不在少数,“若审办稍迟,传闻稍讹,远近易滋惶,实际于交涉大局关碍匪浅”,因此主张严办“奸民”,“不论所拐系男妇子女,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但诱拐已成,应将为首斩决,为从绞决,由督抚提勘,先行正法”。另一方面则设法对尚未出洋的华工展开营救,“除饬该关道照会各国领事,严禁洋船水手人等在津买人”外,还将那些已被“送上轮船”的华工经查实交涉后“由洋行交回”[7]。

1872年当李鸿章获悉秘鲁掠夺华工的轮船“玛耶西”号在日本被扣的消息后,便立即建议清廷派使者赴日会审,“彻底根究,以儆效尤而保民命”[3]976。1873年7 月,他利用日本使臣副岛来华这一机会,向其详细询问了日本与秘鲁立约一事。从副岛的口中李鸿章得知“秘使乃牵及法、奥、荷、俄、西、葡、伊各国,树党援而张声势”[8]563,而日方态度坚决,坚持要秘鲁“肯遵日本法令,即与议约”[8]542,此也给李鸿章增添了信心。其时已知秘鲁将派使者来华,他开始密切关注有关动向,并事先拟定了谈判方针。他认为,秘使“来意无非为招工起见,若不招工自不立约”。但是秘鲁、葡萄牙等国贩运猪仔,危害极大,无约则无从追究,有约则或可“明设防闲”。如若准其议约,就必须利用这个机会,“严定招工章程,以除民害”。他预料秘鲁使者必定会“纠缠”,各国公使也必将“代为说项”,因此谈判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向总理衙门表示,要“恪承指示,内外一意坚拒”,“据理斥驳”,决不“稍涉游移”[6]247。

三、李鸿章与秘鲁使者交涉及中秘立约

为了保证秘鲁国内劳动力的需求,秘鲁政府打算通过与清朝立约的方式来解决华工招募问题,而清朝政府此时也想通过立约的方式来保障海外华人的利益。在秘鲁使者到达前,李鸿章与总理衙门已达成一致,准备“以礼相待,再与辩论公事”[7]162,事实上秘鲁使者到达后也的确受到了中国方面的礼遇。

关于李鸿章与秘鲁使者的交涉,首先得厘清秘鲁使者葛尔西耶乘船到达天津及双方最初往晤的时间。据李鸿章说“九月初二日,葛尔西耶乘轮船到津,初四日来晤,臣即于翌日前往答拜”[5]463。如换算成公元,即1873年10月22日葛尔西耶抵津,10月22日其先来会晤李鸿章,第二天李会访了葛尔西耶。作为当事人,李鸿章的记载前后吻合,明明白白,但有人说葛尔西耶抵津是1873年10月7日,甚至以为当天双方即开始了会晤,显然是把日期搞错。

关于双方的诉求,秘鲁政府给葛尔西耶的要求是推动建立秘鲁政府与中国政府间的直接、坦率和诚挚的联系,并使其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1]140。而清政府给李鸿章的任务是“令将华人全行送回中国,并声明不准招工,方能商议立约”[5]464。在葛尔西耶到达天津后的第二天,双方便开始了会谈。葛尔西耶表示,“华民陆续招往秘鲁有十馀万,”秘鲁方面“并无凌虐情事”,在秘的华人也都相安无事,所谓虐待华工一事纯属谣传,因本国政府素闻“谣传甚多”,特派其“来华议立合约,以期共相保护”[7]162李鸿章表示中秘两国未曾立约,在秘华工均为非法招募。葛尔西耶认为华工系自愿出国,没有理由遣返中国,中国若想保护本国侨民,就应当与秘鲁立约,并要求中国方面遣使赴秘鲁调查。李鸿章认为此事没商量,第一次会谈就此告终。

1873年10 月29 日,葛尔西耶“函送该国洋文公牍三件”,“内系新立雇佣华工章程”。李鸿章表示“秘鲁华民公禀受苦甚多,各国新闻纸亦有记载秘鲁凌虐华工情形”,现秘鲁“虽立有新章,恐未能实力遵办”,因此“仍照总理衙门照复英、美、各使大意”,要求“将所招华工全数送回,方可商办”[7]162。

1873年11 月13 日,双方进行了第二次会谈。就虐待华工一事,葛尔西耶“力为剖辩,谓同治八年、十年驻秘鲁华民转递的公禀不足为凭,即上年日本扣留秘鲁招工船只,亦无船主苛待华工确证”。其表示只要立约,“必当照约保护”。李鸿章表示在立约之前,须派使者到秘鲁实地考察。葛尔西耶于是威胁说“若不准立约,即行回国”[5]464

1873年11月15日,英国驻北京公使威妥玛拜访李鸿章,他此行的目的是来调停中秘之间的争端。他说“葛使来意甚好,原欲商议立约保护华工,若中国置之不理,必为各国所轻视,切不可任令回国,致难转圜。”[5]464李鸿章经过分析后决定做一些有条件的让步,表示先派员前往调查,然后立约。

1873年12月2日,葛尔西耶递上一份照会,称“华民在秘鲁者,保护与不保护,全系立约与不立约”,要中方给予明确答复,谈判再度陷入僵局。

1874年5月1日至6月16日,双方举行第三轮会谈。此时美国领事沙逊出面斡旋,他向李鸿章表示,除非中秘缔约,否则由此带来的利益中国将无法享有。他建议“以仅规定自由和自愿移民为内容的美国条款来代替有异议的移民条款”[1]165。对此变通中秘均表示可以接受,于是1874年6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中秘会议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

《专条》规定秘鲁须放回无合同或合同期满且自愿归国的华工,为监督此规定的执行,《通商条约》写明“大清国派总领事并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前赴秘国各处有别国领事驻扎地方,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秘国按待各国领事最优之礼一体相待”。关于常驻秘鲁的华人,《通商条约》规定“大清国与大秘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佣工,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其他非自愿的方法“均非所准”,“严行禁止”,尤其不准在澳门或其他各口岸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通商条约》还规定“拟于秘国各府地方凡有华民居住之处,即在该处衙门内设一汉文翻译官,以便通晓华民语言,随时保护!”[9]338

应该说中秘之间的谈判取得了成功,中秘条约的签订不仅为秘鲁华工的基本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对其他海外华工的法律保障也产生了影响,这其中李鸿章当然功不可没。

四、遣使考察与最终换约

根据《会议专条》,中方可“派员前往秘国,将华民情形彻底查办”[9]338,为此李鸿章积极物色人选准备赴秘考察。派谁前往,李鸿章认为应派一名既通晓中国文化又通晓西方文化的人前去,而且最好是广东人,因为秘鲁华工多数出自广东地区,于是容闳成为了李鸿章的首选,遂致电容闳:“今予即命汝至秘鲁一行,以调查彼中华工实在之情行。汝其速返哈特福德,部署一切,以备启行。”[10]131奉命之下,容闳迅赴秘鲁展开调查,“以迅速之手段,三阅月内即调查完竣”[10]131,并写成详细的调查报告,附有《华工供词见证》《秘鲁华工禀语》及“二十四张摄影”[10]132,该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为后来清政府在换约时采取的强硬态度提供了条件。容闳还建议派使臣驻扎秘鲁首都利马,以便监督秘鲁方面对条约的执行情况。

1875年7 月,秘鲁使臣爱勒谟前来换约,李鸿章提出秘鲁虐待华工一事与葛尔西耶当初的描述完全不符,并出示了容闳提供的24张照片等证据,爱勒谟见此“乃噤不能声”[10]132,而李鸿章则强硬要求秘鲁方面必须就此作出明确的答复。爱勒谟表示此行只负责换约,不商议条款问题,他要求中方立即派定换约大臣。李鸿章经过考虑,认为丁日昌熟悉洋务,“为洋人所敬服,若蒙特派该臣互换商办,似更得力”[11],果然丁日昌不辱使命,在换约的同时得到了秘鲁方面尽最大努力来保护华工的承诺。

秘鲁华工案的交涉是晚清外交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清政府以主动的姿态,采取近代外交方式并通过和平手段谋求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一件典型事例,也是晚清中国外交上的一次重大胜利。从事前积极准备,到交涉中据理力争,再到缜密遣使考察与换约,整个外交活动是为李鸿章所主导,虽然交涉过程显得冗长也不算顺利,但无论从过程还是从结果来看,对中方都是有利的,不仅保持了基本的原则和尊严,也获得了一个较为公正的结果。很显然,这种有尊严有成效的外交活动在晚清时期并不多见,而能够如此,李鸿章当属头号功臣。

[1] 瓦特·斯图凡特.秘鲁华工史(1849—1874)[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5.

[2] 家哲.华工在秘鲁[J].社会科学,1983(12):80.

[3] 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4:1043.

[4] 李春辉,杨茂生.美洲华侨华人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0:78.

[5] 李鸿章.秘鲁使臣议约折(同治十二年十月十八日)[M]∥李鸿章全集:第5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6] 苑书义.李鸿章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 李鸿章.奸民诱拐人口卖与外洋船只量为变通办理折(同治十一年七月十六日)[M]∥李鸿章全集:第5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8] 李鸿章.致总署论秘鲁议约(同治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M]∥李鸿章全集:第30 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563.

[9]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10] 容闳.容闳自传:我在中国和美国的生活[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

[11] 李鸿章.请派丁日昌商办换约片(光绪元年六月十一日)[M]∥李鸿章全集:第5 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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