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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视野之下的北朝家庭关系

2013-08-15邵正坤

关键词:宗教信仰伦理家庭

邵正坤

(吉林大学 古籍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12)

由于社会交往的相对封闭,古代民众多被宥于家庭和家族之内,而缺乏广泛的社会生活,家庭体现着绝大多数人的精神寄托。[1]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广泛流播,在这种社会环境的影响之下,家庭也难免受其影响。当时,除了少数跨村、县和乡邑的集会和结社以外,宗教信仰的传播和相关仪式的举行主要是在家庭之内完成的。这样就使得宗教成为血缘和姻缘之外,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精神纽带,与此同时,亦成为影响北朝家庭关系走势的重要因素。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或血缘而形成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家庭关系若总结起来不外两种,即姻亲和血亲。现代家庭日趋小型化和简单化,家庭关系也随之简化,而在中国古代,它具有格外复杂的内容。这是因为,除了中、小型家庭以外,古代社会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大家庭。这类家庭规模庞大,人口众多,代际层叠,在累世同居的情况下,往往直系旁系相杂,由此导致家庭关系的纷纭与复杂。

一般而言,家庭之内的人口数量、代际层次、夫妻对数,都是影响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首先,家庭关系的复杂程度,通常与人口数量成正比。家庭人口越多,家庭关系便越复杂。对此,美国社会学家波沙特总结出一个公式,即家庭关系数=N (N-1)/2 (N=家内口数)。这就是说,两口之家只有一种关系,三口之家有三种关系,四口之家有六种关系,以此类推,每增加一口人,相应地就会增加与原来家庭人口数量相等的家庭关系。北朝时期,百口之家迭见于史籍,其家内人际关系,可达千种。如范阳卢度世和北海密人王闾,家内各百口,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可知其家内人际关系至少有4950种。这个数字令人瞠目,却也较为直观地反映了大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复杂程度。

其次是家庭中的世代层次。家庭成员在世代中分处不同的层位,世代之间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隔膜。北朝时期,最为常见的是兄弟同居,除此以外,三世同居,即所谓的“大功同财”亦迭见于史籍。从有关文献来看,四世同居偶有记载,五、六世同居已较鲜见,七世以上则是凤毛麟角了。除了寿命的因素以外,主要是因为家内旁系亲属较多,容易横生枝节,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的动荡。北魏弘农杨氏的杨椿一家,就差点因此引起家祸。史载杨椿弟杨舒早卒,有一男六女,及终丧,舒妻元氏频请别居。杨椿因其子女尚幼,不许。元氏怀恨在心,诬告杨椿与杨津谋反。杨氏一家虽化险为夷,代价却颇为惨重[2](P1292)。

再次,家庭内部的夫妻对数,对家庭关系的发展方向也有影响。夫妻一般处于家庭关系的核心位置,大家庭内存在多对夫妻,每一对夫妇都是包括其子女在内的小团体的核心,核心越多,家庭关系越难理顺。从根本上说,大家庭之所以容易崩溃和解体,就在于这样的家庭内部存在多个中心,而各自的情感和利益关注又不尽相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便容易引发冲突。对此,颜之推颇有心得,他在《颜氏家训·兄弟第三》中指出,兄弟婚娶以后,“各妻其妻,各子其子,虽有笃厚之人,不能不少衰也。娣姒之比兄弟,则疏薄矣;今使疏薄之人,而节量亲厚之恩,犹方底而圆盖,必不合矣”。

此外,家内奴婢的存在,也对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说来,在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家庭中,以每一个主人为中心,都有若干婢仆跟随左右,侍奉饮食起居,天长日久,他们对主人的生活习惯,喜怒爱憎亦了如指掌。家内奴婢以主人的爱憎为指针,拉帮结派,党同伐异,也就势在必然。因此,在某些家庭当中,奴婢也成为家庭关系紊乱的不利因素。颜之推指出:

兄弟之际,异於他人,望深则易怨,地亲则易弭。譬犹居室,一穴则塞之,一隙则涂之,则无颓毁之虑;如雀鼠之不恤,风雨之不防,壁陷楹沦,无可救矣。仆妾之为雀鼠,妻子之为风雨,甚哉!

兄弟不睦,则子侄不爱;子侄不爱,则群从疏薄;群从疏薄,则僮仆为讎敌矣。如此,则行路皆踖其面而蹈其心,谁救之哉?……[3](P18)

即妻妾、奴婢乘间挑拨,可对兄弟关系产生影响。而兄弟之间发生龃龉,也会在子侄、僮仆中间引发连锁反应,致使彼此之间势如水火,从而给外人以可乘之机。

正因为影响家庭关系的因素众多,极易横生枝节,甚至导致家庭分裂,为了及时有效地消弭各种矛盾,北朝的很多家庭,尤其是奕世相承的世家大族,多以严格的法度持家,运用儒家的伦理道德作为调整家内人际关系的准则。而儒家所提倡的家庭伦理,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贞为核心内容,在家庭关系中突出强调尊卑观念,尊长同卑幼之间等级关系森严,与此同时,为防微杜渐,使家庭伦理内化为人的情感、信念,这一时期,家训、家诫风行于世。如被后世奉为家训之祖的《颜氏家训》开宗明义,在《序致》中即点明中心意旨:“非轨物范式也,盖以整齐门内,提斯子孙。”张烈“先为《家诫》千余言,并自叙志行及所历之官,临终敕子孙不听求赠,但勒《家诫》立碣而已。”[2](P1686)这不仅是整齐人伦的需要,也是为了对子弟进行道德示范,使其以有关伦理道德的要求为行检,营造出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以确保大家庭的稳定传承。

如前所述,中土的家庭伦理是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北朝时期,随着佛、道二教的广泛流播,这两种宗教所蕴含的教理、教义也开始向个体家庭渗透,从而对家庭关系产生影响。正如社会学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任何一种成熟形态的宗教都会有一套以至上神的名义确定起来,并通过赏罚喻示来保证实行的伦理体系,因而宗教律法和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强大的规范功能。”[4](P134)佛教和道教都蕴含着丰富的伦理资源,信徒不管皈依哪种宗教,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教理和教义的学习和熏陶,随着时间的推移,信仰本身所承载的伦理价值体系亦随之渗入,并且转化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成为信徒自我意识的一部分,其直接效果,首先便会在人际关系中显现。

以佛教为例,作为一种从印度传入的异质文化,它所反映和主张的伦常关系,与本土固有的道德理念颇多相悖之处,为了排除佛教在传播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便于经义的宣讲与流布,很多高僧大德在进行佛典的翻译和解释时,对于与中土原有伦常关系相关的部分,如夫妻、兄弟、长幼、主仆等,通过删、选、节、转等方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与转换。这种手法,就其实质而言,固然不乏对原有经典的扭曲,却可使其与儒家传统伦理相契合,便于信众的修习和接纳。[5](P260)举例说来,在“孝”的问题上,早期的汉译经典有《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善生子经》、《梵网经》等,译经者根据汉地的具体情况,对原有的经典进行了疏通和改造。与此同时,大力提倡“孝名为戒”的思想,宣扬“戒”、“孝”相通,行孝就是持戒。如《梵网经》所云:“孝顺父母师僧三宝,孝顺至道之法,孝名为戒,亦名制止。”而适用于在家信徒的戒律《优婆塞戒经》则以东、南、西、北、上、下六方,阐述众生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六种人际关系,其中涉及家庭关系的有长幼关系、夫妻关系以及主仆关系。在长幼关系上,要求子女供给父母衣服、饮食、卧具、汤药、房舍、财物,恭敬礼拜,赞叹尊重,而父母对子女也要承担某些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一者至心爱念,二者终不欺诳,三者舍财予之,四者聘为上族,五者教以世事”,涉及感情、财产、婚姻和教育等各个方面。由于夫妻是家庭的核心,该经典对于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更为细琐。要求丈夫对妻子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尽量予以满足,而妻子则要温良恭顺,善于持家,对宾客殷勤周到,对家内卑幼循循善诱,对家庭成员给予妥善照顾。上述戒律对于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除此以外,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经中对于奴仆之间的关系也未曾遗漏。要求主人对奴婢仁义爱护,提供衣食住处,疾病时给以医药,平时亦不得随意挞伐。奴婢则应对主人的恩遇心存感念,勤劳、正直、恭敬、忠诚,纵使家境败落,亦不轻易离开。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佛教中对于长幼、夫妻、奴仆之间关系的规定,都是双向的,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对于化解家内矛盾,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大有裨益。佛教正是通过与儒家伦理的有机融合,逐渐渗入世俗家庭的治家规范,并且通过有关经典,使其具体化和普遍化,成为全社会接受的仪轨。

道教在北朝一度拥有准国教的地位,发展势头迅猛,其对家庭关系的规范与维护,与佛教颇为相类。作为一种根植于本土文化的宗教,它对传统伦理颇多继承与延传,而且,这些伦理观念与道教本身所承载的宗教精神紧密结合,成为对信徒具有极强影响力与控制力的规范体系。[6](P148)如晋代《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提出:“道以冲和为德,以不和相克。……室家合和,父慈子孝,天垂福庆。”[7](P572-573)反之,若“室家不和,父不慈爱,子无孝心,大小愤错,更相怨望,积怨含毒”,则会导致“鬼乱神错,家致败伤”的恶果。以及“当户户自相化以忠孝,父慈子孝,夫信妇贞,兄敬弟顺,朝暮清净,断绝贪心,弃利去欲,改更恶肠,怜贫爱老,……弃往日之恶,从今日之善行,灾消无病,得为后世种民”。“种民”是积炼成贤,可得长生久视之人。经中宣称,只要父慈子孝,夫义妇贞,兄敬弟顺,家庭和睦,便有成为种民之可能。其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与儒家伦理如出一辙。北魏时,天师道的领袖寇谦之则在《老君音诵戒经》中,假借道教的至上神太上老君之口,针对当时恶人横行,人伦失序的社会现实,提出:“我今以世人作恶者多,父不慈,子不孝,臣不忠,运数应然,当疫毒临之,恶人死尽。”[8](P378)敦促人们恪守传统伦理,否则便会招致殃咎,言语中恐吓意味十分明显,却不难从中窥见作者的良苦用心。除此以外,与佛教相似,对于家内奴婢的管理问题,道教也有一套自己的规程。老君曰:“男女录生及道民,家有奴婢,不得唤奴婢,当呼字。若有过事,不得纵横扑打,但以理呼在前,语甲乙:汝有此事,应得杖罚,令受之。若责数,奴婢自当轧罪,无有怨恨之心。”以上规约,对于改善家内奴婢的处境,缓和主人与奴婢之间的矛盾与对立,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北朝时期,宗教信仰中的家庭伦理观念与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互相渗透,彼此交融,事实上,佛教和道教的教理、教义中所蕴含的道德说教相对于儒家的传统伦理而言,由于有宗教信仰的“神圣因素”作为支撑,具有更为强大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对于协调和理顺当时的家庭关系,也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助力。

宗教信仰不仅仅意味着制度和仪轨,也承载着伦理选择和价值取向,因此,相同的宗教信仰,可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黏合剂,使家庭成员通过日常的宗教生活聚合在一起,因而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而不同的宗教信仰,则有可能导致成员之间观念与行为上的冲突,甚至会引起家庭的分裂和解体。有鉴于此,拥有宗教信仰的家庭,在同另一个家庭缔结婚姻时,通常会将对方的信仰情况考虑在内,这从有关的造像记中便可窥其端倪。北魏神龟二年(519年)“崔懃造像记”,造像人题名中有东清河崔鸿、崔$、崔鷫等人,崔氏三兄弟参与佛教造像,表明他们都已归宗释法。而崔鸿之妻张玉怜,据其墓志铭记载,“推尚佛法,深解空相,大悲动心,惟慕慈善”[9](P319),亦为虔诚奉佛者。除此以外,北魏孝昌五年(529年)“元氏法义卅五人造弥勒像记”,造像成员中有邓恭伯和崔令姿二人,而崔令姿,据出土墓志的志盖显示,乃是“大魏征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南阳邓恭伯夫人”[9](P278),也即二人是夫妻关系,与此同时,亦秉持相同的宗教信仰。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居于统治地位,社会上畸重门第,世族的婚配对象,通常也局限于世族之内,但是,某些父母为了保持家内宗教信仰的统一,在为子女择取配偶时,甚至会将信仰凌驾于门第之上。据《魏书·崔浩传》载,崔浩之母卢氏,乃是卢谌之孙,而《晋书·卢循传》言:“卢循,司空从事中郎谌之曾孙也,娶孙恩妹。”陈寅恪先生研究后指出:“范阳卢氏与清河崔氏同为北方盛门,而与寒族之琅琊孙氏为婚,是只问信仰不论门第之明证。”[10](P155)

如前所述,“异教徒”之间联姻的可能性较小,这便减少了夫妻持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家庭成员在每日的朝夕相处中相互影响,特别是长辈对晚辈负有抚养教育之责,又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宗教信仰趋同的可能性加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的宗教信仰皆可保持一致,事实上,信仰在家庭内部发生分流的情况亦不鲜见。一个家庭之内,部分成员习染佛、道,而其他成员没有任何宗教信仰,抑或一部分成员崇奉佛教,而另一部分成员则归宗道法,所在多有。对一个虔诚的宗教信徒来说,向那些宗教信仰处于空白状态或者信仰状况与自己相异的俗众传布教法,以促其皈依,是其神圣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人们对异质事物的天然戒备,这种传播,往往会遇到难以想象的阻力。使此前绝无任何信仰的家庭成员得以染化,尚且会受到抵制,令那些“异教徒”同化于自己所持的信仰当中,需付出的努力更是可想而知。传教过程中的辛劳是一方面,由此引起情绪反弹,以及家庭关系的紧张与对峙,亦在所难免。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而言,兼崇佛道的家庭,可以同时获得两教的福祉,但是若考虑到信仰的诚挚性,“双重教籍”的可能性并不存在,“虽然文化和伦理完全有可能融合,但是每一宗教的真理都触及人的深层,乃至最终要人做出取舍抉择。不仅闪米特渊源的排他型先知宗教如此,印度渊源的吸收型神秘主义宗教也是如此,取向哲理的中国宗教也不例外”[11](P257)。因此,在虔诚的佛教徒口中,道教往往被指斥为“外道”,在狂热的道教徒那里,佛教则经常被贬抑为“鬼教”。从国家的层面来说,佛、道之间始终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无论佛教还是道教,都有压倒对方,取得独尊地位的企图。众所周知,佛教在北朝时期所经历的两次“法难”,起因便与佛、道二教之间的竞争有关,而这不能不对各自的信徒产生影响。

由于宗教信仰内部所暗含的排他性,不仅导致政治领域的废佛之议,在家庭的范围之内,也容易诱发成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而使家庭关系产生激烈震荡。一般而言,冲突爆发的可能性,与信仰的深挚程度成正比。如北魏平城时代的高僧释玄高,母亲出身于上谷寇氏,乃天师道领袖寇谦之的同宗,道教为其家族世所尊奉。而玄高之姐则“生便信佛”,玄高本人也是一个虔诚奉佛者。由此可见,玄高家内便存在佛教和道教两种信仰,玄高之姐还曾祈愿“门无异见,得奉大法”。“门无异见”,即希望家人在信仰上不再有歧异;“得奉大法”,即所有家庭成员皆归宗佛法。由此可知,处于不同宗教信仰支配下的个体,其思想和行为于日常生活中必有相互排抵之处。关于这一点,在上述例证中尚表现得比较隐晦,而北魏太武帝时期的宰辅——崔浩家的情况,无疑能够令我们看得更为清晰。清河崔氏虽然以世代奉佛著称,但崔浩这一支,至少在其父崔玄伯开始,便已由佛入道,崔浩本人亦秉承父、祖的宗教信仰取向,对道教怀有极为诚挚的信仰。寇谦之在北魏太武帝时的崛起,便与崔浩的大力推举不无关系。而崔妻郭氏,则是一个诚挚的佛教徒,崔浩还曾对其妻的宗教信仰横加干涉。史称郭氏“敬好释典,时时诵读”。崔浩见后,勃然大怒,“取而焚之,捐灰于厕中”[2](P826),由此可见,异教徒之间联姻对于夫妻关系的侵蚀。

总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必然对信徒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或隐或显的影响,而信徒思想与行为的变化,亦会在其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得到折射。不管各种宗教所秉持的基本教理、教义如何,其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和介入,最终呈现的结果皆可做如下总结:使家庭关系更为和谐、融洽,抑或与前者截然相反,令亲属之间的关系恶化,家庭生活陷入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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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寅恪.崔浩与寇谦之[M]//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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