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透视与反思

2013-08-15

长治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新闻媒介司法独立审判

张 枨

(中国传媒大学 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4)

有人说:“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出版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与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1]也有人说:“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起到宣传法制、监督司法权力运作、防止司法腐败发生的作用,但是如果对这种媒介监督不加以任何限制,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即媒介审判。”[2]

一、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or trial by public opinion)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paper),它是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这种裁判的方式并不遵照法律程序,而是通过媒介引导舆论,从而通过社会道德、社会道义等并不依照法律程序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进行所谓的“审判”。媒介审判一词是舶来品,源自于美国。美国对于媒介审判定义是:在法庭做出判决是否有罪的之前或之后,电视和报纸等媒介通过广泛的传播报道,形成公众舆论,对一个人的声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法庭判决。即是指由于“新闻媒体所做的报道形成了某种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干预、影响甚至妨害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3]

媒介审判就是媒体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在报道与评论相关案件时,失去了自身的中立与公正的立场,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影响社会舆论,对审判结果进行影响,这与法治社会的司法独立精神是相违背的,这种行为在实质上就是通过美化媒介自身的监督功能,进而扩大成为干预功能,对司法独立与公正进行干预。

(二)媒介审判的源头与形式

说到媒介审判,就不得不说媒介审判的源头——舆论监督。通常情况下,舆论监督通过社会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自身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从而对社会公共权力与生活进行监督。然而,对于每一个普通的公民而言,能最有效、最大程度、最为便捷以及最为充分地表达自身的意见与观点的方式就只有通过新闻媒介这一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并产生足以影响社会的舆论压力。因而,舆论监督成为公众表达自身观点、行使批评建议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新闻媒介之所以获得监督社会的权利在于社会公众为了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因此,享有舆论监督权利的新闻媒介应该有责任与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形成舆论力量的帮助。然而,由于民众在形成舆论力量的方面与新闻媒介存在很大的差距,广大社会公众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媒介则经常通过主动或被动的方式运用其能动作用来影响社会舆论,因此,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之中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但是,一旦新闻媒介对其自身角色定位产生错位,对民众的正确影响产生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舆论产生巨大偏差,媒介审判便是由于这种角色定位错误而产生的不当舆论监督。

而媒介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报纸可通过对于新闻标题的运用、新闻内容的细节描写与选取、评论文章的立场与观点、读者的相关反馈,甚至广告的选择等等方面影响社会舆论。而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新兴媒体,则通过新闻采访报道等活动对社会舆论进行影响。其中对于法庭庭审的直播尤其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在庭审的直播当中,摄影师对于灯光的运用、镜头的切换、景别的大小等方面,都可能会使得法庭主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呈现出不同的姿态,从而导致在画面表现上的倾向性,使得法庭审判被影响,形成媒介审判。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及其在我国的现状

媒介审判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发挥作用,因此其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施加其影响力:一方面,通过影响媒介引导社会舆论,从而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通过媒介虚假、不公正的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当事人形成错误的不良社会评价,或者通过揭露案件当事人的相关内容,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在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要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在这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也都是影响巨大且民愤极大的“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因此媒体便变身为民意的代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相关人进行全方位的舆论审判。

第二,媒体为了显示自身代表社会正义的公正形象,从而经常对被告方进行道德舆论审判。但是其往往选取一些偏颇夸张的事实内容,因此很可能得出错误的结果。

第三,新闻媒介报道的事件一般在社会上都具有重大性。由于新闻媒介之间的竞争逐渐白热化,因此一些媒介对于这些具有重大显著性与影响力的事件趋之若鹜,从而对于这些事件进行大量的长时间的报道宣传,有时甚至会进行一边倒的炒作,从而形成一种错误的舆论气氛,给民众以错误的信息,导致民众产生错误的认知。长此以往,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由于舆论的压力导致不公正的判罚。

第四,从审判案件本身分析,媒介审判报道的事件一般具有典型的公众性,媒体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与公共性和公益性有关,并受其制约,这是形成媒体审判的前提。

(四)司法独立的相关概念

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在内容上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在观念上,司法机关应该形成一种司法职业所应当共有的职业化理念。这种理念能够保证法官在审判类似的案件时不会做出纯个人的判断,而会结合相关内容与思维做出客观的判断。

其二,在制度上,司法机关应该统一行使司法权力,不受到立法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干扰,并且在司法系统内部要相互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拥有良好的法官保障制度。

以上两方面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国家所共同采用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述内容,是司法独立在我国的法律原则与体现,因此,媒介也不能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与检察权。

二、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干预导致司法不独立是媒介审判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我国,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很多表现为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媒体并不能直接左右司法审判,还需要以舆论的力量影响行政力量的介入。这就使得司法不独立往往被认为是由于行政干预直接导致的。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的独立,法官需要受到法院院长以及行政科的领导,并且由于法院的财政以及编制都受制于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因此,法院或多或少会受到行政部门或明示或暗示的干预,导致行政力量经常干预法院的审判。

而新闻媒介为了达到自身的某些目的,便通过自己强大的传播与监督作用,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促使行政干预的介入,对司法独立进行极大的干涉,从而产生了“媒介审判”。 因此行政干预导致司法不独立在许多情况下成为了媒介审判产生的直接诱因。

(二)媒介自身功能与特点是间接原因

媒介审判之所以与司法独立产生冲突,其间接因素就是由于它们各自功能与特点不同。

司法独立本身就对媒体的监督具有抵触性:由于司法机关的特点,就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到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故其本身自然不应当受来自新闻媒介的影响与干预。

然而,媒介的监督在另一方面自然会对司法独立造成侵犯:由于媒体自身的特性,追求具有吸引人眼球的新闻,新闻媒介对于司法不公、腐败的报道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为了引发民众的关注和不满,为自身带来社会与经济效益,再加上一些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在采访报道中不深入,缺乏与司法机关以及熟悉法律人士的沟通交流,导致其报道的内容片面夸张,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并致使在报道相关司法案件时媒介自然而然会有所偏颇。正是由于这种片面的舆论,从而使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形成了压力。

故媒介自身的这些功能与特点,是导致媒介审判的间接原因。

(三)民众意识是潜在深层因素

第一、在我国的历史中,民众就具有根深蒂固的舆论审判传统。人们总是下意识地认为只有犯了错才会被起诉,只要被抓就一定是罪犯。对于被告与犯罪嫌疑人,民众在潜意识中已对其进行了道德的审判,而“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原则还未在民众意识中形成。

第二、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民众自身缺乏法制意识,导致民众总希望通过媒介的进入使得司法判决对自身有利,却并不考虑是否会破坏法律程序与制度。

第三、民众的猎奇需求以及媒介的经济追求促使媒介哗众取宠报道,加上媒介自身定位错误,极易产生媒介审判。

故我国存在的舆论审判等司法传统与民众缺乏法制意识与媒介素养是导致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矛盾的潜在深层因素

三、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反思与解决途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媒介审判之所以产生的主要原因不是媒体误导舆论,而是司法机关并未做到内外部真正的独立,尤其是行政力量对于司法权力的干预,使得媒介可以通过借助行政力量对司法审判进行影响。媒介审判就是缘于司法的不独立,传媒在监督中出现对司法规律和特性的“僭越”现象,形成所谓矫正司法不公的“副作用”,如同行政干预一样。

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媒介审判,真正的解决途径是必须保证四种权力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媒介各司其职,明确自身的责任与定位,才能使得司法真正独立,民众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而不是一味地限制媒介的报道自由。要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促动传媒立法,明晰各方权利义务

传媒法律是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较为滞后和欠缺的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时候,要积极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于当前我国在媒体规范方面的法律缺失等问题,应当积极推进,加强立法。要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际上的法律法规先例与判例,结合中国本土的国情,出台相关法律,比如《新闻传播法》《传媒法》等,通过明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与合理性。

借助传媒立法达到的效果,是既要可以防止媒体为了某些利益,在法律案件结果出来之前,通过煽动性与偏向性的报道,歪曲案情,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也要防止政府机关等强势单位与个人利用所谓的“法律规定”打压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掩盖事实真相。

法律还应当允许并鼓励媒体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发表不同的看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通过各方不同的观点以及媒介对于案件的监督,促进我国法治社会与法学内容的进步与发展,并且能够有效地加强媒介监督,防止行政干预与司法腐败的出现。

(二)坚持司法独立,杜绝行政干预与司法腐败

司法机关必须获得真正的独立地位,使得行政干预无从下手。解决司法不独立的问题,主要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从体制上,改变司法机关变相听命于行政机关的现象。不仅要在业务上垂直管理,也要在人财物等方面,让司法机关独立于地方行政,独立于地方财政。

二是司法要杜绝自身的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现象。很多时候出现“冤假错案”并不是因为行政干预或者传媒舆论的压力,而是由于司法系统自身监督机制的失灵造成的。这需要司法系统提高对腐败的免疫力,加强自身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自身机制;并且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要加强信息透明与开发程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公正审判,取得公众与媒介的信任和理解。

(三)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加强监督与制衡

由于历史传统与政治体制的问题,导致我国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放大、滥用,而且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使得我国的法院与媒介要受制于行政力量。因此要想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衡与监督才是解决媒介审判的重中之重。

因此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行政权力对于司法独立的干预,就应当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法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进行监督与制衡,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使其无法对司法进行干预。这是真正解决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

(四)明确媒介自我定位,加强自身建设

媒介自身也应当做出努力。一方面,媒体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裁判者,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媒介还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与媒体自律,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遵守职业准则。

同时,还应当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自律。媒介要发挥其社会效益,必须明确自身的定位,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必须去除掉“审判者”的错误定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出媒介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推动作用。

(五)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与媒介素养

公众是媒介审判中被影响与利用的主要对象,媒体通常通过各种夸张、渲染、片面等方法来引导受众,使广大公众的不理性的民意朝着媒介所希望并且规划好的路线发展。因此处理好受众的问题,是解决媒介审判的又一重点。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媒介素养,让大家自觉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做到多听多看,“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从而提升自己的媒介素养,不轻易受媒介的鼓动,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防止媒介审判的发生。此外,广大民众必须逐步强化法制意识,形成一个法治国家公民所应当具备的思维方式,而不是我国历来传统的“有仇必报”思想,接受世界文明的司法思维与素质。

从根本而言,保证四种权力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媒介各司其职,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媒介素养不断得到提升,建立在媒体审判背后的真正内涵——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才可能真正达到良性互动的理想效果,媒介审判才会得到有效地遏制与预防。

[1]张学群.关于司法独立的制度性思考[J].理论前沿,2002,(4).30-32.

[2]刘建华.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影响之探讨[J].山东审判,2004,(2).59-61.

[3]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6.

猜你喜欢

新闻媒介司法独立审判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如何让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网络新闻媒介人力资源管理探析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广播电视新闻媒介面对海洋格局的报道机制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转型期我国新闻媒介公信力缺失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