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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相关问题研究

2013-08-15任侃健

关键词:结婚登记使领馆驻外

任侃健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在我国,结婚是指男女双方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的形式是登记制度,即通过在有关部门登记进而缔结婚姻,不同于国外有些地区施行的仪式制。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在我国已经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承认,而是按同居进行处理。

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国内民政部门或者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实质要件,否则,即为无效婚姻。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1]

二、涉外婚姻中的结婚登记

(一)域外结婚在国内的效力

第一种类型是中国公民(包括出国人员)之间在国外结婚。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的,原则上应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如居住国不承认领事婚姻的,或者中国与该居住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境内有效。《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出国人员要求在境外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居住国不承认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出国人员可回国内或在居住国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应予以承认。但是,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种类型是华侨之间或者华侨与内地居民在国外缔结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之规定,缔结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应属有效。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考虑到华侨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他们在居住国结婚,应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

第三种类型是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国外缔结婚姻。依据《法律适用法》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且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共利益,即认可其在中国境内的效力。

第四种类型是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国外缔结婚姻。依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国驻外使领馆不予受理。

以上几种类型基本涵盖了中国公民域外结婚的可能情形,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民域外结婚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基本上承认其在国内的效力,有利于防止“跛脚婚姻”的出现。[2]

(二)涉外婚姻国内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不同于国内结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此类结婚登记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此外,中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同意的情形下,也可以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关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做了列举说明,一般包括身份证明及无配偶的证明。

第一种类型是外国人在中国结婚。《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即若当事人所在国承认其国民在外国登记结婚的效力,相关部门可以为其登记。

第二种类型是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或者外国人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此种情况下,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办理即可。

第三种类型是出国人员在国内的婚姻登记。出国人员以留学生及外派国外工作的人员居多,基于出国人员的特殊情况,依据《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出国人员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出国人员应递交的材料包括护照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人员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3]

以上几种类型基本涵盖了涉外婚姻国内登记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凡是涉及到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提交简体中文译本;当事人未提交的,视为没有申请。

三、涉外婚姻中的离婚登记

鉴于婚姻诉讼繁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涉外婚姻中,若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协议,以非诉讼的方式通过登记解除婚姻,无疑能够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便利。[4]在我国,涉外婚姻的离婚登记在程序上与一般协议离婚不大相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国人员之间的离婚登记。根据规定,若出国人员是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在国内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若存在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情形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第二,华侨、华人之间的离婚登记。华侨因其本身居住在国外,理论上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离婚对其较为方便,但考虑到华侨离婚的复杂性,相关部门在《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对于满足协议离婚登记条件的,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国内居住的,登记离婚的机关应为国内居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若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登记机关原则上应为居住国的相关机关,这种情形下我国行政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

第三,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这类离婚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婚姻登记条例》。若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机关办理的,我国行政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

综合考虑,离婚登记遵循“在哪儿结婚,在哪儿登记离婚”的原则,并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按照当地的法律及风俗习惯进行婚姻登记。总体而言,只要婚姻登记在国内机关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是能够进行协议离婚的。

[1]白涛.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2]戴小冬,徐峙.论国际私法中的跛脚婚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3]张晓丹,秦波.涉外婚姻缔结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16).

[4]仲玉楠.浅谈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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