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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13-08-15

长春大学学报 2013年8期
关键词:教育培养实务法学

季 敏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政法部,安徽 芜湖 241000)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一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文将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作为当下法学教育主要任务之一[1]。可以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现行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创新,也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

1 法学实践教学之现状分析

所谓法律实践教学,顾名思义是指法学院(系)为实现法科学生之培养目标,整合校内外的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和法律社会实践活动所构成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般而言,法律实践教学着重强调对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其教学内容与形式较为多样化,不仅包括校内实践教学如案例讨论、课程实训、模拟法庭等教学环节还应包括校外一系列的实践教学活动。目前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正处于起步阶段,各校虽均设置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但实际教学效果尚待提高,具体分析如下:

1.1 实践育人的观念未深入人心,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早在2005年,张文显教授就曾提出了“实践育人”的理念,即以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理论知识和间接经验为基础,通过激发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开展与学生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各种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促进他们形成高尚品格、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新型育人方式[2]。遗憾的是,虽时隔数年,实践育人的理念仍未能在高等法学教育界深入人心,法律实践教学未能得到全面、深入的实施。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众所周知,科研水平是当前高校评估体系中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当前高校教师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指标,基于如此巨大的科研压力,许多学校及教师均把主要的心思、精力投放于学术研究之上,对于实践教学则是流于形式,应付了事。其二,基于多年中国式的教育传统,不少法科学生认为只要把法条和老师课堂中所述观点了解记住,就能顺利通过毕业考试,拿到毕业证,因此对于实践技能课程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自主参与热情不高。加之近年来法学就业形势严峻,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忙于准备各类考试,根本无暇顾及法律实践操作。

1.2 法学实践课程缺乏科学合理的设置,内容陈旧、形式单一

目前,国内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大体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这五个模块,除实践课外,其他基本均为理论课程,法律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不仅如此,就实践课内容来看,也主要以课堂案例教学、校内法律活动(如模拟法庭等等)为主,这又将法律实践约束于书面阶段或模拟阶段,学生难以参与到实际处理之中;而最为开阔视野的毕业实习阶段,由于一般实习期时间较短(两三个月),往往是学生刚刚进入角色,工作有点起色,实习也就结束了,故而法律实践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我们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学校教育资源有限,法学专业属于新兴文科专业,国家拨付的实践经费相对较少,尤其是普通地方高校要想大力发展法律实践教学,兴建设备完善的校内法律实践基地实属不易。其二,校外实务部门参与积极性不高。要想学生能参与到真正法律实务之中,这需要校外实务部门大力支持。从笔者法学教育经验来看,多数校外实务部门对此态度完全依据自身利益而定,能够带来利益的,就接受;不能带来利益的,就婉言谢绝。故而,多数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际并无太多法律实践教学的空间。

1.3 法律实践型教师严重匮乏

法律实践教学的推进需要一大批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参与。目前,各校普遍缺乏这样的教师团队,因此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出现了一名教师带几十名学生的现象,学生无法得到全面的或针对性的指导,教学效果明显降低。这一症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学校在招录、考评教师时往往重视其学术研究水平而忽视其实践操作能力,学校的博士、教授基本都是学术型教师,从校门到校门,缺乏实务操作经验;其二,未建立完善的绩效奖惩机制,结果导致了教师指导学生实践花费精力较多却得不到相应合理回报的情况出现,这使得一部分具有丰富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主观上也不愿意指导学生实践。

2 法学实践教学之目标指向

反观域外法治发达的国家,我们发现法律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突出。如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就在各法学院普遍设置了“法律诊所教育”(Clinic Legal Education)课程,目的就是通过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学生的方式,通过指导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3]。英国的大部分法学院推行“三明治课程”(Sandwich course),在四年的学习期间用一年的时间分四次到有关的公司和事务所实习和工作[4]。

英美各国法学教育的成功之处在于明确实践教学目标,让学生与法律实践紧密接触,学生在实践中领悟法学真谛。因此,结合当前国内实际,我们认为要充分发挥法律实践教学之效能需首先明确其目标即以理实并重为原则,强化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体分析如下:

2.1 坚持理实并重原则

《若干意见》着重强调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对此学者纷纷展开讨论,拷问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教育部提倡法律实践教学的观点并非将法律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对立起来,矫枉无须过正。人们常说“理论联系实践”,也就是说理论与实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没有理论指导之下的实践则是盲动,即使实践也很难得出什么真知。只有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走理实并重之路,才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学教育。

2.2 强化校外法律实践

传统法律实践教学一般限于校内教学,其形式表现为课堂讲授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等,而校外法律实践往往流于形式。政法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建设法学专业在国内法学教育之中为数不多,由此国内法学教育便出现了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律实务部门不了解国内法学教育现状,无法将实务中出现的亟需解决的难题与法学院(系)师生进行交流、研讨,及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理论界不了解法律实务工作近况,导致法学毕业生去了实务部门之后感觉很不适应,学校所学知识用不上。这一问题症结在于对法律实践教学目标判定不明、理解过窄。法律实践教学应当实施多元化教学,范围不限于狭窄的校内,还应存于广阔的校外环境之中,在教学中应整合教育资源与社会法律资源,搭建起“高校—实务部门”对话交流平台:让法律实务人士走进校园,了解法学教育现状,传授法律实践技能;让高校教师与学生走出去,了解法律实务,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理论难题,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使得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双双受益。

2.3 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若干意见》中提出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方案,即法学教育主要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类型法律人才为主,其中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可以看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引导法学教育职业化应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方向。该培养方案的确立有着深刻的教育背景。从国内法学教育规模上来看,法学教育发展快,规模大。全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5]。而从当前就业层面来看,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式严峻。据麦可思公司发布的《2012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法学专业再次上榜被评为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出现这一热一冷现象与法律实践教学的缺失不无关系。如今法学毕业生虽人数众多,但法律实践技能娴熟,令实务部门满意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却并不多见,这是造成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因此,法律实践教学须紧扣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为纲,改革创新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为社会提供卓越法律人才。

3 法律实践教学之改革创新模式

3.1 科学合理的进行课程设置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是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坚持理实并重原则,既要体现法学的内涵与基础知识又要突出法律的时代性与实务操作性。对于基础知识我们要应遵循学习规律,循序渐进铺展开来;对于法律实践课程则要至始至终贯穿于法学教育之中,不能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关于实践课程,笔者有如下建议:第一,鉴于当前高校普遍实行模块式教学,建议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学实践技能模块,开设与法律实务息息相关的课程,如公司上市与资本运作、演讲与口才、文书写作等课程,为学生开展法律实践进行知识储备。第二,在日常专业理论课教学中增设课程实训环节。课程实训可针对本门课程实务特点,安排1-2周时间(一般宜安排在课程进行大半、学生对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之后)开展诸如经典案例师生研讨、相关案件法庭观摩及评析、相关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活动,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法律分析及判断能力。第三,可开设《检察理论与实务》、《法官理论与实务》以及《律师实务》等系列实践教学讲座,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担任主讲人讲授实务办案技巧及心得体会,加深学生对法律实务的理解,树立学生远大的法律职业理想。

3.2 改革毕业实习制度

进入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是学生大学期间所学法学知识的一次集中运用,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重要途径。由于诸多原因,国内实习制度开展不甚理想,笔者建议作如下改善:

(1)关于时间安排。第一,国内法学学生见习一般安排在临近毕业之时,称之为毕业实习,但由于近年来就业形式严峻,学生即将毕业之时大都忙于准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诸多考试,无暇顾及毕业实习,有的仅仅是找个单位盖个章了事而已。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客观需要,法律见习不应安排在毕业之际,应适当提前如放置于大二或大三阶段。第二,法律实习期应适当延长。目前,各校安排的实习期一般均在2-3个月,不少实习单位及学生反映实习期过短,实习生刚刚熟悉工作,便要离开工作岗位,难以深入法律实务工作。笔者建议可效仿英国“三明治课程”做法,适当延长法律实习期,以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

(2)关于制度建设。目前,对于毕业实习各校普遍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实习效果评价制度。通行的做法是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给予学生评语和评分,校方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缺乏有效参与、指导与监督,长此以往,必将给实习制度带来隐患。建议在学生实习期间,校方与实习单位深入合作,由校方委派实习指导教师来实习点上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实习动态,给予学生帮助与指导,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与实习点指导教师共同给学生打分,建立起学生实习双评价体系。

(3)关于实习范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法学教育界定为通识教育,认为“应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1]。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学实习单位范围扩大,不仅包括传统实习单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延伸至公司法务部门、涉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等。

3.3 改进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目前,模拟法庭法律实践教学在我国各法学院(系)推广已久,各校对这项实践教学形式反映较好。但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由于缺乏一定庭前培训,学生进入实际模拟阶段往往是背台词,走形式,

对于案件之精髓难以把握;还有由于模拟法庭人数、场地限制,只有部分同学参与,很难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等等。对此,笔者建议:其一,加强庭前培训。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想开展卓有成效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必须重视庭前培训,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就成立了模拟法庭训练营,对学员进行分期培训培养学生书写诉状、当庭辩论等技能,还会邀请国际国内知名的模拟法庭专业教练对营员进行系统和专业的训练,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6]。因此,在模拟法庭开课之前,基于各校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给予学生进行诸如司法程序、辩论技巧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其二,实行开放式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应调动起学生学习热情,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其中,故应广泛开展校外交流与合作,实行开放式教学。如开展校内模拟法庭比赛,择其优秀团队参与至校际间模拟法庭比赛;邀请知名法律实务人士来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进行指导、点评……。开放式的教学模式既能彰显当代大学生的蓬勃朝气,又能激发了学生学习热情,吸引更多学生参与其中,较易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3.4 大力发展法律诊所式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由于这种教学模式可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直接与真实案件相接触,极大缩短了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因此它已成为了颇具全球影响力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我国自2000年秋季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包括北京大学在内7所高等院校首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7]。目前,许多高校都已经准备或正在准备建设自己的法律诊所,这项教育模式在我国得到较为普遍的推广。

在这项教育模式推广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尤为关键,亟需解决:

(1)实践型师资团队的构建。结合上文可知,办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前提是高校内要有一支既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团队,没有这样的一支教师队伍参与,兴办法律诊所犹如纸上谈兵。由于诸多原因,各高校普遍匮乏这样的师资团队。解决这一难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高校内部要打破固有成见,改革不合理的考评机制,支持鼓励法学教师适当的从事司法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的实践技能;另一方面学校还应采取“走出去”的方针,积极引进法律实务专家来校讲学,汲取最新的法律实务成果。

(2)法律诊所案源的积累。法律诊所能否持续开办并得以发展关键还在于诊所是否可以提供源源不断的案件可供实践学习。在律师职业高度市场化的今天,商业领域案件竞争日趋激烈,而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案件却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情形。据中国法律援助中心网站统计(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全国每年法律援助案件呈递增状态,2011年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超过80万件,2012年度则很可能超过百万件。面对如此庞大的案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均存在着注册律师数量减少和人员缺编等突出问题[8]。我们认为对于还未走出校门的法律学子来说参与商业竞争获取案件的可能性不大,各校开办法律诊所应从实际出发,寻求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公益组织合作,积极开拓法援案源和公益案源,为法律学子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2013-01-28].http://www.moe.edu.cn/publicfi les/business/htmlfles/moe/s3875/201204/134451.html.

[2]张文显.弘扬实践育人理念 构建实践育人格局[J].中国高等教育,2005(3):7-9.

[3]李傲,Pamela N.Phan.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2008.

[5]张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目标与定位[C]∥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39.

[6]周世中.走出象牙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的研究与实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52.

[7]周鹏,叶倩倩.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创新[C]∥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6.

[8]数字回顾法援十年[EB/OL].[2013-01-28].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2-09/12/content_3998332.htm?node=4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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