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本土化重构路径探微①
2013-08-15李海娟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2期
李海娟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5)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作为舶来品,勃兴于上世纪60 年代,具有纠纷解决的合意性、互利性和平和性这个当代世界最为认同的价值。这为小微企业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支点和视角。但我国ADR 的实践必须立足于乡土中国的传统与现实,进行本土化重构,以非常适合于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及法治需求。
一、摒弃诉讼全能主义,推行小微企业ADR
(一)摒弃诉讼全能主义,树立合意、合作、多元的纠纷解决理念
首先,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和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及法律与诉讼的先天不足决定了ADR 存在的内在合理性与外在正当性。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民主法治的推进,中国进入了陌生人社会和权利觉醒时代,人们以法律为武器为权利而斗争,甚至将权利等同诉讼,有点矫枉过正,导致现有的纠纷解决观念、方式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张力。因为“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1]博登海默也力证,运用调解或仲裁会减少因法律僵化而导致的一些弊端。正因如此,一些西方国家以尽可能避免诉讼为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
其次,ADR暗合了中国古代和合文化传统与现实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ADR 的发展反映并催生了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即从对决对抗走向对话协商,从两败俱伤走向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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