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我国探望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2013-08-15赵志敏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生活
赵志敏
(山西省工贸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基于亲子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体而消灭。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及家庭解体和重组的频率不断加快,探望权人不能顺利探望子女的状况也频频出现。我国的《婚姻法》虽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一个空白,但还存在法律条文简单粗略、不利于实际操作等弊端。下面就探望权主体之完善作以下建议:
第一,子辈对父辈的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是一项双向权利,即父母、子女都应享有。首先,父母的离异本来就是对子女的一种伤害,孩子的成长过程当中是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但是由于父母自身的原因作出不得不分开的决定时,孩子便成为离婚中最大的受害者,所以要实现对离异环境下子女的最大保护就应该顾忌子女的权益实施——探望,否则探望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其次,子女有会见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权利,孩子想见父或母的心情是急迫的,也是生理和心理所必需的,不能因父母离婚而被剥夺。同时子女还享有不接受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不仅仅要顾及父母的要求,更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要求,尤其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这个阶段的孩子已经有了自主判断力,若其不愿意被探望,则不可以强加,这样只会给孩子蒙上心灵的阴影;最后,子女往往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依靠法定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尤其是在重大节日、子女生日、寒暑假等特殊日子里,探望权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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