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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伯格的公正团体法在我国学校德育中的应用

2013-08-15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科尔伯格

张 莲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科尔伯格是美国著名的道德心理学家和道德教育家,他提出了著名的三阶段六水平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在道德教育方法上,其倡导的“道德两难法”也被广泛应用至今,但科尔伯格后期却转向了对“公正团体法”的研究。对公正团体法的内涵模式及操作模式进行概述,再对其在我国集体主义大背景下的学校德育的应用环境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其在我国学校德育中的应用策略,对提高我国学校的德育的实效性有着重要意义。需要明确的是,笔者认为公正团体法只适合在小群体间实施。因此,下文中的公正团体法都是在这种语境中使用的。

一、什么是公正团体法

1.提出背景。在道德教育方法上,早期的科尔伯格倡导道德两难讨论法,后来他发现道德讨论法“犯了一种心理学的谬误”,是一种单通道模式,仍然不能从总体上解决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的关系问题,并且讨论的程序十分复杂,不易实施。由此,科尔伯格开始探讨新的道德教育方法。

1969年科尔伯格在以色列集体农庄上的一所中学进行调查研究,研究表明,这所学校的规则是学生们在共同的集体生活实践中讨论制定的。经过共同讨论制定出来的规则或纪律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的统一,具有绝对的权威,集体中如有成员违反这些规则或纪律,则会受到整个集体中包括成人和同伴的指责。为验证这种道德规范制定的有效性,他对儿童进行了测验,结果表明,此地儿童的道德发展得分比其他地区犹太儿童要高。以色列集体农庄的教育精神转变了科尔伯格的观点,为公正团体法的产生提供了最初的实践模式。为进一步发展其公正团体法,科尔伯格对一所监狱的女犯人用此法进行改造,结果大获成功,此后,科尔伯格还对剑桥卡面里奇中学的附属学校、纽约市布鲁克莱恩中学以及波士顿市斯卡斯代尔中学的选择学校进行试验,结果都肯定了公正团体法的对提高儿童的道德认知水平的作用。

2.公正团体法的内涵及实施模式。公正团体法是指在一个共同生活、共同合作的团体中,以团体成员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为目的,实践师生民主参与制度,营造良好的团体氛围,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团体成员的道德判断能力,养成道德行为习惯的一种道德教育方法。公正团体法是基于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第三四个阶段提出来的,其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使学生成为好的社会成员或好公民”。它着重强调的是学校公正和民主的道德氛围对学生道德发展的影响,这与其此前的道德两难法单纯强调促进学生的道德判断阶段的发展有很大不同。他认为,学校应根据道德教育实践来确定道德教育的目的和方法,从而在实践中研究和提出道德教育理论。

公正团体法主要通过师生的民主参与,创造一种公正的团体氛围,进而促进个体的道德发展。它要求参与人数一般为60至100人,设有固定委员会,各成员达成契约以规定每个人的责任、权利,教师和学生的责任和权利基本相同,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现直接的民主管理,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正团体的组织结构是:第一,设常设机构公正团体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对团体规则和规范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第二,在团体大会外,设核心小组会议。由为数不多的学生、教师代表参加,职责是决定议事日程和需要讨论的问题,核心小组成员并无特权,与其他团体成员一道参加团体会议。第三,设顾问小组。由教师、专家和几个学生组成,就1-2个重要的道德问题进行讨论,以把握团体的方向。第四,设纪律委员会。由两名教师和一名学生组成,主要听取违纪事件和人际间的非礼行为,对初犯人员进行教育,对多次违规者进行惩罚。

二、公正团体法在我国学校德育中的适用性分析

来自于以色列农庄的公正团体法在科尔伯格的改造和推进下,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功,也成为了影响美国一时的道德教育方法。它与我国长期的道德教育模式倡导的集体主义精神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公正团体法可以为我所用,用以提高当今学校德育的实效。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偏向集约型的混合德育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有一种道德观念被确定为主流道德,这种主流道德所倡导的价值标准是社会主导性的价值标准,但同时也存在其他的多元的价值标准作为补充;制定这种价值标准的权力是相对集中的,但也不排除部分权力的分散存在,也就是不排除道德主体间经过相互认同而确立的道德标准;其传播方式以自上而下的纵向传播为主,但同时存在主体间的互相认同的横向传播方式、这种模式下的大多数的德育结果是可控的,预期的目标一般是可以实现的,但也有部分是处于失控状态,不可预设其方向的发展,也不可预知其结果的产生。科尔伯格的公正团体法实际上就是一种集体教育方法,其最显著、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要建立各种管理组织,鼓励学生民主参与,营造一种民主的道德氛围。在民主管理过程中,发展学生的集体或共同的价值意识,把集体力量作为一种教育资源,实现学生自治,并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学会对集体和个体的发展负责,实现对道德主体的主体性培养。公正团体法重视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并为行使这种权利创造各种机会,提供组织保证。这种民主决策过程,既锻炼了学生在生活中处理复杂情境下的现实道德问题的能力,又培养了学生在平衡自我利益和集体利益时关心公共利益、适当抑制自我利益的意识。这种集体和公利意识有助于实现道德自律,同时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利他精神和集体责任感做出成熟的道德判断,并具体化为各种道德行为,达到以社会责任为取向的道德发展水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道德教育模式主要凸显的是集体主义精神,这与公正团体法所注重的“公正”“公平”等所传递的利他精神和集体责任感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一方面,集体主义成为了道德主体调节自身行为的内在标准,特别是在各学校中,集体主义更是成为了学生追求的道德目标;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也得到良好贯彻,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学校里,群体间在作出决定时都采用民主集中制。这一切所营造出来的道德氛围非常有利于公正团体法的实施,同时也为公正团体法的实施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三、公正团体法在我国学校德育中的应用策略

1.学校在制定道德规范时应遵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原则

在我国学校实施公正团体法,首先要做的就是使制定道德规范的权力相对分散化。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我国近年来具体的道德规范都是由国家政党对道德内容进行筛选而确定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使我国拥有了权威的公共道德标准,但由于这种权力过于集中,最终导致道德规范变成一成不变的条条框框,学生作为道德主体本应具有的主体性被限制和束缚,道德教育也逐渐变成了毫无生气的说教。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使道德规范制定权力相对分散化,即道德规范在制定时经过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之后,还应再经历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在这个双向的过程中,不应否定自上而下的过程,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但同时也不应抹杀自下而止的过程,否则将导致德育的僵化,这也是所谓的“相对分散化”。这种相对分散化主要是通过德育方法的改变来实现的。这就要求教师在传授道德知识的时候,不是简单地单向讲授,而应让学生通过对某个具体的道德规范进行实践后,再由班级或更大的集体进行讨论,以论证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一项班规的制定不应是教师一个人说了算,而应是班级同学在平时的班集体活动中总结出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则,通过大家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进行通过,教师在这里扮演的是组织者,而非绝对的决策者。只有经过这个双向过程,学生才能真正认同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进而恪守自己认同的道德标准,学校道德教育才能成为活水之源。

2.注重隐性课堂,发挥道德氛围的教育潜能

科尔伯格认为:“道德行为通常发生在社会或团体背景之中,背景则常深刻影响个人的道德决策。个人在真实生活中的道德决定总是在团体规范背景或团体决策过程中作出的,并且,个人的道德行为常是这些规范或过程的函数”。基于这样的认识,科尔伯格特别重视隐性课程所营造的道德氛围的作用。隐性课程主要是指学校的管理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道德氛围,其关键是课堂与学校的管理规则以及师生之间的关系交往中是否体现了公正原则。发挥隐性课程所带来的道德氛围的作用,无疑是公正团体法带来的又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德育方法,它可以作为我国专门的德育课的有力补充。学校要充分发挥各种教学课中的“载道”作用与“渗透”作用,倡导教师以身立教,既为经师,又为人师,注重校园文化氛围的教育作用等。这种道德氛围的影响因素可以借助感染、暗示、模仿、从众、认同等社会心理机制,加之受教育者内在的归属动机、受暗示性、无意识性等心理特征,潜移默化地在受教育者心理得以渗透、凝聚和内化,不受时空限制,自发地发生作用,在润物无声中强化德育的效果。

3.给学生以更多的道德角色承担的机会

公正团体法强调个体的民主管理权利,这是针对传统管理的弊端提出来的,传统的管理制度只是单方面由学校对道德问题作出决定,学生排斥在管理过程之外,只有盲目地服从。他们对学校作出的决定不会感到责任感和道德上的义务感,有的只是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必须服从或避免惩罚。因此,学校德育应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更多道德角色承担的机会。角色承担又称社会认知,即个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想到他人的态度,意识到他人的思想和情感,设身处地从他人角度看待问题。学校可以通过让学生实际扮演特定情境中特定的道德角色,实际处理和解决问题,如通过“干部定期轮换制”等方法让学生选择扮演不同的道德角色,明确自身在集体中所具有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这样,学生不仅可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把自己的道德认知化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对自己所认同的道德标准进行检验,也能坚定执行心中道德标准的理念,更能在这种道德实践活动中锻炼自身在面对复杂道德情境时的道德实践能力,并且进行与他人的道德角色互换,进而形成一种利他精神和集体责任感。这是实施公正团体法的目标所在,也是学校道德水平的提高之道。

[1](美)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的哲学[M].魏贤超,柯森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2]魏则胜.道德教育的文化机制[J].教育研究,2007,(6).

[3]田贵华.科尔伯格“公正团体法”对我国德育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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