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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与西方犯罪控制理论的比较分析

2013-08-15杨在平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学犯罪预防

杨在平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理论研究室,山西 太原 030006)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中,有着极其丰富的预防犯罪思想,这些思想与西方犯罪控制理论虽然没有时空上的一致性,但存在着内在的契合性,为此,将二者进行比较,并得出有启发性的结论,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

一、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

我国关于犯罪预防的思想可谓历史悠久,无数的思想家围绕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思索,其思想起点是夏、商、周。夏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天罚”观,以替天行罚者的姿态来制裁犯罪者。这种“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到了商朝时进入高峰。在“天罚”思想掩盖之下,殷商的刑罚以野蛮、残酷著称。西周统治者仍然用“天命”、“天罚”思想来论证自己的统治以及刑罚的合法性。但对以往一味强调“代天行赏罚”手段进行了矫正,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刑并用”、“德主刑辅”为制裁与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出现了一批重视法律的政治家,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和邓析等。以先秦儒家与法家为代表的犯罪预防思想就在这样一个良好氛围中形成。儒家代表孔子把犯罪原因归结为贫富不均、仁德缺失,主张通过富民政策及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法家代表商鞅则把犯罪根源归结为“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主张通过施以“重刑”预防犯罪;儒家另一代表荀子提倡通过修身与政治教化并举、经济与文化共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等方式来预防犯罪[1];道家代表老子提出禁贪欲去智诈,除恶政废恶法,脱贫困永不战等相应预防措施。

从学理上讲,犯罪原因是犯罪预防的前提,只有认清犯罪原因,才能提出预防犯罪的良策,诸子百家深谙此道,将两者紧密结合,建构了我国古代的犯罪预防思想体系。南宋朱熹在完善以儒学为主,糅合儒、法、道的新儒学体系过程中,继承了儒、法、道的犯罪预防理论,通过综合分析并结合自身所处的时代,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犯罪办法。

首先,朱熹认为人欲是导致犯罪的根源。为此,他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他认为,采取德礼政刑综合为治、互不偏废的办法可以消除人欲,在具体运作中,应以德礼教化为主,以政刑为辅,同时亦根据气禀薄厚分别施以德礼政刑四种方式:对气禀最厚者施以道德感化,对气禀厚者施以礼制教化,对气禀薄者施以政治约束,对气禀最薄者施以刑罚制裁。

其次,朱熹认为恶政恶法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恶政主要表现为纲纪不振。纲纪不振即指体现封建三纲五常原则的社会等级秩序遭到破坏,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纲纪不振造成名分不正而犯罪,二是纲纪不振造成民心涣散而犯罪,三是纲纪不振造成世道衰微而犯罪。对此,朱熹提出通过振纲纪、改善恶政、厉风俗、整顿世道来预防犯罪。而恶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繁之弊,二是执法不中,三是重刑轻罪。

最后,朱熹认为贫富分化是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他通过总结历次重大的农民暴动指出:正是因为贫困,有些人无法生存遂铤而走险,沦为盗贼,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经济是基础,人如果没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就会为生存不惜犯罪。为此,朱熹提出了一系列恤民的具体措施,他主张开源节流,以缩小贫富分化,预防犯罪。可以说,朱熹提出的主张具有跨越时空的合理因素,朱熹可谓是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的集大成者。

二、西方犯罪控制理论

西方犯罪学中的控制理论,是指用社会控制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一组理论。犯罪的控制理论假定,驱使个人犯罪的动机,是个人人性中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们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自己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们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或控制自己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2]695社会控制理论认为,行为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受传统行为模式约束的强度。如果个人的社会约束比较强,其各种行为的选择都会受制于社会规范;如果个人的社会约束比较弱,那么,他的行为就比较随心所欲,不受社会规范的影响。社会控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社会约束是节制每个人心中欲望的重要力量。一旦社会约束消失或减弱,欲望横流的犯罪行为就会增加。当代犯罪学控制理论的哲学根基源于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作品与思想。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团结、社会结合是把社会上的人们凝聚在一起的黏合剂。反之,“如果社会团结不被开发出来、不被维系住,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就会滋生蔓延”[3]184。也就是说,当社会控制不完整、不完全有效时,遵纪守法不是我们所期待的结果;而各种犯罪行为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才是符合人性、自然而然的结果。在迪尔凯姆看来,道德代表一种约束,是个人与他人的黏合剂。这种约束,无论是从个人心理上讲还是从社会生活上讲,都是必不可少的。个人的一举一动受到他人的束缚或牵引,这就是控制个人行为的“道德”,所以道德就是规范行为的重要力量。可见,迪尔凯姆主张道德来自外在控制,这种控制不但有助于个人心理健康,也有助于维系社会生活。

早期犯罪控制理论学家奈提出了一套系统的“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论”。在奈的理论里,他明确指出,犯罪学理论不是要找出犯罪的原因,而是要找出犯罪为什么不更加普遍的原因,换句话说,要找出不犯罪的原因。即犯罪学需要解释的现象是个人为什么服从规范,而不是解释个人为什么违反规范。奈想解释为什么很多人不犯罪,即使明知犯罪对满足自己欲望更有利,还是坚持不犯罪。为此,他提出三种预防犯罪的社会控制方式。第一种是“直接控制”。例如,父母对不听话的小孩施加处罚或威胁,对听话的小孩加以奖励。第二种是“间接控制”,例如,小孩遵纪守法是因为他们不想让他们深爱着的亲人失望。第三种是“内在控制”,亦即以发展青少年内在良知、良心或罪恶感来防止其作出越轨行为。奈认为,以上三种控制力的原动力是家庭,因此其理论可称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论”。另一位著名的控制理论学者是雷克利斯,他提出了犯罪的“遏制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个人为了维持正面自我形象,通常会尽力抗拒从事违法或犯罪的行为。雷克利斯指出,其他抑制个人从事犯罪的力量还包括以下三项:内在的推力、外在的压力和外在的拉力。内在的推力是指每个人心中的不安、不满、敌意、叛逆、心理冲突、焦虑以及及时行乐的本能,这些本能每每在心中骚动,把个人推向违法或犯罪之路。外在压力是指个人面临结构压力,迫使其选择违法或犯罪之路。外在拉力是指结交越轨伙伴、生长在犯罪亚文化或越轨团体中,即外在产生一股拉力,把个人拉出常轨,拉进犯罪的旋涡中。遏制理论是当代西方犯罪学中有影响的理论,它吸收了关于犯罪原因的心理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的优点,推动了对促使个人实施犯罪内部人格力量的分析,同时也考察了塑造个人动机和人格的社会文化力量。因此,几乎所有重要的犯罪学著作在论述犯罪学理论时,都会提到遏制理论。

在此,我们重点提及一位有关西方犯罪学控制理论学说的大师级人物,他就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赫希在他的著作《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其理论的完整性超越了前述各种控制理论的分支。该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受到削弱的结果。[4]129赫希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联系”。他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任何人都会犯罪。社会联系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社会控制理论有四大要素,即依附、承诺、参与和信念。这些要素可以用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1)依附。依附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情感联系。其中对父母的情感依附最为重要,只要孩子依然深爱父母一方或双方,只要孩子对父母的情感依附度高,就不容易犯罪。此外,对学校的依附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学校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主要取决于少年对学校的依附程度,取决于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2)承诺。承诺指个人对传统活动的投入,不论是追求高学历,还是追求致富或是成名等。那些愿意投入传统活动的人之所以不容易犯罪,是因为犯罪会有碍于他们获取“功名利禄”。一个人对传统活动越投入,越怕失去已取得的成就,也就越不会犯罪。(3)参与。参与是指每个人花在正当活动上的时间的多寡。所谓正当活动指的是诸如阅读、做功课、宗教活动、家庭休闲活动等。参与正当的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犯罪活动。(4)信念。赫希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共同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是其受到削弱,就有可能作出越轨及犯罪行为。可以说,个人在某一方面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越密切,在其他方面与社会的联系也会较为密切。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具有实证性、广泛性、可操作性等一些明显的优点,尤其是该理论中的依附、承诺、参与、信念等关键概念都有较为客观的指标和量度。社会控制理论是20 世纪后半期产生重要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之一,它已经“取代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而成为控制理论的主要形式”[2]713-714,在犯罪学中具有突出的地位。

三、西方犯罪预防与控制理论与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的比较

西方犯罪学理论认为,对于犯罪预防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包括一切防止犯罪、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活动,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将特殊预防和犯罪再犯预防排除在犯罪预防概念之外。广义的犯罪预防除含有犯罪发生前的预防外,还包括犯罪发生中和犯罪发生后的打击与改造措施等。这一理论的奠基人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他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主张将以社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刑罚替代措施以及预防犯罪再犯的个别化措施均纳入犯罪预防体系。[4]130这种“预防就是一切”的广义犯罪预防思想,虽然在西方国家犯罪学界占统治地位,但更为严格限定犯罪预防活动的狭义犯罪预防概念正逐渐受到重视。有学者指出,犯罪预防是指对犯罪的事先防范活动和措施,具体说是指有助于消除犯罪原因、避免犯罪发生的社会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发展方面的各种活动与措施。它着眼于犯罪原因的消除和犯罪的避免,使犯罪无从发生。[5]

中国古代的犯罪预防思想博大精深,而西方犯罪预防理论基于西方犯罪学派林立的客观现实而略显杂乱无章。在笔者看来,二者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1)西方犯罪预防理论主张所实施的措施和计划的主要目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而不是其他社会性的各种措施,人们通常把发展经济和实施一些社会福利性措施也视为预防措施,这是让人难以苟同的。因为这些措施从本质上讲是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的一般性社会措施,因而并不具备犯罪预防的特定性。而在中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中,主张通过富民政策、开源节流恤民、缩小贫富差距等措施来预防犯罪。(2)西方犯罪预防(狭义)理论认为,防止犯罪行为的措施或者行动应当在行动发生之前介入而不是在其之后,事后性的镇压、追究、惩罚等干预措施则失去了预防的本意;而在中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中,法家主张“以刑去刑”,用重刑治理犯罪,从而预防犯罪再次发生,一方面使犯罪人失去再犯的可能性,以实现特殊预防;另一方面,警戒社会上具有犯罪欲念的潜在犯罪人,以实现一般预防。(3)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重视道德教化,将明德慎罚、礼刑并用、德主刑辅作为预防犯罪与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认为德治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而西方犯罪预防理论更多地从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教义出发去警戒潜在的犯罪人以实现犯罪预防。(4)中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主张采取政治、经济、法治、思想、文化等多方面措施,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提出德礼政刑综合为治,共同预防犯罪;而西方犯罪预防理论相比较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在犯罪综合预防理论上则有较大差异,如有学者从横向的角度提出了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三道防线交叉结合的预防模式,还有学者从纵向考虑提出了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和被害预防五道防线的预防模式。[6]犯罪综合预防的理论不仅需要有较强的理论性,而且还需要有现实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现实的犯罪预防实践。

我们再具体到西方犯罪学中的犯罪控制理论。如前所述,从法律学理上讲,犯罪原因论是犯罪预防论的理论前提,只有认清犯罪原因,才能提出预防犯罪的良策。而控制理论主要是指用社会控制的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一组理论。笔者认为,控制理论用社会控制的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既有助于我们认清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犯罪预防的思想火花。在笔者看来,由控制理论所提炼出的这些犯罪预防观点与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在以下几方面有相似相近之处,详而言之:

其一,在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看来,道德联系代表一种约束,代表个人与他人的黏合剂。这种约束,无论是从个人心理上讲还是从社会生活上讲,都是必不可少的。个人的一举一动受到他人的束缚或牵引,这就是控制个人行为的“道德”,所以道德就是规范行为的重要力量。而中国古代文化讲求的“道德”则强调各种美德,通过个人修养,在自己的社会角色里乐知天命,理想道德自然形成。如孔子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从而预防因仁德缺失而导致犯罪;朱熹认为后天之道德修养可以转化先天气质之薄厚,气质之薄厚的转化又可以改变人欲之大小,因此朱熹特别注意道德修养在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可见,迪尔凯姆所讲的“道德”与我国古代文化讲求的“道德”在含义上大体相近,只不过迪尔凯姆所主张的道德来自外在控制,这种节制不但有助于个人心理健康,也有助于维系社会生活;而中国古代文化讲求的“道德”则强调对自身的内在控制与束缚,即所谓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其二,控制理论所论述的“人欲”,也和中国儒家的有关教诲有异曲同工之效。儒家学者认为,私欲,又叫人欲、物欲,是人人都有的,不能完全抹杀它们的合理性。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孟子也指出:“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但是,对人欲要提防,不能任其发展,否则,就会“奸邪并出”,犯罪频生,因此,朱熹竭力宣扬“存天理,灭人欲”。

其三,先秦儒家、法家和道家均认为人性原因和社会原因是导致犯罪的两大根源并都提出了道德、法治、政治和经济各种预防措施。而赫希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也强调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只不过他认为社会对个人约束的强弱可以预防犯罪。他假设,每个社会都有一套组成传统道德秩序的信念,犯罪或不犯罪是由个人社会约束上的差异造成的。社会约束弱的人,比较自由自在,当诱惑出现时,比较容易跟着诱惑走;反之,社会约束强的人,会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使自己无法摆脱社会道德对自己的束缚,因而不会犯罪。

其四,社会控制理论首先特别强调个人对家庭(特别是父母)、对学校和对同辈朋友的依附,如果个人与这些人、这些群体的感情联系紧密的话,就会对预防犯罪大有裨益,从而会大幅度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其次,个人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志向越高、在获取地位更高的职业方面的志向越高,他就越不希望用非传统的越轨活动破坏自己的目标的实现,也就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犯罪等越轨行为。最后,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与游手好闲相伴而生,参与正当的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从事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这些有关预防犯罪的理论可以说与我国古代传统的犯罪预防思想一脉相承。如前所述,儒家代表荀子主张将德治与法治有效结合,德礼政刑综合为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共同防止犯罪。由以上内容观之,西方犯罪学中的控制理论与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既有些许差异,也有许多内在联系。把我国古代有关犯罪学的思想融入西方犯罪学理论中,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较好解决我国犯罪学发展中存在的西方犯罪学本土化问题。

四、启示

在对西方犯罪学中的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理论与我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进行比较之后,笔者认为,比较的目的就是为了求同存异,西方犯罪预防理论与中国古代犯罪预防思想既有较大差异,又有很多内在联系。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犯罪学一般把犯罪学当作纯粹的西方学科,从而未致力于挖掘中国文化中有关犯罪学的论述;而大陆地区的犯罪学一般把西方犯罪学和中国古代有关犯罪的论点割裂开来,分别介绍。”[3]346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要把中国古代有关犯罪学的思想融入西方犯罪学理论中,以提高犯罪学的研究质量和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水平。同时,把中国古代有关犯罪学的思想融入西方犯罪学理论中,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犯罪学发展中存在的西方犯罪学本土化问题。

虽然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相比较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西方犯罪学还有继续向它国学习的必要,但是,一门学科要获得自己的生命力,也需要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的情况,形成本国特色或特征的理论,这也就是西方犯罪学在我国的本土化问题。而把中国古代有关犯罪学的思想融入西方犯罪学理论中,二者求同存异,便可以很好地为西方犯罪学在我国寻找到理论支撑与历史链接,从而加速、催化西方犯罪学理论朝着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的方向转变。而犯罪学的本土化,就是使西方犯罪学的合理成分与我国本土社会的实际相结合,增进其对我国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我们自身特色的犯罪学理论和方法的一种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可以说,犯罪学的本土化对于我国犯罪学研究和解决我国犯罪问题都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学习西方犯罪学知识并重视其向本土的转化,必将使我国犯罪学的研究与域外犯罪学的研究同步发展,从而可以构建同一学术平台,加强国际间犯罪学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使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占得一席之地。

[1]李洪斌.论荀子的犯罪预防思想[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3).

[2]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3]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1.

[6]刘晓梅.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犯罪防控研究[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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