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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房产档案信息的反腐功能和两个效益的关系

2013-08-15纪明鸿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
关键词:权属信息服务

纪明鸿

(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1)

一、网络热词的功与过

2012年10月10日,媒体称,广州市城管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某及其家人名下在广州番禺区、南沙区共有21套房产,被网友戏称为“房叔”。2012年11月22日,广州城建系统退休人员李某被曝有24套房产,被网友称为“房婶”。2013年1月11日,福建证监局原副局长田某一家被曝拥有16套房产,被网友称为“房嫂”。2012年12月27日,媒体报出90后女孩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某女儿翟某某在郑州拥有11套经适房。此后陆续报出翟家一家4口均有两套户口、名下共有31处房产,被网友称为“房妹”。还有诸如“房姐”、“房媳”、“房祖宗”等。随着多套房产信息的曝光,许多官员应声而倒。让“房产信息查询”附带的反腐功能格外引人注目。也让人对“房产反腐”充满了期待。而“房产反腐”的背后都与房产信息系统和社会诚信系统的缺失有关。因此,业界对怎样处理好房产信息管理与开放的讨论愈加强烈。[1]

研究者提醒我们:房产档案信息的基本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和交易安全。“过度强调‘反腐’功能,可能两样都做不好。”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房产信息的“查询”这一功能仅限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除此以外只有纪委和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才可以用。

为此,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专门为此作出规定:“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第十六条也规定:“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二、如何处理房产档案信息保护与公开的关系

2013年2月1日,我国实施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其中,对个人敏感信息,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2]

而事件的另一面则是,2013年2月《山西晚报》刊发了一篇名为《太原:个人房产信息不提供对外查询服务》的新闻稿件。尽管文中并未提及不提供对外查询是否妥当的字眼,但是,不难看出媒体对房产档案信息公开的关注程度和这则新闻背后包含的深意。[3]

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房产档案信息的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中的一种。房产登记中的一些信息的确可以用来为“反腐”提供便利,但一味强调它的“反腐”功能,那势必影响到它的主要功能。不仅反腐不成,反而连普通百姓正常的房屋信息安全也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后果就是不仅现在有些“贪官”不敢去登记了,而且有些地方已经有老百姓因为担心个人隐私被泄露,也不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了。如果大家都不去登记的话,房产的交易、抵押和转让等市场流通行为就难以继续,就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转。所以,只有在有条件地开展房产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以人查房”作出约束措施,规范“以人查房”行为,才能使房地产市场继续繁荣发展。

房产档案信息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把握好房产档案信息的保护与公开的“松紧度”呢?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其一,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在房地产档案信息快速实施数字信息化转化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建立房产数字化信息档案系统、未来持续维护此系统。包括海量新档案的不断增加、新的查询功能要求、各级各类网络的交互和共享等工作、硬软件设备更新等等相关工作的开展,都需要高额成本的投入。因此,认识房产档案信息的商业价值、明确其市场属性及制定合理制度来有效利用房产档案信息,是未来必经的发展之路。

其二,房产信息档案这种商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因为携带个人或企业私密或商业信息,而得到相应程度的需要保护。因此,在房产档案信息“公开”操作中,必须采取“分人公开”、“分部门公开”、“分级公开”等信息公开限制制度。相关制度的制定,需要多部门联合商定、需要参考市场运行经验、需要符合管理部门相关制度、日常操作和维护等工作要求。面向不同部门,可以公布的信息级别也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其三,房产档案信息公开收费制度的制定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服务社会管理、服务市场运营和服务百姓等社会属性。也就是说,房产档案信息商品化、市场化运营,根本目的是服务社会和大众,仅是利用其具有的商业价值来科学调控其使用及其发展。

三、努力创造出“两个效益”双丰收的局面

这里提到的两个效益是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档养档”“齐头并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利器。根据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4]笔者认为,要搞好房地产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向房产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迈进,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不妨从以下几点做起:

首先,在实现房地产档案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房屋产权登记与档案信息知识,通过举办实物、图片和展等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提炼档案文化。把房地产档案馆推介给社会,扩大该档案馆的知名度。深入开展咨询服务,探索房地产档案新的开发利用方式。设立专人、专职的房地产档案查询、接待、借阅工作,多工具、多渠道地服务好用户。

其次,积极开展编研,为“以档养档,有偿服务”的工作指针奠定理论基础。要积极选拔、任用、培养一批懂业务,善经营,有想法的复合型人才。为新形势下的房地产档案信息资源的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工作作好人才储备。[5]

最后,一定要加强学习并贯彻《档案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把好关口,严防泄密等问题的发生。另外,要严格按照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批复,建立详细的房地产档案信息查询、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禁止高收费、乱收费等现象。最大程度地服务于民、取信于民。[6]

总之,在网络飞速发展、人民维权意识空前高涨的今天,我们从事房地产档案的工作者,只有通过不断学习贯彻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努力地采用高质量多层次的有偿服务,促进档案管理升级,增强档案部门吸引力,寻找它们的契合点,才能最终取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1]张棻.不动产统一登记,拦得住“房 ×”[N].北京晚报,2013-3-18.

[2]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S].2013-2-1.

[3]张磊.太原:个人房产信息不提供对外查询服务[N].山西晚报,2013-2-19.

[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S],2007-1-1.

[5]孙安定.浅谈”以档养档”[J].山西档案,1993(5).

[6]张秀萍.房地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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