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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私人生活事件中的行动策略

2013-08-15刘中一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私人生活家族权力

刘中一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81)

在乡村社会实际上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理性”,一切冲突和纠纷的行动往往会仰仗于私人生活领域的经验。在这个意义上,仅仅针对乡村私人生活领域而言,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无讼”还是很有道理的。那么,在乡村社会私人生活领域中,当一方的权利或权益有不同的主张或看法而与另一方发生纠纷时,可供他们选择的事件行动方式有哪些呢?也就是说他们在私人生活事件中的行动策略是怎样的呢?有研究者指出所谓农民的行动策略,意指农民行动所遵循的原则与规律。大体来讲,中国农民的行动策略,其一是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的。其二是特别关注公私的差异(贺雪峰,2006:1)。但是,由于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其中既有时代的差异,也有地域的差异,很难一言尽之。本文应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基于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真实案例,全面剖析了一个华北乡村在私人生活事件中展现出来的行动策略。

一、个案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和解释乡村私人生活中的行动策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个案,并重点通过剖析个案的具体过程来认识、理解乡村人们处理私人领域纠纷的过程,进而理解私人生活中的行动策略。

L村①位于华北平原东部,是人类学家偏爱研究的那种典型的小乡村。全村83户,324人②。长久以来,主要依靠种植为生的村民们的日子过得也并不富裕。在L村,不仅“爱情”并不是婚姻的必然前提,而且婚姻也不是个人的事情,更不是爱情的必然结果。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这个村庄的婚姻缔结还是有着不小的现实意义。因此,L村夫妻之间的情感空挡,也成为了产生“乡村通奸”的客观条件和外部诱因。

在L村,性道德的结构二重性体现得十分明显。当地村民们在性道德方面对男女的行为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对男性比较宽松,对女性比较严厉。仅就通奸为例,L村村民们指责通奸事件中女性当事人的经典称呼就是充满侮辱性的“破鞋”,但是,在同类语言类型中,却找不到一个与“破鞋”相对应的词语来称呼男性当事人。对此,当地村民直言这种事情罪在女方。

在L村,违反性道德的后果历史地看也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例如,若有人不遵守规矩,并且是被动地、被勾引地与村里社会声望、社会地位比自己低的情夫或情妇发生性行为,本来是极不道德之事。但是如果他(她)能中断婚外性关系,重新回归家庭,那么村子里的人都会觉得他(她)的行为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但是即使是同样的这件事情,同样这个人,如果主动地与村里社会声望、社会地位比自己高的情夫或情妇发生性行为,被发现后就将背负一生的恶名。

总起来看,L村的婚姻文化或者性道德文化是一个同时缠绕、交织着理性与非理性;禁欲与纵欲现象的复合矛盾体。这种矛盾因素的多元复合,让L村的婚姻或者性道德秩序往往呈现出一种既紧张、又松弛;既规律、又失序的状态,由此不仅给文化与权力在其中的运作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间接地诱发了下面的故事:

L村里一名三十多岁的已婚女性——李三儿家③和本村一名四十多岁的已婚男性——李仁新④私下相好许久,几经权衡,商定私奔。非常滑稽的是,和很多类似故事的情节如出一辙:女方先期“逃”走后,男方思前顾后并未践约。没多久,女方被丈夫家族出面“接”回……

在乡村社会当中,事件越早、越顺利地得到平息,对于社会关系的伤害就越可能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同时,乡村的人们一般都信奉家丑不可外扬。因为,既然地缘不可更改,低头不见抬头见,那么村落成员就有可能长期的荣辱与共。而一旦“为了一个事件“撕破了脸皮”,断绝了继续交往的可能性,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交往成本急剧递增,社会基本的交换合作网络也将会解体。甚至村落内原有的矛盾还有可能被激化。所以,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消除事件引起的双方的敌意,尽早地使事件矛盾得到平息。

二、分析

在乡村私人生活事件中,由于当事者之间存在着难以为外来观察者所察觉的种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使得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策略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切正如新功能主义者亚历山大认为的那样,“行动只能在高度结构化的内在环境的关系中发生,行动受文化系统的规范,由人格来激发”;另一方面,“人格与文化规范并不能穷尽个人的主体性的内容”。(亚历山大,2003)这表明,在事件的过程当中,当事人的行动策略是一种应变行为,是一个包括了权衡、选择和不可预料的过程。

1.当事人的博弈

在私人生活事件中,当事人所选择的行动策略往往首先是根据自己所处的乡村道德结构中的位置,进行自我和对方的道德评判和估量。建立在这种道德评判基础上的行动策略选择是一个充满了内在紧张的过程。无论对哪一方,他们既要考虑对方的选择和行动对自己的影响,又要考虑自己所要(所能)达到的目标和可能付出的代价。

李仁新理亏,最盼着事情早点行动,这事都拖了这么长,过些日子他的闺女就要出门子啦,再不行动,那叫什么事情,让人家来接媳妇的婆家人看李三儿在那里指着鼻子骂仁新吗?这个肯定是不行的。再说了,李三儿好不容易没有再来李仁新家里闹事了,李仁新可是要抓住这个机会,只要李三儿不再找自己的麻烦,这事儿,他只有认栽了……⑤

在行动策略博弈过程中,行动者是通过行动策略的制定和选择来展现相互之间力量的较量和权力的争夺。在这起事件中,虽然表面看起来当事人双方利益追求的目标不同。但是,实际上,两者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持家丑不可外扬”。

李三儿本人是不愿意赔钱就了结了这件事的。他就有一根筋,认准了要把李仁新送进监狱,他觉得这样他才能真正出气,他丢失的面子才能找回一些。可是你想想都是这样的哥们,我们能让他那么做嘛,那样,人们不是骂李三儿不懂事,而是骂我们整个家族都是不懂事,不要面子。

在这个环节中,行动策略的选择不仅是各自的面子的一种维护,而且一定意义上,也是双方对控制对方的权力的一种争夺。因为双方的选择是对即时即地必须做出决断的具体事件的可行性、可能性和可取性的一系列的判断,而且任何一方在面临重大选择时把握了行动选择结构,他就能够对其他参与主体产生影响,并掌握行动选择的主动权。这在上面的这个回合的交锋和行动策略博弈中,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由于李三儿一方的坚持,在无奈的情况之下,李仁新托人再次捎话给李三儿:

我不是不给李三儿赔钱,我确实是实在没有能力支付一万元的赔偿。过些日子我闺女就要结婚了,我不能把她的钱给花了吧,我现在顶多拿出五千块钱,多来实在没有,李三儿如果想要就要,不想要我也没有办法了,如果他不信我,可以让李三儿直接到法院起诉我,让公安局来抓我。李三儿不是总想让我去坐法院嘛。我可以成全了李三儿……

显然,李仁新不是真想去坐监狱,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还没有严重到触犯国家法律的程度。之所以那么说,正是因为他知道即使是李三儿把自己告到了法院,法院也不会立案,他也不会被抓起来⑥。李仁新很清楚按照国家法律,自己和李三儿家的行为并不构成可以国家法律进入的先决条件,我国并没有一些专门惩治通奸的条款。由此可见,在李仁新眼里,国家法只是一个用来和李三儿在“交易”中侃价的砝码。

如果李仁新真的因为这件事情坐了监狱,就算可以出一口气,可是那样一来,李三儿家族和李仁新家族的仇疙瘩就结大啦,到时候也说不定村里的人们会因为同情李仁新坐监狱,怪李三儿家族不能大局为重,不懂事,不看事……

面对这样一种情境逼迫,李三儿只有两种可以选择的行动方案,一是继续地不依不饶,坚持把李仁新送进监狱;二是见好就收,顺势作罢。显然,第一种方案并不可取,因为这意味着自己会在村里人眼里显得有点得理不让人,一旦被人觉得自己做过了头,使自己原来所获得的理解与同情就会失去。第二种方案就是等于主动地在这场较量中认输,不仅丢人,而且也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主动权。因为自己已经把要把李仁新置于死地的“豪言壮语”吹出去了,这时候如果不声不响地作罢,脸面上有点挂不住。但是,当时的情形下,他们好像又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

这回真是没有想到,李仁新还有这么两下子……李三儿家族这一边这回可要坐蜡了,李仁忠哥俩儿可是真的不好办啦。

行为者之间的行动策略博弈过程中(从理论上讲意味着不存在着一贯的、独霸的权力支配关系),是可能发生权力支配关系流变的。也就是说,在这起乡村事件中本来在权力支配关系上强大的李三儿可能变得孱弱,失去主动权;而本来在权力支配关系上孱弱的李仁新可能在某一点上变得相对强大,占领主动权。在这里,必须重视乡村文化与权力结构对这种盛衰逆转的影响。由于在乡村社会,人们普遍地信奉“冤家宜解不宜结”,而且对国家法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一定情况下,这可以成为“蒙骗糊人”的手段。只有在这样的场景中,理亏者在另一种意义上才可能成为强者,而有理者(即使有理者是曾经被人们普遍同情的受害人)反而成为弱者。这种双方的强弱关系的变化,历来在民间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就有所表现,即所谓的“要钱没有,要命就这一条”,而事情一旦发展到了这个地步,当事人原来的强弱关系就有某种微妙的变化和流转。

2.家族的角力

双方家族第一次坐在一起已是事发二十多天之后,参加者都是当事人亲缘关系比较近的家族成员。也许是因为双方都感觉事情很丢人,都更愿意把事情局限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之内。同时,双方家族还有一点共识,就是双方都不想”权威”的介入,家族自身的力量就能使得事件“私了”。

这种事情真闹到那个地步,对谁也不好呀,你说真把李仁新弄到监狱去,哪有什么好处,这样两家,两边这个仇就永远解不开了,……就是李三儿真想把李仁新弄到监狱里去,李仁新家族的这些人也不会同意的,那样,以后他们也没有脸在村里生活。

在乡村社会,“私了”除了调解事件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消除事件引起的双方的不快和敌意,使双方的关系和感情可能恢复到事件前的状态,至少减少见面时候的尴尬。如果事件不能通过双方家族的协商得以调解,特别是如果双方为了一桩还有调节余地的事情而打官司,就等于双方不仅“撕破了脸皮”,断绝了继续社会交往的可能性,不仅仅意味着自己可能因此丧失掉对方以及其家族在村庄政治中对自己的支持⑦,而且等于主动地压缩了自己一方的家族成员在村庄中的政治空间。

为了以后还能见面,打交道,我和三伯伯主动去找他们的,想把事情说开了……当时在李仁忠那里……也没有行动问题,就那样算了……人们都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李三儿太不讲理,不能两头都占。打了李仁新,还要李仁新给他赔钱,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我和李仁忠说能不能这样,让李仁新少赔一些钱,两千块钱就了了这件事,以后,谁也别找谁的麻烦了……他们非要坚持按照老辈子规矩,都什么年代了,还说什么老辈子规矩……

按照乡村惯例来说,“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既然李仁新在前面被打了,那李三儿家族在提出赔偿要求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个事实,在赔偿数额方面酌情减少。但是,李三儿家族却对此一点也不买账,他们坚持应该重责。一般来说,乡村事件会被置于特定的场域中,调解和调解的依据就是当地的地方性知识。正是在此基础上,才使得体现着乡村社会“国家法”并不能成为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准则,因为不管是强势还是弱势的成员,总是试图援用一切可能的地方性知识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使地方性知识在有利于自己一方利益的情境中得以呈现。

……我们没有想到他们这么不给面子……让我们这些人的脸都不知道往哪里放……这是瞧不起我们这一股子的人,看来,我们还真的和他们来点硬的,就让李仁新一分钱也不给他,看怎么办……

在当地人眼中,李三儿一方对李仁新的不依不饶,以及李三儿家族提出的调解问题的方案对李仁新家族来说,不仅是利益受损的问题,更主要的是面子问题。如贝克尔所言,在传统社会里,对家庭姓名的保护(如果家庭有姓名的话)就像现代许多国家保护自己商品的商标一样。(贝克尔,1998:370)

3.权威的调处

在乡村社会,任何人要想在公共目标或个人利益上取得合法性权威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资本”来实现。⑧因为,这种社会资本本身具有的象征性价值赋予社会资本拥有者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它反过来又激发社会资本拥有者的一种责任感、荣誉感,促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受人尊重的地位。在乡村社会中,社会资本拥有者往往是以国家的法律条文、政府的权力运作、民间的习俗惯例等的化身或者代言人的形式出现的。甚至存在着某个人就是国家的法律条文、政府的权力运作、民间的习俗惯例的代表等简单化思维模式和认知特点。但是,面对私人生活领域的纠纷,社会资本拥有者往往以各种理由回避⑨。于是,很多时候不得不临时建构一个事件当事者各方都认可的“权威”⑩。

不行就找王五来吧,这样的事情,就是复杂。这种事情两边都有很多人支持,弄不好就不知道怎么就把人家给得罪了,我看王五对付这种乌七八糟的事情还可以,管得了这种事情,一般的人都管不了,只有王五这样两边都能说上话的人,两边的人都可以给他一个面子,这样才能管。

王五在日常生活中显然不是一个典型的“社会权力资本”的拥有者。殊不知,个人权威的灵活性使乡村社会形成一种只能通过关系的运作才能看到的权力的“社会资本”和权威。(翟学伟,2002:3)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生产出一种临时的结构,它为人们建构自身的社会位置提供了一个新的社会权力关系结构和秩序空间。

在王五答应出面的同时,他和两方都约法三章,其中一条主要内容就是我管事情的这段时间内,我可是不管平时什么爷爷、伯伯的,谁也不要想和我套近乎,咱是该怎么着就怎么着。

就这样,王五在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凭借当事人双方让渡的权力,成为本事件中当事者共同认可的“权威”。事件的行动过程中,社会的正义体现得并不十分明确和严密。在日常生活当中,对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的变通或有意误读行为虽然存在,但一般不会有很大的偏离。因为如果有过大的偏离,往往要招致社会舆论的谴责。而在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当中,人们更加在乎的是事件如何尽快地得到调解,而大大地忽略了“权威”所使用的手段和方式是否严格地符合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以此看来,在乡村社会,理想的“权威”必须善于运用摆平的武器,以求得事件当事者各方的接受。因为这个时候,如果拘泥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强求一个公正的行动方案,恐怕不会真正地有利于事件的调解。所以,重要的并不在于通过分辩原委,主持公平,而在于“和稀泥”。于是,王五会连哄骗带吓唬地对李三儿一方说:

你们把李三儿真送到监狱去,有什么好处,你们保证他出来不继续找你麻烦……我看,让李仁新出六千块钱就完……还告诉你们,我问过老九⑪,他说这种事情打官司你也赢不了,别到时候,鸡飞蛋打,见好就收吧。

明辨是非固然重要,但这却并不是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恢复当事者的正常关系才是最大的成功。因此,变通或有意误读行为在这个时候往往成为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中默许的潜规则。但是,至于什么是变通或有意误读行为的适当的度,本身都是含糊的、动态的,需要“权威”根据具体的情境和时局而随机应变。

就这样,事件行动过程进展得超过了所有人想象的顺利,不到三天,事情基本上就解决了。经过王五的调解,当事人双方最后达成了三条调解意见:一、李仁新品行不端,理应受处,李三儿打李仁新应该应分。二、李仁新无条件赔偿李三儿六千元现金,一次性付清。三、事件到此打住,双方从此都不能再找对方的麻烦。对此,各方均无争议。

三、讨论

常人方法学认为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是权宜性的,是在一个局部的场景中发生的,并且是具有无尽索引性的,一次表达(或行动)的意义必须诉诸其他表达或行动才可理解,而这些被涉及的表达或行动本身也具有索引性,这样,任何一个表面上孤立的表达或行动归根到底是条无穷无尽的索引链上的一环,永远找不到最终的基础(杨善华,1999:58)。据此理论,乡村私人生活事件中的行动策略是权宜性的,行动的规则并不是先于行动的,而是在行动之后;社会的秩序并不是建立在规则之上,其基础是认知性的,而非规范的。

首先,在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当事人行动策略选择因时、因势、因人而异的权宜性特性表现得非常明显。个人所具有的社会网络空间以及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受到的社会交往训练及所形成的知识、观念都在参与决定着性事件的妥协。各种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性因素在创造性空间中多元运作,使得妥协的达成呈现出无限丰富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当事人行动策略的选择往往是对自己社会关系和对他人社会关系资源的充分估计的基础上,是一种多重选择和运作的结果。

其次,行动实践和社会规范之间的权宜限定着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策略。虽然知识、信仰、规范等实体均为社会性的建构,这些建构被参与者的行动所维持着,但是它们同时又可以凭藉人们的行动来改变。由此,通常称为“性道德规范”的一系列观念规则等也就不能必然地被看作是一套既定的系统,而应该是行动者在实践中构建出来的并不断被实践所选择和重构的。也就是说,在事件的行动过程中,当事人的行动并非按照事先规定的规则进行,而是他们根据事件发展的局部情况和场景条件,依赖自身“心理上”的感知和判断完成的。当事者人的行动策略很可能突破以往社会规范结构的限制。当事人在制定行动策略的时候,不仅作为社会规范的地方性知识会作为影响因素参与到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过程所采取的行动策略的制定和选择中来,而且也往往会依照当事人社会网络背景以及各方的权力、地位、信息、共享知识、行为方式、偏好等等,“创造”了一些社会规范。

再次,私人生活事件的行动策略往往是暂时性、有选择性地允许公权力和私领域双方相互介入。原则上讲,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事务是两个层面上的事情。但是,在这起乡村性事件的平息中,性关系和性道德等私人领域的事务在公共权力秩序中找到新的依存点,而公共权力在婚姻和性等私人领域事务中则找到完满的表述形态。一般说来,公共权力介入人类的婚姻和性等私人领域必须获得道德力量和社会舆论的充分支持。缺乏道德力量和社会舆论这两者的支持,公共权力即使存在也不具有执行上的生命力。这起事件中性和婚姻的背离破坏了乡村性道德的根本诉求,也必然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因此,公共权力的介入也就具有了合理性。但是,这并非是在内心当中对国家法干预私人生活的一种认可,而是仅仅把公权力当作一种达到目的的工具或者手段。只是个体在公权力的制约下又打算有自己意图要表现时,他会采取一种相变通或相权衡的行为方式来行动。

[注 释]

① 按照研究的惯例和专业伦理的要求,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考虑,本研究中对所涉及的有关地名和人名做了改写、隐略等必要的技术处理。

② 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是:人口385人,户数110户。最近以来,很多的人家开始比较集中地向县城移民,村庄有进一步“萎缩”的迹象。

③ 事件女性当事人,村民李三儿的妻子。在当地,结婚的女人是不被称呼自己的名字的,一般根据其丈夫的名字被称呼为某某家。

④ 事件男性当事人,也是村民李三儿的堂兄。李仁新年轻时候当过兵,也曾经在北京郊区的工厂里干过几年临时工。

⑤ 本文字所有仿宋字体部分均为研究者田野工作时的访谈记录。下同。

⑥ 对此,笔者事后通过对李仁新的访谈,证实了这一点。他对笔者说的原话是这样的:“……两厢情愿的事情,李三儿家又不是大闺女,再说我又没有把人给弄坏了,哈哈哈……公安局不会乱逮人的,电视上不是整天演这样的事情嘛,没有看到因为两个人自愿相好被逮起来的……国家现在开放了,不像以前……生产队的那时候,作风问题可以抓人”。

⑦ 对于李仁忠这样的欲在村政中一展身手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事情。因为,如果他说的话他的弟弟都不听,他连自己的弟弟都说服管教不了,又何以服众呢?此外,这也可能造成李仁新家族对自己的集体不支持。

⑧ 社会资本主要包括人际关系、个人声望以及家族地位等等。

⑨ 人们给出的回避理由是,现在有谁还愿意管闲事,尤其是这种事情,这种男女之间的脏事、臊事。当地人认为这种事情管好了也得不出一个好人,显示不出调解人的人格和能力;管不好,那就把自己也搭进去了,落个一身臊……村上真正有威望的那些人谁也不愿意给管这种事情。

⑩ 在乡土社会中,国家的法律条文、政府的权力运作、民间的习俗惯例以及村庙的超验权威都对民间的事件起到调解和平息的作用。(赵旭东,2001:2)

⑪ 村里的一名学法律的大学生,在村民那里,她就是法律的代表。

[1]贝克尔.家庭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史景迁.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的命运[M].李璧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

[4]唐军.仪式性的消减与事件性的加强[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5]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北京,三联书店,2001.

[6]翟学伟.中国社会中的日常权威:概念、个案及其分析[J].浙江学刊,2002,(3).

[7]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行动与权威多元[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8]贺雪峰.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试论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行动策略[J].天津社会科学,2006(1).

[9]亚历山大.新功能主义及其后[M].彭牧、史建华、杨渝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10]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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