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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哈贝马斯集体认同理论的局限性

2013-08-15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民族主义宪法

王 怡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早在1848年,马克思与恩格斯便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世界做出过这样的预言:“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宣言》中关于世界市场的预言已经被席卷而来的全球化潮流所证实,而其中所暗示的民族主义的未来走向却始终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然而,无论如何,其中反映出的世界市场同民族国家之间的矛盾已是不争的事实。一切正如汤比因所言:“人类文明世界在政治上分化为地区性主权国家和它在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全球一体化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正是人类当今困境的症结所在。”[1]

哈贝马斯的集体认同理论正是在上述时代背景中建构起来的。基于该理论强烈的现实意义,其一经提出,便受到学界的广为关注。在有关后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的讨论中,人们的态度大相径庭。其中,支持者为数众多,相关文献著作如索伊萨尔的《公民身份的局限:欧洲的移民与后民族身份》,查兰·克罗宁的《民主与集体认同——为宪法爱国主义一辩》,维罗里的《对祖国的爱: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研究》等等。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著文反对。英国的政治理论家戴维·米勒在其《论民族》《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两部著作中对哈贝马斯主张的民族认同过时论进行了批评,英国女政治理论家玛格丽特·加丽文在她的《民族认同与政治理论》中也阐述相应的观点。

当下中国族群政治的现实为哈贝马斯集体认同理论开辟了一块特殊的讨论场域。从译著引进到专题研讨,从宏观的理论介绍到微观的理论剖析,中国学界对哈贝马斯的研究逐渐深入,以期由其洞见窥得解决中国问题的启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主流学界更为关注的是从后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的侧面探讨中国族群冲突的解决及国家认同的建构,倡导理性审视中国国情,选择性借鉴哈贝马斯理论中同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部分。对于后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本身的直接研究,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并不多见。基于这一研究现状,本文对哈贝马斯的探讨将隐藏中国语境,对其后民族主义和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本身的局限性进行层层剖析。尽管如此,道路迂回却殊途同归,本质还是意欲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拓展理论空间。

一、超越民族国家与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理论框架

哈贝马斯后民族主义及宪法爱国主义的提出以两德统一、欧洲联盟以及移民与全球化浪潮为三大背景。通过回顾历史、考察当下,进而展望未来,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突破民族认同,以宪法爱国主义将取代民族主义,以适应文化多元的现代社会。

(一)民族主义的基本界定

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中的民族国家做了三种形态的区分,其对民族国家的分类和阐释带有鲜明的工具主义色彩,认为民族主义要么服务于“理性国家机器”的运行,要么为国家的统一奠定基础,要么巩固着后起国家的根基[2]125。顺应这一思路,他回顾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任何成熟的历史形态都将走向衰落,进而得出结论:“民族国家曾经是历史挑战的积极回应,是一种解决早期现代社会一体化形式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2]126然而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时代困境与以往不同,因此对民族主义的功用和价值应当重新予以界定。

除对民族国家进行分门别类之外,哈贝马斯还通过给国家和民族下定义的方式来论证民族主义同公民国家的可分性。他认为国家和民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在政治学术语中,民族和国民有着同样的外延,但在法律界定之外,民族还指具有共同起源,至少有着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政治共同体。”[2]128国民成为民族,必须以具备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为前提。因此,民族并非国家的必备要素。既然民族国家与公民国家的形成遵从两条平行的发展历程,那么民族国家与公民国家的合二为一就不具备必然性,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较强的人为色彩:不是被知识分子所倡导,就是被政治野心家所利用[3]657。通过上述分析,哈贝马斯实现了民族国家与公民国家在逻辑层面的分离,同时也为民族主义的去政治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民族主义的时代危机

哈贝马斯认为民族主义是埋藏在现代文明中的祸根,现代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均因它而起。

首先,民族主义同共和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表现在,民族主义在催生了现代共和体制之后摇身一变成为共和主义的敌对力量,与共和主义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一方是公民靠自身力量建立起的自由平等的政治共同体,另一方则是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依靠共同的语言和历史凝结而成的共同体,由此形成了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次,民族主义同现代社会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表现在,存活于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民族主义容易形成主流社会的文化霸权,进而导致主流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合流。由于政治文化要求得到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所有公民的承认,主流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合流必将威胁到多元文化的共存,因此应当予以消除。

第三,经济全球化时代对民族国家的存续形成诸多挑战。其一,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国际化,国内政策失去了对生产条件的控制,也失去了对赖以课税的赢利和收入的控制,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弱,并且不得不在地区保护主义与开放主义之间做出抉择。其二,经合组织国家为提升国际竞争者力不惜以削减国内福利为代价,社会团结的根基受到动摇,国民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其三,民族国家主权存在萎缩趋势。全球化过程中交通、信息、生产、金融、技术的流动带来了生态和军事方面的全球风险,因此需要各个主权国家通过协议进行解决,必要之时还要成立相应的跨国组织从中调解。另外,全球化有助于全球舆论的形成,而全球舆论的形成则要求主权国家限制主权,进行全球范围的合作。其四,国家内部合法性危机愈加严重。由于全球化时代引发的各种国际问题需要主权国家在国际层面上加以解决,因此在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商过程以及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国内公民意见难以发挥影响力,民主参与的缺失形成“民主赤字”,动摇着国内政治的合法性根基。

哈贝马斯认为,民族主义在现代社会中遭遇的多重挑战,无论是来自共和主义的政治传统还是来自多元文化的社会形态,无论是民主政治的空洞萎缩还是经济调控的力不从心,问题的症结都在于全球化的自由开放同民族国家的封闭保守之间的固有矛盾。正因如此,哈贝马斯在其最终结论当中,不仅宣告了民族主义的衰亡,而且更为激进地暗示着未来世界国家主权的终结[3]127。

(三)后民族主义的集体认同——宪法爱国主义

哈贝马斯在反思了德国在二战中犯下的罪行以及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德国国内的历史学家之争后,否定了民族主义在重塑德国民众集体生活和政治认同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正确对待历史,应当从过去的文化与历史中汲取积极的成分、摒除危险的因素,进而塑造一种新的集体认同。这种新的集体认同,便是宪法爱国主义。基于其前期的交往行动理论,哈贝马斯主张新时代背景下德国的爱国主义意味着对作为宪法的《基本法》所确立的政治秩序和基本原则的认同,而不是对德国特殊历史传统或种族情感的认同。

当哈贝马斯在1990年写就《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一文时,其关注的焦点已不仅仅是德国问题。他在该文中写道,“我们这个运动不息的时代中,有三个历史性运动影响了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关系”。第一,德国统一,东中欧各国脱离苏联,民族冲突席卷东欧。第二,欧共体不断成长壮大,民族国家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浮出水面。第三,大规模的移民事件引发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矛盾[3]655。以上复杂的背景使得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之间原本就很暧昧的关系变得更加难以理清,相应的冲突也难以避免。为解决上述问题,哈贝马斯再一次诉诸宪法爱国主义的观念,致力于为具有不同历史、语言和传统的欧洲各民族提供一个有力的、稳定的集体认同。在不久之后发表的《欧洲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一文中,其对传统民族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的芥蒂,民族国家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以及宪法认同取代民族认同的必要性又做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二、后民族主义的理论缺陷

(一)矫枉过正的民族主义观

哈贝马斯对民族主义的整体评价,及其关于开启后民族主义时代的构想均建立在一套特定的民族观念之上,即所谓的现代主义民族理论。现代主义强调民族和民族主义产生的现代性、政治性以及建构性,主要代表人物有盖尔纳、霍布斯鲍曼、安东尼·吉登斯、本尼迪特·安德森等学者。现代主义学者认为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文化同政治的结合,为民族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源动力。所谓的民族主义、民族国家、民族认同都是现代事物,历史上并不存在。无论是民族还是民族主义不具有永恒性,而是一种暂时的现象,民族和民族认同是人为的建构产物。霍布斯鲍曼指出民族及其构成物只不过是“发明的传统”[4]。安德森则形象地称其为想象的共同体[5]。

针对现代主义民族理论断言民族主义的没落前景,安东尼·史密斯在其《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一书中予以驳斥。他反对现代主义将对民族的关注局限于现代性和政治性的视野,认为尽管民族主义是一种现代意识形态,但族裔——领土象征主义中的民族起源却有着更为深远的历史基础。民族不过是古老而普通的族裔和领土象征主义的现代转型[6]。此外,史密斯的民族主义观还强调族群和民族的持久性,以及大众观念和情感层面的因素。他批评现代主义忽视了族群和民族对于民众的情感和归属意义,无法窥得民族主义的全貌,比如人们基于民族意识的牺牲精神便是现代主义者的工具理性所无法解释的。正因如此,民族认同一旦形成和建立就难以被根除,其将保持着强大的力量并在国际秩序中始终成为冲突的亮点[7]。

众所周知,民族主义所涵盖内容的广泛性与多侧面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全面而准确的界定是十分困难的,正因如此,学界中就民族主义的内涵和起源多有争论。以上便是当下民族主义学说中极具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尽管在史密斯的理论中民族认同的重要性被过分拔高了,但其族群——领土象征主义的民族观却是对现代工具主义的民族观构成了强有力的挑战。

首先,那种认为民族、民族主义都是现代性的产物,民族后于民族主义的说法过分强调了民族概念的形式要素,而忽略了其内在本质,即前现代族群的延伸;偏重讨论民族、民族主义的政治意义,无视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笃信民族意识是自上而下人为灌输的意识形态,回避了作为意识主体的个人先天具有的对民族情感的心理诉求。

正因现代主义学者对民族主义的观察视野过于狭窄,其对民族主义的评判难免有失客观,对民族主义未来命运的评断也欠缺合理性。当然,也不排除这仍然是先开出药方后诊断病号的惯常套路。无论如何,哈贝马斯从一个不甚清晰的起点走得更远,即便道路顺畅也难以确保朝向是正确的;其选择了一个不甚牢固的理论基础,即便整个体系结构合理,也无法避免顶层建筑的摇摇欲坠。

其次,现代主义学者所持的民族主义观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其对历史的审慎态度。近现代以来民族主义的兴起,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了政治平等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另外一方面则为人们带来了战争的恐惧和灾难。正因如此,哈贝马斯及其他现代主义学者将民族主义视为当下威胁人类和平的首要因素,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是对战争与和平问题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其一方面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被动的人造物,另一方面又认为只要革除了民族主义,就一定能达至世界和平,完全没有意识这一逻辑暗含的指向,即邪恶的势力其实潜藏在人的力量当中。

再次,尽管民族主义当中存在着保守排外的成份,但这些弊端是根植于人类本性当中的,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正是为克制人类这种好斗的天性而建构起来的,加之以往战争带给人们的痛苦经历和回忆,民族主义中恶的一面可以很好地受到压制,人们无需再将其视为洪水猛兽。一种温和健康的民族主义,不仅无害于人权与民主的理想,而且是在特定共同体内实现人权与民主的必要条件。比如在全球经济高速运转,物质生活极大丰富而精神生活日益贫乏的现代社会,民族情感为个人提供的归属感以及有关共同体的集体记忆无疑是个体最为珍视的心灵依归。

(二)倒果为因——自发认同还是建构认同?

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中的“集体认同与其说是先天赋有的,不如说是后来人为制造出来的。”[8]既然民族认同不过是一种人造物,那么所谓的政治认同也能够像民族认同一样在社会之中扎下根来。能否建构与如何建构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关于如何建成这种新型的集体认同模式,哈贝马斯认为,一方面需要摒弃各个民族国家的排他性民族认同,另一方面要将受到法律保障的民主制机扩展到整个欧盟。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的就是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下形成一个涉及整个欧洲的政治公共领域,即一个由不同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组成的公民社会,一个欧洲意义上的政党体系[3]186——其将为超越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关系提供平台。

以上便是哈贝马斯关于后民族主义时代集体认同的建构思路,其以相同的政治文化作为人们达成共识的基础,以交往行动理论作为人们达成共识的途径。然而,交往行动理论又能否促成有效的民主协商,超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平台能否建成?这些都是决定哈贝马斯理论有效性的基本命题。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重新整合遭到严重破坏的“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使“西方民主制度”重新获得稳固的基础,需要重建交往理性。在商谈伦理学的维度时,哈贝马斯认为日常生活中交往行为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下列要求:言语者所要表达的意思被对方理解;言语的内容必须真实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情况;言语的内容必须正确反映说话者与对方之间的关系;言语者必须真诚地表达意见,情感及愿望等。此外,该套交往行动理论的有效性还需以对话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作为基本前提,因此,话语民主和协商政治可以看成是平等、公正商谈得以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一旦实现了商谈伦理学和话语民主模式的结合,那么社会合理化也便指日可待了。

正如福柯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称“交往的乌托邦”,布尔迪厄称:“在我看来,促使哈贝马斯将一切现实交往的尺度和规范作为一种理想来表述的前提,只有在极其有限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理论的论断只存在于“应该”的范畴,而无法在“存在”的范畴中找到[9]。这一美好的构想不仅实现不了,其理论价值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它是形式化的、分析性的,无法被证伪,也否定不了任何关于人类行为的经验命题,其只不过是人类交往理想的规范叙述,是对现实交往困境的间接反映。

这种交往理论不仅在特定的、有限的时空内存在着实现障碍,将其应用于整个欧洲的集体认同建构,也是力不从心的。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秩序建立的过程越平等越公开,相关者受到的强制越少,他们便能够更为广泛地参与到论证协商中去,公共理性也便更容易获得。然而,无论是平等还是公开,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所有的标准均建立在理论层面,无法进行量化和检验,也无法评价和矫正,此其一。其二,上述程序理性不仅难以找到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即便是在参与者的主权认识层面也无法实现跨民族或跨文化的统一。公平、正义只能在一种拥有共同价值观的文化内部实现,由于基本价值的巨大差异,对正义的理解不可能达到全人类的共识。如此,要保证交往行为有效运行的程序理性前提便无法达到。同样的道理,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维度提出的内涵于有效交往的四点要求:“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也因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无视社会价值文化多元的现状而只能停留在空想的高度。

也许哈贝马斯的支持者会进而反驳到,只要在建构政治认同之前拔掉民族主义之根芒刺,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意识形态差异自然就会被消除,一旦个体交往的障碍被移除,交往行动理论就是可能和有效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其在逻辑前提中倒置了历史文化同民族建构之间的先后顺序。在特定地区强行推行一种语言、一种习俗,这种现象在历史中可以找到,但毕竟是极少数的情形,并且此种行为也早已被文明社会所唾弃。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人类共同体都是自发结成的,其基础便是共同的生活经验——是经验的共识,而绝非理性的共识,即共同的历史文化是民族形成的前提,而非相反。

仍然要问,破除了民族主义,宪法爱国主义就能建构起来么?将上述论证过程进行简化。即哈贝马斯认为要形成后民族主义时代的集体认同,就需先打造一个无国界的对话平台,让不同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平等协商。而要实现协商的有效性,就要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寻找途径,即符合有效交往的四点要求。经验告诉我们,要符合上述四点要求,对话者之间就必须具备最基本的共识,即何谓“准确”“正当”“真实”“真诚”。而哈贝马斯又是不希望这一共识局限于某一国家、某一民族内部的,倘若民族现象已经化做历史的尘埃,那他可以诉诸的就只能是后民族结构中的集体认同——于是,当我们追溯到逻辑链条的开端,却惊奇地发现,所谓的起点不过是终点的另一种表述。

三、宪法爱国主义的现实挑战

(一)死而复生的民族主义

哈贝马斯在论述其后民族主义的集体认同理论时,曾多次引用美国的政治体制作为例子,其《民族身份与公民认同》一文中提到,“正如瑞士和美国这样的多文化社会的例子所表明的,宪法原则可以生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上,语言上和文化上的共同来源。”[3]664虽然哈贝马斯从未明确指出,美国的政治模式便是其所推崇的宪法爱国主义,并且从其不同时期发表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到,他对美国的态度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他承认美国与欧洲情况不同,“欧洲的宪法爱国主义不同于美国的宪法爱国主义,必须从对同一个普遍主义法律原则的不同的、受民族史影响的理解中共同生长出来。”然而两者之间究竟是何种不同,差别有多大?如果仅对这句话加以理解,似乎这种不同仅仅暗示着欧洲比美国的情况更为复杂,因为扎根于共同政治文化的爱国主义需要经过民族主义到后民族主义的痛苦蜕变。“在一些观察者看来,维持一个复杂社会的一体化,宪法爱国主义是远远不够的。而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找到一些前提条件,让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能够获得足够可靠的依据,用以保障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独立于民族部落的联合之外,并不至于解体。这是今天传统的移民国家如美国也面临的问题……逐渐抬头的原教旨主义,乃至恐怖主义,已经发出警告,由两百年宪法历史解释的公民宗教所支持的政治文化体系也面临着崩溃的危险。”在这里,哈贝马斯似乎又在暗示着,美国的宪法爱国主义正处于失败的边缘。

是不是可以认为欧洲在实现了民族主义向后民族主义的转型之后便是同当年的美国站在了同一起点上呢?美国的经验为什么会失败?未来的欧洲共同体又能否避免重蹈覆辙?哈贝马斯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如果回顾美国建国的历史,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美国的确如同哈贝马斯所理解的,其宪法原则生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而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语言和文化的共同来源。然而这并不意味除于政治认同之外,众移民中间不存在其它情感上的纽带。正如塞缪·亨廷顿所言:“18世纪末,大西洋沿岸的英裔定居者才开始认为自己不仅是各块殖民地的定居者,而且还是Americans。独立之后,美国/美利坚民族的概念在19世纪逐渐地而且是断断续续地确立了下来。1861-1865年内战之后,国家特性/国民身份在重要性上超过了其他的特性/身份,美利坚民族主义精神在随后百年中得到发扬光大。”[10]显然,美国宪法生效之前,美国人民便早已有了“we the people”的意识,而民族主义也早已在这片大陆上生根了。

Margaret Canovan在考查了美国社会的政治现实之后,对美国公民心底深处的民族感情做了这样的分析:“美国宪法中的原则并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的原则,更是我们的原则,从我们的祖辈那里继承而来。认为美国是一个由宪法爱国主义而非民族主义凝聚而成的统一体,其实是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继承不仅包括公民身份的延续,也包括共同的宪法、原则、民族使命以及美国特有的生活方式。尽管经历了数代移民,大多数美国人却并非因自愿接受宪法而成为美国人,而是因为共同的血源。”[11]

美国的民族主义之所以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正是因为其形式意义上的多元民族、多元文化以及宪法爱国主义使人们产生了感性上的混淆,同时也因为,美国民族主义的成长路径,有别于欧洲大陆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也许在美国建国初期,那种被称为国家特性的东西还未打上鲜明的民族主义烙印,但其却是在为民族主义的蓬勃发展时刻准备着。这种民族情感的产生并非由哪一个政治团体强制推行,或变相施加的,而是从美国民间大众中间自然而然生长起来的。“各种仪式是自愿参加的,而非强制推行的;这些价值观被民众欣然接受,其中并无人为灌输……例如,美国联邦法律并未规定在公立学校背诵爱国誓词,或要求在赛事之前唱国歌,或强迫在个人所有的建筑物上悬挂国旗。”[12]正因如此,美国人民对国家的这种特殊情感常被称作是爱国主义的,而非民族主义。“在美国,民族主义是一个肮脏的字眼,人们公开鄙弃之,认为民族主义与旧世界的狭隘和自视优越相关。当要求他们解释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的区别时,这些怀疑论者也许会不情愿地承认二者之间区别细微,并无实质性差别。”[12]

然而,美国这种所谓的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究竟有“几墙之隔”,似乎仍待探究。爱意味着崇拜,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独占,意味着忠诚,意味着牺牲。爱不因客体有别而改变或削减其权能,爱在更为深刻的心理层面还潜伏着危机意识,不是无法包容他者,而是戒备埋葬了信任。正因如此,尽管美国的国门时刻为世界敞开,保守主义却似一道铜墙铁壁严格界定着自我与他者。无论是珍珠港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对日本侨民的隔离政策,还是911事件之后,美国国内兴起的恐怖情绪与排外意识,都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是奉行多元化的美国对异己也丝毫不予宽容,哪怕被世界贴上霸权主义的标签。

站在美国的经验之上,哈贝马斯重新审视了宪法爱国主义,他说:“我认为,只有当民主不仅体现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和政治参与权利,而且也体现为社会参与权和文化参与权,多元文化社会才能通过这样一种长期保存下来的政治文化加以维持。”[3]138他不肯正视“爱国”这一情感本身中潜藏的保守主义暗流,拒绝承认宪法爱国主义有重新堕入民族主义的危险,而是仍然对政治共同体的开放性抱有乐观期待,并寄希望于未来的欧洲同盟。

那么,建立一种超越民族主义的集体认同,奔向更为开放多元的政治未来,欧洲真的做好准备了么?

(二)开放认同是否可能

在欧洲一体化的建立过程中,最耐人寻味的一幕也许当数土耳其与欧盟之间将近半个世纪的爱恨情仇。自1963年起,土耳其就踏上了入盟之路,从此开始了漫长的征程。其始终坚持推行各项改革以向欧洲价值靠拢,自20世纪末便建立了共和制,废除了哈里发制度,推行了许多世俗化改革举措,颁布了大量欧式法律。土耳其国内对加入欧盟大家庭怀有坚定一致的决心,土耳其前总理埃杰维特更是把土耳其的欧盟完全成员资格看作是“与生俱来的权利”[13]。

2005年10月3日,欧盟启动了土耳其入盟谈判,但根据当时的民意测验,欧洲成员国中平均52%的被访者反对土耳其的入盟。德国前外交部长,欧洲政治一体化的积极支持者,将土耳其的入盟比作美国接纳墨西哥为第五十一个州。法国前总统,欧洲宪法草案的设计师,更是明确表示不承认土耳其欧洲国家的地位,土耳其的加入将意味着欧盟的终结[14]。碍于各方阻力,目前土耳其35项法定入盟谈判中仅有12项启动。虽然局势频现利好,但何时正式入盟仍未可知[15]。

其实,早在1993年6月,哥本哈根会议就制定了一系列入盟标准,包括:1.欧洲化。规定申请国必须是一个欧洲国家;2.政治标准。要求建立一个民主的政治体系,主要表现为民主化进程、司法审判制度、保护人权、言论自由、以及少数民族人权和少数民族保护;3.经济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制度,有能力顶住欧盟内部的竞争压力和市场动力,实现商品、资本、服务人员的自由流动;4.其它义务。要求入盟国要实施欧盟制订的共同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政策,并且有相应的行政和司法能力。尽管“欧洲”没有被正式地进行定义,但1997年赫尔辛基峰会给予土耳其加入欧盟候选国资格,在某种程度上就已承认了土耳其的欧洲性质。因此第一条标准不应对土耳其的入盟形成障碍。针对政治标准,自2001年起,土耳其在民主政治领域进行改革,如议会通过了部分废除死刑,在公众生活中允许使用除土耳其语外的其他语言等宪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和影响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法律,纠正长期存在的关闭政党、虐待囚犯等行为;提出包括司法改革、出版自由、文人政府、军队关系和男女平等在内的宪法修正案。从动态角度看,土耳其的政治改革方向按照欧盟要求进行,欧盟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过于纠缠[13]。对于土耳其来说,经济能力也许是妨碍其获得欧盟成员身份的重要原因,然而反观欧盟现有成员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在入盟之前经济能力不仅未达哥本哈根标准,其表现尚不如土耳其,如此看来,欧盟以经济不达标为由拒绝土耳其的入盟请求,不能不算做一种区别对待。

既然土耳其在政治和经济两大方面均不存在阻碍其加入欧盟的硬伤,那么又是什么因素使得土耳其入盟一事被长期搁置,答案虽不唯一,但最有说服力的解释莫过于亨廷顿所称的“文明的冲突”。法国战略研究基金会会长索瓦·海斯伯格甚至公开表示:“不管是公开,还是隐瞒,人们普遍拒绝土耳其进入欧盟的主要因素就是伊斯兰教。”[16]土耳其因伊斯兰传统长久以来被欧洲视为异类,尽管现代的土耳其国家早已将世俗化政策写进宪法,人民的生活方式大多实现了西欧化,但土耳其的居民绝大多数仍然信仰伊斯兰教,这使得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难以接受,而近年来土耳其国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复兴更加增添了欧洲人的疑虑。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只要一国认同欧洲联盟的政治文化,遵从联盟强调的普遍主义的政治理念,共同体就应向这一国家敞开大门,此所谓建立在共同政治文化基础上的集体认同。1993年的哥本哈根标准虽然也包括对经济因素的考量,但政治认同仍然是最为重要的一条标准。并且,在哥本哈根标准中也并未包含任何对于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的要求。如此看来,哥本哈根标准尽管表意抽象,概念模糊,但本质上同哈贝马斯提出的后民族主义的集体认同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对于土耳其来说,加入欧盟是值得举国欢庆的一件大事,因为这将意味着土耳其成为欧盟中唯一的一个穆斯林国家;而对欧盟来说,这就不仅仅意味着两大宗教的和解,还有着强烈的政治意义。因为,如果欧盟想要向世界展示自己的自由、平等、开放、多元;欧盟想要向世界证明,超越民族的政治共同体如何可能;欧盟想要向美国证明,真正的宪法爱国主义可以“包容他者”,能够通过赋予不同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的个体平等参与政治文化生活的权利,从而维持整个共同体的团结有序,土耳其问题就是其必须跨越的第一道障碍——如果不能,那么欧盟在未来政治一体化的道路上,就有可能重复美利坚合众国的民族历程。

四、结 论

哈贝马斯对欧洲政治一体化寄予厚望,几乎动用了其所有的政治思想和理论渊源来分析论证欧洲一体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民族主义的认同建构理论、宪法爱国主义理论都是其在致力于欧洲一体化理论建构过程中收获的智力成果。在哈贝马斯看来,欧洲实现政治一体化不仅是摆脱当下全球化困境、增强各国民主、保障公民福利的有效途径,也是迈向康德世界公民理想的关键步骤。作为人类史上多次大规模战争的策源地,欧洲许多国家都曾饱受战火的摧残,也承受过世界舆论的谴责。当下欧洲人民珍爱和平,其有能力,也有责任为推进区域一体化而努力,作为世界内政的先行者,为人们树立世界大同的信心。

然而,理想无法掩盖现实的残酷,理性也不能拒绝经验的试错。哈贝马斯试图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走出第三条道路,尽管不能过早断言他的失败,却不可否认该项事业的艰难。首先,哈贝马斯对民族主义历史的叙述及未来的预言都严格遵循着现代主义的民族主义观,对民族主义的定义、评判有失全面和公允,不仅在理论层面受到来自民族主义者的挑战,而且在解释美国特殊的民族主义现象时也不可避免地遭遇自相矛盾。可谓对民族主义“破”的不彻底。其次,哈贝马斯认为后民族主义时代的集体认同可以建立在共同的政治文化基础之上,即遵循一套普遍主义的政治法则,可以成为“包容他者”的前提条件。然而何谓共同的政治文化基础,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目标该如何设定,如何评判,所有问题又都回归到了寻求共识的起点。任何政治共同体的建立都脱离不了前政治的联系纽带,这不仅是从哈贝马斯自己的理论困境中推演出的结论,也是暴露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现实悖论,此可谓是后民族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立”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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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

[4]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大规模生产传统:1870—1941年的欧洲[M]//埃里克·霍布斯鲍姆,T.兰格.传统的发明.顾杭,庞冠群,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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