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责任意识的思考
2013-08-15栗晓宏
行政与法 2013年10期
□ 栗晓宏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空间上的全面化和时间上的加快性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因此,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的前提。
一、增强公民责任意识的必要性
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发布的 《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社会管理科学化与制度创新》蓝皮书显示,当下“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的现象。”[1](p12)在深入农村调研中我们发现,人们反映最多的是现在农民生活富裕了,但责任意识淡漠了。例如在抗洪过程中,眼看着水坝就要决堤,而决堤的后果就是农田受损(包括自家的),但农民并不愿意出义务工,也不想吃苦。再如在农村的许多公共场所,人们大多都随意丢弃各种杂物,缺少保护公共环境的意识。此外,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享乐奢靡等现象以及“小悦悦死亡”事件等都说明一部分人缺少自觉主动对社会责任和集体责任的担当意识。目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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