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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的职责、地位、权利

2013-08-15王江松

中国工人 2013年7期
关键词:中国工会合法权益产权

王江松

一、职工合法权益的科学内涵

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角色和职能的这一科学规定,已经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对什么是“职工合法权益”、它包括什么具体内容,由于角度和方法不同,人们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比较流行的一种看法是,所谓“职工合法权益”,就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劳动权益”,主要指就业、劳动时间、工资、劳动安全、职业培训、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本文认为,这只是狭义的“职工合法权益”。中国工会所代表和维护的,应该是广义的“职工合法权益”,即从人权和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界定的“职工合法权益”,或者可以反过来说,所谓“职工合法权益”,就是指职工作为人、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

1.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

应该说,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会法所称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完全一样的。劳动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并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以及政治、文化关系等社会关系,因此,它所称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劳动关系之一方的劳动者的直接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又称劳动权益或劳权。工会法则是调整工会与工人阶级以及工会与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仅涉及劳动关系,而且涉及其他经济关系;不仅涉及经济关系,而且涉及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社会关系,因此,工会法中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然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四个基本方面的内容。

——经济权益。不仅包括狭义的劳动权益,而且应包括产权权益。

——政治权利。不仅仅是职工在企事业单位所享有的政治权利,而且是职工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上所享有的政治权利。

——精神文化权利。首先是在劳动过程中的精神文化权利,因为劳动者不仅仅为谋生而劳动,作为人,他们也要求自己更高层面的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其次是劳动者作为公民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依法享受的精神文化权利。

——社会保障权利。不仅仅包括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失业、医疗、工伤、养老、生育等方面的劳动保险,而且包括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

2.职工的经济权益包括职工的产权权益和劳动权益

职工合法权益中最重要的当然是经济权益。由于在目前历史条件下,劳动权益确实是普通职工主要的经济权益,由于是劳动法首次在一般的意义上把工会确定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于是,很多人(包括一些工会界人士)便把劳动者或普通职工的“经济利益”或“经济权益”等同于其“劳动权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思维误区。劳动权益固然是一种经济权益,但经济权益还包括更为重要和根本的产权权益,不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认为产权比劳权、产权关系比劳动关系更为重要和根本。

我国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有许多区别,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我国市场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起步的,而西方市场经济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起步的;我国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全体人民都能够分享所有权的市场经济,而迄今为止西方国家所建立的基本上是少数人独占所有权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于是便产生了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第一,在对传统的公有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如何兑现和落实职工作为公有财产主人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只有少数人得到产权而多数人都失去产权,人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者过去的公有制是假的,或者虽然是真的,却是应该被废黜和取代的;或者过去的社会主义是骗人的,或者将来要建立的是资本主义;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要建立一种普通劳动者也能分享产权及其收益(资本及其利润)的新型的产权制度,否则,我国的市场经济就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财产权和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根据“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中共十七大已经明确提出了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经济利益的两条根本途径:一是“在初次分配中也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是“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产权(所有权)所产生的收入,正是典型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落实普通劳动者的产权,无疑属于我们应该创造的条件和机制。根据近二十年来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某些实践经验,落实劳动者产权可供选择的途径和方法有:

——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将一部分公有资产折抵量化为职工股份;

——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企业职工除了获取劳动报酬外,有权享受一部分资产收益或利润;

——在上述企业中,将对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相关的权利具体分解到企业内部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身上,使职工以模拟市场的方式在其所在的岗位上当家理财(邯钢经验);

——在新建企业和各类企业(包括私有制企业)增资扩股的过程中,鼓励职工以现金购买企业股权,广泛实行职工持股制度;

——在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时和部分新建企业中,实行以职工持股为主体的股份合作制,从而在劳动结合的基础上实行资本的结合,或者以资产结合为纽带实现劳动的结合;

——由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发展为劳动者社团所有制(横店集团、万丰集团);

——在各类企业中,职工可以以其高新技术成果或“人力资本”拥有企业股份;

——劳动力产权与劳动力股本化的探索,即将企业职工的劳动力(包括简单劳动力)折算为部分股权,劳动者在获取工资的同时,逐步获取部分股权收入;

——鼓励自主创业,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以上列举了落实劳动者产权的一些重要途径和方法,实践中还会涌现出更多的途径和方法,落实劳动者产权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越来越大。我国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在产权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普通职工也成为所有者和产权主体,使我国广大职工群众和劳动者都成为有产者和“中等收入者”,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庄严承诺。

二、对工会职责和角色的全面界定

1.工会不仅应是职工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且也应当成为职工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维权内容,取决于工人阶级在经济关系即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中的双重地位。如果上述对“经济权益”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工会就不仅要协调劳动关系,而且要协调产权关系;不仅要维护职工的劳权,而且要维护职工的产权;不仅要成为职工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且也应成为职工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然,此处所谓集体产权,非指计划经济时期产权模糊的“集体所有制”,而是指在本企业职工持股的股份公司中,由于单个职工所持股份数量甚微,不足以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制约,因此,可以而且应当把分散的职工股权集中起来,由职工持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集体产权权利,并由职工持股会派遣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工会之所以要成为职工集体劳权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乃因为普通职工作为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中是分散的、软弱的、无力的,因此应当把单个人的劳权组合为集体的劳权,通过结合和组织成为工会,并由工会作为代表与劳动关系的另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此同时,普通职工或者还不直接拥有产权,或者只拥有少量的、分散的产权,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市场上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当把单个人的产权组合为一种集体的产权,通过结合和组织成为工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持股会、职工董事监事等有效的机制加入到企业治理结构中去,与产权关系的另一方共同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分配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从而维护职工、劳动者的所有者权益或产权利益。不言而喻,中国工会比西方工会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这也正是中国工会不同于西方工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建设及其维权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而言之,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工会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工会是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代表者,必须以维护劳动者、普通职工的产权利益和劳动利益为自己的天职;产权关系领域和劳动关系领域是工会基本的活动领域;工会要以构建、协调、发展公正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自己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工会的基本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比如,如何从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来修改现行的职代会条例、改革现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新界定职代会的基本职权?如何理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持股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职工当家做主的民主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应当说,这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模式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不仅在中国工会发展历史上,而且在发达国家工会发展历史上,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2.工会不仅应是职工经济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且也应该是职工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应是职工合法的政治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宏观层面,全国总工会要代表全国职工群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以及全国劳资政三方协商机制等渠道,参与立法、参政议政,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源头维护,落实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在中观层面,各级地方总工会要通过地方人大、地方政协以及地方劳资政三方机制等渠道,表达职工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在微观层面即基层,工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应是职工合法的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级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促使文化界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要与企事业行政一起共同建设企事业文化,满足职工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工会应是职工合法的社会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体论述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应该说,工会在我国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另一方面也是义不容辞的。

三、中国工会的权利和社会政治地位

中国工会肩负如此重大的社会职能和历史使命,必然客观上要求具有相应的条件和权利;如果工会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仅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一个附属部门或群众工作部门(俗称“三等科室”、“二等后勤”),那么工会断然不可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必将被工人群众所抛弃。

1.工会应依法享有能够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基本权利

首先,工会的法定权利实际上、本质上就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集合体,常凯等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者称之为由个体劳权派生和汇集而成的集体劳权。劳动者作为个体,享有劳动力所有权、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权、教育与培训权、保险与福利权、劳动争议权等等,当他们个别地行使这些权利时,是分散的和软弱无力的,只有联结为集体权利才具有强大的讨价还价能力或谈判能力。集体劳权也就是国际上所公认的工会代表和维护权(或称“团结权”)、集体谈判和集体争议权、产业行动权或罢工权、参与或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其次,工会的法定权利还指它作为社团法人像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诉讼权。

我国法律已经规定和保障了上述大部分权利,但对工会的产业行动权或组织罢工权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既没有加以禁止,也没有加以保护。工会的产业行动权来源于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当他们以集体的形式从生产过程中撤出其劳动力时,就被称之为产业行动或罢工,通常这是由工会来组织的,或者说是以工会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人以个体形式撤出劳动力,可以叫怠工、缺勤,但不叫罢工;一伙人不约而同地怠工或缺勤,充其量也就是消极的集体行动,可以叫做停工,还是不能叫做罢工。罢工是由工会组织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程序、有纪律的积极的产业行动和集体行动。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含有罢工权条款的国际公约,但在国内法上还没有立法保护工人的罢工权和工会的组织罢工权。然而,这些年来变相的罢工现象或所谓“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工人和工会无法可依,雇主、政府和法院等其他各方也无所适从,造成我国产业行动在体制外发生、体制外运行、体制外治理的不正常现象。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冲突和产业行动是正常的,与其让它们处于无序的蔓延状态,不如将其导入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鉴于此,我国许多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者已经反复呼吁加快我国的罢工立法进程。

2.工会应当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扰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中国工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这是对工会地位和工会作用的正确规定和高度评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建设的根本前提和政治保障,但对此完全可以并且必须做出新的解释。关键在于,随着社会分层和利益集团多元化,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执政任务和执政方式已经大大地改变了,从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都是国家的劳动者,“人民”、“公民”的概念比较单一,现在,新的社会阶层尤其是资产所有者阶层也加入了“人民”、“公民”的行列,执政党和国家政权也要代表和保护它们,甚至还要把其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和国家政权里来。可见,党和国家正在拓宽自己的社会基础和阶级基础,像中国企联之类的组织,完全可以并且也应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自己定位为“共产党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如此说来,中国工会和中国企联都是“桥梁和纽带”,都是“重要社会支柱”。当双方利益一致时,或在双方共同利益层面上,这说得通,当双方发生冲突时,党和国家究竟应该向着谁呢?究竟谁才是“桥梁和纽带”以及“重要社会支柱”呢?站在协调者和仲裁者的公正立场上,党和国家应该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来“判定”谁更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谁更符合全社会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不能事先做出带有倾向性和偏爱的“判决”。于是双方就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并伸张自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它们必须靠自己的努力来争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这以它们是两个平等、独立的“诉讼主体”和“民事主体”为前提。

中国工会的独立政治地位和社团法人地位由此昭然可见。有人说,“工会独立”必将导致工会脱离党的领导,这是杞人忧天之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国人民的政治共识,是载入宪法的法律规定,脱离和反对党的领导,就是违法,就可以加以法律制裁;中国共产党也是以法律来领导和治理国家的。因此,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来治理工会就足够了,没有必要由党来直接领导工会;党和国家政权管全局、抓总体,工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内部的事情,必须由它们自己去管理,把什么事情都堆到党和政府身上,党和政府也会不堪重负,并且不得不负无限责任,这是违背现代公民社会的治理原则即“小政府、大社会”与“宪政、民主和法治”的。

3.工会要实行思想上、经济上、组织上的独立自主

工会不是政党,它不会直接去争夺最高国家权力,而是通过具有劳动主义和社会主义立场的政党去影响国家的政治和立法进程。它必须与社会主义政党结成亲密的联盟,但除了在政治大原则和大方向上保持一致外,必须实现思想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独立自主,而不能让政党包办代替或控制决定工会的内部事务。这是保证工会履行自己职责的必要条件。

工会思想上的独立是由工人阶级构成的多样性和思想上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决定的,就是说,工会不能像政党一样要求自己的成员达到思想上的一元化。政党不能把自己的思想强制性地、自上而下、自外而内地灌输给工会成员,工会成员只要按照工会章程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就可以了,不必在工会内部强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伦理道德观、审美艺术观赏的一致。

工会经济上的独立是指工会自行筹措和使用自己的经费、自行决定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经营,自行承担自己的经费支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专职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工会自行支付,而不能由政府或企业管理层支付。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工会干部解除后顾之忧,不受企业行政方面对工会专职干部的解雇威胁;另一方面又可以增强工会干部对会员的忠诚和责任感。

工会组织上的独立是指各级工会干部由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委派和任命;工会会员对工会干部享有充分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弹劾权和罢免权;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人由下级工会组织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本级工会全体会员秘密投票选举产生。

反过来说,如果工会仍然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在思想上、组织上、经济上完全隶属和归属于党政系统(这在当时是必然和必要的),那么它如何履行其在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中的基本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呢?如果工会缺乏独立的职权和积极进取、主动负责的精神,不能够大胆地、及时地、卓有成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是等、靠、要,或一等、二看、三琢磨),它就会失去工人群众的信任,工人阶级就会像一盘散沙,无法以集体行动的力量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就会越来越处于弱势,社会的贫富分化、不公平、非正义就会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引发剧烈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从而也使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面临颠覆的危险。如果这种推论是正确的,那么,这正好说明了一个深刻的真理:正因为工会没有成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也就不可能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可见,怎样使工会成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下独立自主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怎样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是我国工会改革和建设的最重大、最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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