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
2013-08-11阮丽娟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环境
阮丽娟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分析
阮丽娟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对适格原告的选择。2007—2012年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显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涵括公民个人、环保局及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及地方政府。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其有关原告的模糊规定使得法院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认定原告是否适格。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尤其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条件地建立公民和环保组织、环境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三元制诉讼主体模式。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保组织;裁判文书
阮丽娟,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湖南吉首 416000)
公益诉讼是一个极具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实践表明,用公益诉讼方式来满足当下新的社会需求,已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从当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已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核心问题,其重要性已远超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客体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如何认定诉讼资格。为揭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资格的整体状况,笔者搜寻了2007年—2012年国内公开报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司法裁判文书,共搜集到30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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