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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出生产力的法理探讨

2013-08-09兰跃军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4期

兰跃军

一、生产力的性质与职务犯罪不相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三个要素: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以及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生产力从来都是指社会的生产力,是社会的机体的功能或能力。马克思早就指出:“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它是与各个个人同时存在的特殊世界,其原因是,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这些力量从自己方面来说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能成为真正的力量。”“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可见,生产力不仅具有客观性、物质性,而且具有社会性或公共性。根据卢梭社会契约理论,国家公权力是公民个人私权利让渡的产物,它承担着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而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公权力的商品化,权力行使者将公权力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换,以谋取个人利益,具有明显的私利性。因此,职务犯罪与生产力的性质是不相容的。

职务犯罪预防通过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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