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档查询实务探讨
2013-08-09朱小元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4期
朱小元
扩大信息录入范围
当前,无论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还是药品器械采购中,都存在大量个人挂靠、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的情况。中标后,挂靠者只需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单位不介入、不参与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运作。一些挂靠者为获得非法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此类行贿行为从刑法角度看是个人行贿(正是这种原因,使得当前录入到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信息量比较狭隘,大多数是个人行贿,单位行贿的比较少),但这种行贿犯罪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行贿犯罪。为打击行贿犯罪,预防违法挂靠行为(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挂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出借资质给他人的公司必须给予必要的威慑。建议对挂靠公司型的行贿人,不但要将行贿人本人的行贿犯罪信息录入到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中,而且要将被挂靠单位一同输入。如此,既有利于打击违规借用资质挂靠的行为,也可促使被挂靠公司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防止行贿的发生。
根据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动因,建议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既然一个曾经犯行贿罪的人可能再次行贿,那么曾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也很可能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这个层面上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限制其参加某些经济活动,符合创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原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