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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预防这十年

2013-08-09黎萍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黎萍

我从反贪局来到预防处已有十年了。在工作中,无论是对职务犯罪人员犯罪轨迹的分析,还是对一些系统、行业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原因的论证,我都尝试着从本质层面去理性思考问题,从内心深处去观察和感知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

查案和预防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刚到预防处不久,我就听到一些议论说,检察机关同时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好比历史上“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典故,自相矛盾:自侦案件查办多了,说明预防工作没搞好;预防有了成效使案件减少了,又会影响自侦部门的业绩。这种说法引起我的重视和思考。通过分析,我认识到检察机关查案和预防工作的关系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寓意并不相同。首先,预防客体是多元的,具有广泛性和抽象性;查办案件的客体是特定的、具体的,两者针对的客体不同一。如预防的客体是未发生职务犯罪的人、单位或系统产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或人们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查办案件针对的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人或单位。其次,两者针对的时间不同。预防针对过去时和未来时,查案针对现在时。第三,两者存在的形式和体现的价值不同。查案属于治标,看得见、摸得着,但治标仅针对具体问题显现的表象,无法根治;预防属于治本,有些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看不见、摸不着。治本好比医学上的“治未病”,体内虽有致病的毒素,但还未病发,医治的投入小,能根治,效果也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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