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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截作案人发生车祸谁来赔

2013-07-12吕善终

检察风云 2013年20期
关键词:作案人胡克歹徒

文/吕善终

追截作案人发生车祸谁来赔

文/吕善终

20 12年8月,湖北省潜江市荆河镇村民苏雨路遇劫案,伸出援手追击作案人,岂料在此过程中伤及路人和车辆,受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更令他纠结的是,当时被撞倒在地的作案人重伤不治死亡,其家属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钱。他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起因为追赶作案人引发的车祸究竟该由谁来买单?

驾车追截将作案人撞倒

32岁的苏雨是荆河镇一位个体户。2012年年8月4日6时左右,他驾驶私家车搭妻子和儿子去市医院看牙医。行驶到318国道附近时,看到一幕飞车抢夺的真实场景:在10米开外,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疑犯,伸手朝一位开摩托车的男子的脖子抓去,欲抢夺该男子颈上的金项链。

抢劫就发生在眼前。苏雨听到男子大喊:“抓强盗!抓强盗!……”那位被抢的男子当时还载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小孩,情形十分危险。平素好打抱不平的苏雨将这一切看得真切,不禁热血沸腾,毫不犹豫驾车加速向作案人冲去。疑犯没有抢到金项链,见势不妙赶紧逃窜。

苏雨驾车继续追击作案人,同时鸣喇叭示意其停车。跑了200米左右,疑犯逃跑心切,想兜头拐过小车,不料其摩托车却狠狠地撞上了苏雨的小车,两名疑犯随之倒地。

苏雨的小车被撞击后,失控冲上路边的绿化带,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四轮小面包车,之后又伤及一位60多岁的老人,冲行一段距离后才停了下来。

110警车和120急救车随后相继赶到车祸现场。此时,飞下立交桥摔在草坪上的一歹徒已经死亡,而摔在护栏内侧桥面上的另一歹徒伤势严重,120急救车迅速将其送往附近的荆河镇卫生院进行抢救。

与此同时,民警对车祸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并对参与追赶两名歹徒的苏雨,以及被抢男子吕林峰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民警得知,原来,两名歹徒想从骑车的吕林峰身上抢走的是一条金项链。此外,民警发现,苏雨和吕林峰对于车祸发生经过的陈述与现场勘察笔录能够相互印证。

弄清了车祸发生的经过,接下来便是对两名作案人身份的调查。很快,民警得知,两名作案人,死者叫胡克前,伤者叫杨彬。而杨彬入院三天后,医院为他做了左腿的截肢手术,落下终生残疾。

然而,因为这次见义勇为,麻烦事接踵而来。苏雨在追抢匪的过程中,有一位50多岁的刘女士被车子倒后镜刮到右手,骨折了,伤者家属要求赔偿医疗费2.1万元,以及后期营养费1.5万元。

面对刘女士的索赔要求,苏雨觉得有点冤。因为追赶摩托车,他的车也受损,自己还出3000多元钱进行了维修。苏雨说,目前妻子怀孕在身,孩子还在上学,一家人都指望他这点收入。如今,受伤的刘女士还要他承担医疗费,他实在想不通。苏雨认为,作案人已经被抓,刘女士的受伤也是作案人引起的,她可以向作案人索赔,如果找他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面处理这件事,不让他因为见义勇为而伤心。

好在刘女士一家通情达理,经劝说后,自认倒霉,不再追究;而另一辆停在路边的面包车事发时被撞到,其车主也曾多次刁难苏雨。“在车子没有修好前,他要我赔他一辆新车,或者赔他2万元。但是我满足不了他的要求。他几次来我的店里,虽然没有大吵大闹,可是我要做生意,于是每次都是花钱了事。”苏雨说。

更令人心寒的是,受伤作案人杨彬其家人多次找苏雨要这要那,不答应,就告他。开始,苏雨还能答应,可是,作案人家属得寸进尺。无奈,这个见义勇为者,竟反过来要向抢匪的家属求饶。

见义勇为者成被告

9月15日,湖北媒体纷纷以不同的方式报道了苏雨追赶歹徒,歹徒逃跑途中出意外一死一伤的消息。一夜之间,苏雨成为了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对于胡克前、杨彬的遭遇,市民们都认为是罪有应得。2013年1月24日,荆河镇人民政府召开了隆重的表彰大会,对苏雨进行表彰,并给他颁发了奖金和证书。

对于杨彬、胡克前的处罚,警方对当时他们抢劫的项链作了价值鉴定,最后确认价值为393元。由于这一价值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所以,警方将胡克前和杨彬当街抢夺一事定性为治安案件,鉴于二人已经因车祸造成一死一残,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警方决定对二人免于处罚。

至此,英雄得到了表彰,歹徒虽然没有被判刑,但他们也得到了惩罚,应该说这件事该结束了。可让苏雨万万没想到的是,杨彬和胡克前的家属认为他触犯了法律,竟将他告上了法庭。

作案人胡克前和杨彬,都是从河南农村来到湖北打工的农民。杨彬致残后,就住在湖北姐姐杨秀英的家里,家人对他的抱怨,使他尝到了寄人篱下的痛苦,于是他将一切怨恨记在了苏雨的头上,他认为苏雨开车故意撞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刑事犯罪。

姐弟俩有了这个想法,立即找来胡克前的妻子王荣商量,王荣也同意杨家姐弟俩的看法,认为杨彬和胡克前做错了,这是事实,苏雨追赶他们的行为也是对的,但是他的行为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置人于死地。于是,两家人商量,决定要让苏雨来负这个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两家人联手聘请了律师。

4月15日,胡克前和杨彬的亲属向潜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当事人苏雨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同时,他们向法院提交了死者的死亡鉴定书、伤者的残疾情况证明、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书以及苏雨对新闻媒体所做的陈述证明。也就是说最后摩托车和苏雨驾驶的车的确发生了碰撞,那么这些就能够证实胡克前的死、杨彬的残疾跟苏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予以立案。

见义勇为者无责

见义勇为者被告上了法庭,苏雨自然是难以接受,几天不吃不喝,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得知消息后,更是老泪纵横,卧床不起。

同时,见义勇为者被歹徒告上法庭也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见义勇为是弘扬社会正义,值得提倡;而另一方面作案人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这也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2013年7月25日10时,胡克前以及杨彬家属状告苏雨一案正式在潜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是公开审理,很多市民一大早就来到法院,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赶来旁听。

庭辩开始,双方唇枪舌剑,除了对“究竟是车撞飞了摩托车,还是摩托车自己撞上立交桥护栏再反弹到车上”这一问题举证辩驳外,主要焦点就落在苏雨的行为是否过“度”。

胡克前和杨彬的律师认为,见义勇为也不应该超过一定的“度”。即使是犯罪分子,同样拥有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苏雨无权判决一个公民的生死,他可以选择保持安全距离跟随,但不可以以暴制暴,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是,他希望法院考虑到苏雨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从轻处罚。

苏雨的律师则认为,从主观、客观来看,苏雨的目的与动机就是要制止作案人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财产,并无故意伤害之心。在追赶作案人的紧急情况下,为了达到当场制止犯罪的目的,他才如此紧追不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苏雨是想故意伤害作案人的生命健康,而苏雨当时一心只想把项链追回,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对方车失控自己弹过来,他也同样没有思考的余地。造成一死一伤完全是作案人自己慌不择路,自食恶果。

经过长达五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宣布休庭。等待判决的日子对于当事双方来说都是痛苦的煎熬,法律到底该支持哪一方呢?

8月28日,是法院对胡克前、杨彬的家属状告苏雨一案宣判的日子,万众瞩目。10

时30分,审判长开始宣读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自诉人杨彬、胡克前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苏雨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苏雨故意伤害他人罪名不成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长话音刚落,不允许鼓掌的法庭旁听席立刻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人们纷纷涌上去祝贺苏雨。走出法院大门时,几位市民还将他高高抛起。苏雨顿时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法院判决后,胡克前、杨彬的亲人仍然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那么,法学界的专家又是怎样认为的呢?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硕士生导师廖斌教授认为:追歹徒是公民的权利、义务,但见义勇为是否应该有一个“度”呢?其实,在追赶歹徒时,是不可能来得及考虑后果的。从社会意义上来讲,如果见义勇为者为此事承担了法律责任,会助长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院的判决也是公正合理的。在这个案件中,胡克前以及杨彬的家属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苏雨是故意开车撞他们的,不管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大小如何,只要他们当时所做的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而且他们明明知道有人在制止他们的行为,他们还继续犯法,见义勇为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法律也是允许的。胡克前、杨彬家属败诉,只能说是他们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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