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
2013-07-08梁庆寅
梁庆寅,魏 斌
进入20 世纪以后,诸如法律概念及规则的可废止性、规范义务属性、开放结构等具有法律特性的问题进入了现代逻辑的研究视野,现代逻辑在法律知识表达、刻画法律推理及论证、支持立法选择、生成法律专家系统和法律判决辅助系统等方面开始有所作为,其中一个方向逐步形成了“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领域。在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中,建立适用于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模型成为当今的核心课题。这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逻辑的法律论证建模方法,其成果被用于刻画证据推理、法庭对话和论辩、诉讼证明等,受到人工智能和法学界的关注。
一、法律论证与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末。1958 年梅尔(L. Mehl)发表了《法律世界的自动化理论》,提出了法律信息修正理论①L. Mehl,Automation in the Legal World,National Physical,Laboratory,Vol. II,755—780,1959.。1970 年布坎南(B. Buchanan)和黑德里克(T. 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的思考》,成为人工智能与法研究的标志性文章②B. Buchanan and T. Headrick,Some Speculation abou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gal Reasoning,Stranford Law Review,1970.。1977 年麦卡锡(T. Mc-Carthy)就美国税法构造了一个TaxMan 系统③T. McCarthy,Reflections on TaxMan: An Experiment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egal Reasoning,Harvard law Review,90: 837—893,1977.,并在1981 年改进为TaxManⅡ系统,这是最早的法律论证形式化系统。
根据里斯兰德(E. Rissland)、阿什利(K. Ashley)和路易斯(R. Louis)的看法,人工智能与法的研究得以产生,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若干特点引起了人工智能科学家的注意①E. L. Rissland,K. D. Ashley and R. Loui,AI and Law: A fruitful synergy,Artificial Intelligence,150(1—2) : 1—15,2003.。他们列出了以下特点:(1)法律拥有不同种类的知识,包括大量的案例、规则、理论、程序、概念和原则;(2)法律有清晰的结构和证成的标准;(3)法律允许不同类型的推理模型;(4)法律有具体的知识储存;(5)法律有多样的任务定位,包括主张、判决、计划以及执行等;(6)法律拥有开放结构的概念;(7)法律是一个通过对抗性过程产生真理的领域;(8)法律具有高度的自我反省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