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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3-07-05林美君广东省汕头市法律援助处

中国司法 2013年3期
关键词:公检法指派刑事法律

■林美君 (广东省汕头市法律援助处)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大幅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其在第34条、第267条、第286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相应规定。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在对全市公检法机关及法援机构近五年来刑事案件数据调研的基础上,初步测算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汕头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增加的大概情况,同时就汕头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专职人员保障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汕头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的影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经测算,2013年汕头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将可能达到4693件,约为近五年平均量的11倍。其中,指定辩护案件为1281件,约为近五年平均量的3倍;申请辩护案件则可能达到3412件。

测算依据如下:

(一)指定辩护范围由原来仅限于审判1个阶段扩大到了侦查、起诉、审判3个阶段,因此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至少增加到现有量427件 (近五年平均数)的3倍以上,即427件×3倍=1281件。据汕头市法律援助处的统计,汕头市2007~2011年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共2137件,平均每年427件 (表一)。

汕头市近五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统计数据表 (表一)

续表

《刑事诉讼法》修正前,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也就是说,指定辩护限于审判阶段,指定机关限于人民法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应得到辩护,如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推测新法实施后指定辩护案件量将增加到现有量的3倍 (表二)。

指定辩护案件量变化测算表 (表二)

实际上,测算增加3倍是至少的,除诉讼阶段的增加对指定辩护案件量带来增加外,还有两方面的因素将导致指定辩护案件量的增长。一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案件数量变化。三个阶段案件数量实际上呈现递减趋势,也就是说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量大于审判阶段。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指定辩护的实际增加量应大于目前审判阶段指定辩护案件量的3倍。二是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对强制医疗的指定代理,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对象的增加也将导致实际辩护的案件数比原来的有所增加。

(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除了指定辩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得到辩护。此法律规定将使申请辩护法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依据测算,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汕头市符合援助条件而可以通过申请方式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数,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总计为3412件 (表三)。

申请辩护案件量测算表 (表三)

表三中2013年各阶段申请辩护数测算依据是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人数剔除各阶段指定辩护数 (表二)后乘以30%。各阶段必须剔除指定辩护数是因为各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数中,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已通过指定辩护的方式得到辩护保障,对不能通过指定辩护方式获得辩护保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在对相关部门有关数据搜集汇总的基础上,估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符合法援经济困难标准的约为30%。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汕头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由于大幅度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由此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人员、业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汕头市法律援助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一)刑事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支出将大幅增长

据上文测算,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汕头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从每年指定辩护案427件增加到每年4693件。其中,指定辩护案件侦查阶段427件、审查起诉阶段427件,合计854件 (427件+427件=854件)。申请辩护案件侦查阶段1411件、审查起诉阶段959件、审判阶段1042件,合计增加3412件(1411件+959件+1042件=3412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的办案补贴(办案的交通、通信、文印、误餐等成本打包计算)标准,汕头为二类地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件900元,审判阶段每件1200元。指定辩护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办案补贴将增加76.86万元 (900元×427件+900元 ×427件=76.86万元),申请辩护案件将增加338.34万元 (900元×1411件+900元×959件+1200元×1042件=338.34万元),上述指定辩护案件及申请辩护案件两项合计全市将增加415.2万元。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增加约11倍,法律援助机构相应的与公检法机关衔接联系;通报情况及文书往来;指定辩护案件指派;申请辩护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目前,汕头市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 (特别是区 (县)一级)本来就存在人手缺少、专职法援律师缺乏的问题 (有的区 (县)法援机构实际在岗人员仅有2~3人)。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如不做出相应调整,将难以适应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要求。另外,由于我市各区县社会律师分布不平衡,个别区县 (如潮南区)还存在由于社会律师的少缺而可能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难的问题。

(三)完善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更加急切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指定辩护机关在原来仅有法院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新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此完善与公、检、法机关关于指定辩护的衔接机制及申请辩护的申请转交及通知机制将迫在眉睫。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制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相应工作规范、设计配套的格式文书等工作也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三、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的对策

(一)增加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落实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共同配合完成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落实刑事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政府必须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第24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办案成本),广东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对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建议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前文测算的方法测算本地(县)指定辩护案件、申请辩护案件两项需要增加的经费,编报2013年经费预算。条件不成熟的法律援助机构宜采取分步落实经费的办法,即先满足指定辩护案件增长的需要 (指定辩护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辩护,必须优先保证),后满足申请辩护案件的需要。同时,应确保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

(二)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及法援案件的承办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如果不增加法律援助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指定辩护案件指派及申请辩护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必然会导致与公检法机关衔接的不顺畅从而影响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甚至可能由于专职人员的少缺,顾此失彼,影响到法援接待窗口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民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从而影响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法律援助职责的切实履行。因此,要积极做好增加编制及空编落实或暂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人员工作。同时,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各法援机构要对本地承办案件的律师资源做好摸查工作,建立律师信息库,防止出现指派难问题,防止出现无法按公检法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刑事诉讼环节的问题。

(三)加强对刑事法援业务规范的研究,切实做好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工作

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学习,加强对刑事法援业务规范在实践中操作规程的研究,在上级部门还没有出台配套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文件的情况下,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5条、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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